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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涉法上访问题的透析_

来源:企业 时间:2020-01-18 07:50:29 点击:
近年来,涉法上访时有发生,对社会稳定及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作为政法机关,积极稳妥地处置好涉法上访问题责无旁贷,也是践行“三个代表”思想,实现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笔者拟对涉法上访产生的原因及如何稳妥地处理此类问题予以探讨,以供参考。  一、原因

  1.上访人员的思想认识存在误区。上访是人民群众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要求解决,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部分公民法制意识欠缺,一旦遇到涉法事宜或纠纷,不是实事求是在法律、政策准许的范围内向当地政法机关及时反映,以求尽快解决,而是对地方政法部门的工作作风持怀疑态度,直接向上级机关上访,表现为夸大事实,歪曲真相,有意采取这些手段通过上级机关向下级施压,认为这样做才能使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事情才能得以快速了结。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上访人员甚至捏造事实,采取诽谤、攻击地方司法人员等言词,恶意制造不良社会影响,继而达到其非法的目的。

  2.处置涉法上访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部分处理涉法上访人员大局观念不强,政治责任意识淡化。接访人员思想麻痹,态度冷漠,处理方法简单粗暴,工作效率低下,久拖不决,不能及时妥善地解决问题。甚至有的信访工作人员观念滞后,窗口服务意识不强,在接待来访人员中造成对立局面,致其越级上访,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对恶意上访人员打击不力,姑息迁就,一定程度地助长了缠访,扰乱了社会秩序,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

  3.基层司法机关客观上受经济制约,办公硬件设施落后,信息传输手段老化,传递、反馈不及时,往往错过处理涉法上访的良机,进而引发越级上访。尤其是在现有的办公条件下,极少数信访工作人员主观能动性较差,因循守旧,缺乏创新,对信息工作重视不够,影响了上级科学决策。

  二、解决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几点意见

  (一)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各级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整体素质,用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不断增强“廉洁奉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努力造就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人民满意的政法队伍。同时不断强化法律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选拔一批年轻有为、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业务骨干,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工作能力,实现预防与处理双重效果。

  (二)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切实落实首办责任制。政法部门应成立经常性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领导小组,长期督促、检查、指导和落实,把此项工作同其他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放在突出位置常抓不懈。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确保工作有目标、有计划,并实行主要领导包案制,对重大、疑难和重点涉法上访案件,实行“四定”,即“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领导应当亲自主办、分析案件、协调解决,尤其对老上访户,要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保证上访户带着问题来,载着满意归。

  (三)迅速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指挥中心,统一协调,联手互动。各级政法委应当充分发挥协调职能,以自身为主,结合实际从公、检、法抽出骨干力量,组建经常性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指挥中心,统一指导、协调,指挥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上传下达处理信息,重视信息传送、反馈,以便上级机关及时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同时,指挥中心可以定期组织召开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通报前期涉法上访问题处理情况,总结分析存在问题;集中研究解决重大、疑难、热点且有争议的上访问题,安排部署今后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效进行。

  (四)推行司法听证,增加工作透明度。

  大胆推行“司法听证”制度,听证的案件范围包括:(1)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检察机关立案决定、不批捕决定、不起诉决定的;(2)当事人不服公安、司法机关扣押、没收财物以及冻结款物等措施的;(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当事人对控告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渎职、侵权等违法行为查处答复后不服的。由司法人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听证小组,公开审查,群众旁听。当事人根据自己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与办案机关承办人员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当事人既可自行辩论,也可聘请律师代理。经过质证、认证、辩论、陈述意见,由听证小组最终依法作出复议、复核决定。

  (五)打击与保护并重。处理涉法上访问题要坚持正确引导教育与保护人权相结合的原则,政法机关应当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核心,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切人点,以解决突出问题为落脚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于涉法上访问题的处理一定要实事求是,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要本着对群众高度

负责的精神,依法公正地处理好上访问题。要区别性质,因势利导,特别是对那些无理上访、缠访以及利用上访敲诈勒索、蛊惑人心、扇动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予以打击处理。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法),把涉法上访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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