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拓展性功能 法律诊所(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教育方法,其主要形式类似于医学 院的临床实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通过教师的 引导及辅助,为亟须法律救助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或服务,“诊断”并“救治”委 托人的法律问题。这一做法,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
(一)学习主动性的提升 在教师为绝对主体的传统教学模式中,课堂中的理论讲授抑或案例教 学都无法完善学生学习主动性的充分发挥,而诊所法律教育则改变了传统的教学 方式。在诊所中,学生成为了活动的主体,无论是进行法律咨询、代理案件、参 加庭审、参与调解等活动,学生都属于案件代理人的角色,他们不仅要熟知掌握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对委托人负责。诊所实践的过程就是一个学习 实践、锻炼能力、积累经验的过程,学生不再是帮手、学徒,而是要有一个具有 相当职业素养和业界良心的专业人士。学生主体意识的建立,必然会对自己所学 习的法律知识进行反馈,当发现有一些法律问题使案件的进展出现困难时,进行 反复性的探讨和交流就变得十分可行和必要,逐渐养成自主学习的意识和研究问 题的习惯。诊所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上有着毋须辩 驳的优势。
(二)学习创造力的激发教育的宗旨是需要通过学习来提高学生的创造力的。在我们国家,法 律条款相对稳定,但是在形成具体条款的过程中,也有着一个不断考察、调研和 研讨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基本上都是通过法律专业人士来完成的。通过诊所法律 教育的锻炼和培养,法学学生在提升了学习主动性的基础上,有着较强的独立学 习能力,面对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不会仅仅简单套用既定的法律条文,而是希 望在标准的法律答案之外,探寻最终结果的发展因由,进而不断丰富并完善自己 的执业能力。学习法律,尊重法律,感受法律的神圣,体会法律的力量,追求人 世间的正义。这是一种基本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方面的革新,在整个学习的过程 是非常有价值的功能。正如美国联邦最髙法院大法官、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 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三)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培养 “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包含了律师的服务思维和法官的中立思维 以及相关知识的通识能力等”。毕业后从事律师业务,将会是法学毕业生的一个 重要工作选择,所以律师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服务思维的建立和培育 对于将来学生的职业生涯会有很大的益处;如果能够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入职考 试,进入到公检法司等法务部门工作,那么严于律己的执法者思维就务必坚守心 中;此外法学毕业生也可以进入公司企业的法律服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顾问等 工作,对相关公司业务所在的领域内的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就显得尤为重要。
不管从事的是什么类型的法律职业,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专业人士,仅凭借 多年的专业教育实际是不够的,通识能力的培养则是一素质性的需要。诊所法律 教育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这种需要,“理论无实践,就无生命;实践无理论, 则无灵魂。”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代理真实案件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活动,接 待当事人、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思考个案、和解调解、参与庭审等等过程,无 不是对学生各方面索质的锻炼。尤其是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正义、感受法律的 力量,这些都会促使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综合素质得到极大地提高。
二、理论讲授在法律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 课堂中的理论讲授是教师通过简明、生动的口头语言向学生系统地传 授知识,发展学生智力的方法。其基本要求包括:①科学地组织教学内容。②讲 究语言艺术。③善于设问解疑,启发学生积极的思维活动。④恰当地运用板书。
⑤讲授过程中辅之以其他教学手段和方法,使之与讲授相互补充,克服讲授法的 弱点。多年来,几乎所有的法学院系都是在不间断地进行着课堂中的理论讲 授教学工作。在理论讲授教学模式中,教师是课堂中的主角,教师凭借自己在专 业领域的高深造诣,从专业知识的基本概念、原则特点、结构划分等方面进行深 入浅出的讲解,学生则根据教师的讲授领会法律的精髓与主旨。课堂的理论讲授 过程中有可能穿插一些案例教学活动,教师选取真实的或者经过加工过的案例, 和学生一起探讨,共同分析,虽然不及诊所教育那样的真实和身临其境,但对于 法学专业基本功的掌握确是属于一种基本训练,是必不可少的。就好似学好功夫 的蹲马步,进行体育锻炼前的肌肉拉伸一样,做好准备,打好基础,这才是学习 法律专业的起点所在。正如相关学者指出:“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以是否接受课 堂书本知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水平的主要标准;在教学的过程中,重视法学知识 的系统性;注重法律精神的传播……。
三、诊所法律教育与理论讲授有效契合的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针对法学教育的特点,利用诊所法律教育的灵活性,采取理论讲授为 基础、诊所教育为实践训练方式的两种教学模式的有效契合,这是一种扬长避短 的优化教学选择,具体以教学目标、教学原则、教学结构、评估等方面来实现法 学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一)教学目标的合理定位 在众多的法学院系中,应当根据各自的专业定位来确定合理的教学目 标。非常重视专业研究的法学教育,则应一定程度上加强课堂的理论讲授,这是 提升学生理论研究水平的根本所在;相反如果非常看重职业化培养的法学院系, 则应当大力推进诊所法律教育的训练,在做好基本的理论讲授的基础上,实现学 生实践能力的实质性提升。
(二)教学原则的完整贯彻 不同的法学院系根据其特定的教学目标以及教学内容,形成一个教学 模式体系或结构。在坚持诊所教育和理论讲授相契合的教学模式下,应当做到完 整贯彻的原则有:
1.教学目标契合原则。根据既定的专业发展宗旨,教学目标配合专业 定位,做好理论讲授和诊所教育的合理划分,确定客观、实际和可行的教学目标。
2.教学内容契合原则。无论是理论教学部分,还是具体诊所实践部分,教学重点都应当有的放矢,合理分配理论学时和实践学时,在打好专业基础的前 提下,集中力量,利用各种资源,培养和训练学生。
3.教学方法契合原则。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不同的教学内容,合理 选择有效的教学方法。理论讲授中可以更多的采用文献归纳、比较分析等传统教 学方法;而在诊所实践中则需要更多的采取跟踪、调研等方法完成实践教学内容, 以便形成科学、合理的教学体系与分类。
(三)基本结构与评估体系的合理建构 教学目标是在教学中实现的,教学原则是在教学中坚持的。明确教学 模式的基本结构,完善教学评估体系,是教学研究的重点所在,也是教学目标和 教学原则的内在要求。不同的法学院系,根据各自不同的发展定位,无论是教学 结构的设置还是评估体系的建立,都应当围绕这一基本定位,在诊所实践和理论 教学的配比中做出灵活安排,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的主动 意识和独立思维,通过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来完成评估功能的发挥,实现教学 效果的有效改进。
现阶段,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大学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
如何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特别是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培养优秀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 面临的课题。开拓学生的专业领域研究,加强专业实践教学,不仅可以适应多样 化法律职业要求,而且可以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 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 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作者简介:聂婴智(1978——)女,辽宁丹东人,副教授,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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