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和王女士属于自由恋爱,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
两人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购买的一辆小汽车登记在男方名 下,房子和车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 后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婚后购买的小汽车归男方所有。
后双方复婚。现在,双方又要离婚。对于那套房屋,女方认为应按原 离婚协议,归她一人所有;
而男方認为,原离婚协议在复婚后即已失效,房子和 车子均应按夫妻共有财产重新分割。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解决。
从法律关系上讲,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虽然结婚对象是同一个 人,但是前后两个婚姻,其效力是从复婚之日起算的,不是从上一次离婚之日接 续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 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 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原离婚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不因男女双方的复婚 而失效,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男女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夫妻离婚分割的财产在 复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双方自愿重新签订一份关于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 才可以。否则,原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依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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