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慕课”的三种含义与五种教学形式 从笔者的教学实践来看,“慕课”一词至少有三种不同含义,并有五种 典型的教学形式。
1.“慕课”的三种含义 慕课的第一种含义是英文MOOC的音译。MOOC是“大规模开放在线 课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的缩写,主要形式是以录像为载体,通过碎片 化的录像完成课堂教学,并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流、讨论、考核和考试。
慕课的第二种含义指的其实是SPOC的音译。SPOC是“小规模非开放 在线课程”(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的缩写,也被称为“翻转课堂”或者音译为 “私播课”,是一种特殊的MOOC。SPOC是为了弥补MOOC在实体课堂教学方面 的不足,而将线上学习与线下指导相结合的一种混合式教学模式。作为“非开放” 课程,虽然也以使用碎片化的录像进行在线教学作为辅助手段,但其与MOOC 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实体课堂的参与性,随之衍生出的特点是课程容量的有限性, 这也是SPOC课堂高质量教学的保证。
慕课的第三种含义泛指MOOC和SPOC两种形式及相关延伸模式。
MOOC是SPOC的基础,SPOC是MOOC的深度运用,二者构成了慕课的两种最基 本的授课形式。
2.慕课的五种典型教学形式 “慕课”教学差异化有助于每个学生最大限度发展的实现,有助于解决 学生人数众多与学生差异性需要难以得到满足之间的矛盾。从录像教学、实体课 堂、在线测验、在线考试和实体考试五个方面进行考察,笔者认为,慕课至少包括五种典型的教学形式:
第一,公共MOOC。这种形式是实体开课学校之外的学生在公共 MOOC平台上自主学习碎片化的录像,完成学习过程并通过MOOC平台考试达到 要求后,由MOOC平台发给学习证明。如果该同学同时正在攻读的学位包含这门 课程且所在学校承认MOOC平台的学分,则可以获得所在学校的学分。
第二,校内SPOC。实体开课学校的同学,在教务系统上选修了以SPOC 课堂方式开设的课程,通过课前在慕课平台上观看原进程的录像,并参加SPOC 课堂讨论获得平时成绩,最后参加实体课堂的期末考试。
第三,公共SPOC。为避免SPOC课堂成为实体开课学校独有的教学方 式,基于慕课平台开设公共SPOC的方式也应运而生。在技术上要求慕课平台提 供虚拟教学课堂的支持,对参与的高校也提出了协同排课的较高要求,观看的录 像应该是原进程的录像。
第四,校内MOOC。实体开课学校的同学,在教务系统上选修了以 SPOC课堂方式开设的课程,通过在MOOC平台上观看碎片化的录像并参加在线 测验获得平时成绩,最后参加实体课堂的期末考试。校内MOOC实际上是公共 MOOC与校内SPOC的混合体。
第五,兴趣MOOC。与前四类慕课以获得学分为目的不同,兴趣MOOC 更类似网易公开课的模式,但观看的是碎片化的录像,在线学习进度和考核上都 没有强制性。如果学生正好在MOOC教师所在高校,且该教师的SPOC课堂也允 许旁听,该学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课堂讨论。
以上五类慕课教学形式的对比简表如下:
二、“侵权责任法”课程的“多平台多模式”平行运行简介 1.四川大学“侵权责任法”慕课开课情况简介 四川大学法学院侵权责任法教学团队由一位教授和二位副教授组成, 在实体课堂上为本科生开设“侵权责任法”课程和“英美侵权法”全英文课程,在暑 期国际课程周邀请外籍教授共同开设“比较侵权法”全英文课程。同时为硕士生开 设“侵权责任法”(双语)课程,为博士生开设“侵权责任法研究”(全英文)课程,形成 了体系化和国际化的实体课堂体系。在此基础上,教学团队在“中国大学MOOC”和WEMOOC两个慕课平台同时开设“侵权责任法”课程,还在校内建设了“侵权责 任法”校内课程中心和配套的“Comparative Tort Law”全英文课程中心,实现了课 程的网络化和慕课化。
除了两个慕课平台和两个教学中心的“多平台”运作之外,在学习模式 上,“侵权责任法”课程也提供“多模式”的选择,具体来说包括:
第一,公共MOOC。作为“中国大学MOOC”平台上线的第一门法学类 课程,每学期有超过1万人选修本课程,且选修人数每学期都呈现出几何级增长 趋势。
第二,校内SPOC。通过“侵权责任法”校内课程中心平台,为校内选 课学生提供按照原进程播放的录像,学生在课堂上通过参与模拟法庭的方式来完 成教学。
第三,公共SPOC。作为WEMOOC上线的第一批课程,每学期为多所 大学提供教学服务,并通过4~6次见面课程,确保教学效果,各校学生也通过该 平台获得了相应的学分。
第四,校内MOOC。同时在“中国大学MOOC”平台和教务处系统注册, 平时成绩来源于“中国大学MOOC”平台,期末考试成绩来源于实体考试。
第五,兴趣MOOC。“中国大学MOOC”平台和“侵权责任法”校内课程 中心分别提供按照碎片化和原进程播放的课程录像,供有兴趣的学生观看。校内 SPOC实体课堂也欢迎学生旁听。
以上五种教学模式运行中,有如下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校内SPOC和校内MOOC学生分别通过实体课堂和“中国大学 MOOC”平台的章节考核获取50分的平时成绩。教学团队通过控制两组同学平时 成绩分数的平均分来确保公平性,并采用相同的期末实体考试试卷和评分标准。
第二,除了兴趣MOOC不参与考试之外,其余四个平台的考试均是同样的A、B 试卷。校内SPOC和校内MOOC试卷拆封确定A卷或B卷之后,公共SPOC和公共 MOOC设定为相同试卷,同时开考。
第三,教学团队和助教团队为公共SPOC和公共MOOC提供在线BBS 答疑服务,为校内SPOC和校内MOOC开通微信群服务,为公共MOOC提供邮件答疑服务,确保每种学习方式的每位同学的每个问题都能够得到及时的解答。
2.不同慕课学习方式的分流情况 慕课教学形式的出现,提供了课程教学方法转变和多样化的可能,以 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四川大学非法学院本科学生如果要学习“侵权责任法”课程, 我们一般推荐选修WEMOOC平台的公共SPOC课程。法学院本科每年有200人左 右,几乎所有的学生都会有学习“侵权责任法”这门课程的需要,但并非每个学生 都有获得学分的需要。这是因为我们在必修课设置上,前置必修课程“债权法” 课程已经包含了“侵权责任法”课程的主要内容,学生选修“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 的是深入地学习这门课程而非出于知识完整性的考虑。因此,没有获得学分需求 的学生,可以通过兴趣MOOC的方式,自由安排时间进行学习,这种情况每年分 流的学生大约在80人左右。
高校每学期授课时间一般在17-18周,其中公共假期一般会占用1~2 周,本科生一般前3周都可以自由选课,因此课程容量主要取决于4~16或者17 周的课程设置。“侵权责任法”SPOC课程按照模拟法庭的方式展开,每位同学都 有机会在一个案例中担任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每周2节课,每节课一个 案例,所以SPOC课程的设计容量为48-52人(取决于该学期授课周次)。
因此,在扣除了兴趣MOOC方式学习的80人之后,剩余120人左右只 有50人左右能够有机会参与模拟法庭。实际上,根据历年教学经验,在200人的 本科生基数下,对“侵权责任法”真正感兴趣并愿意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的学生大 约也就是50人左右,所以这种设置本身也是符合教学需求的,没有出现参与人数 过多或者过少的情形,最终都能够协调到合适的SPOC课程人数。剩余约80位同 学进入校内MOOC学习方式,欢迎旁听SPOC课程,并有一定的参与权限(详见后 文)。
学生分流的目的,是实现法学教育的小班化互动式教学。下文主要介 绍SPOC翻转课堂的具体实施方式。
3.SPOC翻转课堂概述 在课堂组织上,将48-52位参与SPOC课堂的学生分为A、B、C、D 4 组,每组指定一位主助教(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和一位副助教(硕士研究生一年级)。
指定两位助教的考虑是:第一,助教可能生病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参与指导,两位助教可以避免助教缺席。第二,研究生二年级的学生学术功底更扎实,通过 “传帮带”可以培养研究生一年级的助教,这样副助教到研究生二年级担任主助教 时,又可以继续培养下一级的副助教,以此延续下去。第三,两位助教共同组织 活动,可以避免某一位助教可能性格上不适合组织活动的情形出现,在两个年级 之间也能够通过协调形成较为合理的组合。除此之外,还要指定一位博士生作为 总助教,协调和指导四组助教团队。
在课程内容上,课堂模拟法庭的案例全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 导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备选案例约150个,按照教学进度, 每学期讨论24-26个案例,加上每年新公布的案例,从数量上可以保证做到不重 复。当然,经典案例每学期教学都会使用。每节课讨论一个案例,按照A-B-C-D 分别担任原被告的交叉循环方式组织,每6周一个循环,每学期循环两轮。每个 案例中原被告双方所在的组分别由一位同学担任代理人,可以邀请其他同学(包 括旁听的同学)担任法官、证人、鉴定人等辅助角色。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表现(而 非胜诉或者败诉,因为案件事实本身无法改变),由非当事人的两组(如A-B,则 为C组和D组)的同学,以及在场的旁听同学,通过投票器决定表现得更出色的一 方。最后由主讲教师进行评论和总结。
在课程进度上,校内SPOC采用原进程的教学录像,教师会在学期伊 始就公布录像进度表,模拟法庭的案例也与布置的录像内容紧密相关,确保每次 的案例都通过已经学习的知识就可以解决。课程实行“大班授课、小班讨论”的方 式,每4周(安排在4、8、12、16周)有一次“小组讨论”,由助教团队组织,负责解 答疑难问题。
4.SPOC平时成绩的获得 SPOC平时成绩是以撰写侵权法指导性案例和参与模拟法庭的方式来 获得的,其中撰写指导性案例4次,参与模拟法庭一次,每次计10分,共计50分。
撰写侵权法指导性案例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 见》和《指导性案例样式》的要求,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民商事指导性 案例,将在本学期讨论的案例中选择非本人报告的4个案例,改写为“指导性案例” 的体例。
第二,在指导性案例的编写过程中,要求学生忽略案件的原发生时间,设想案件都发生在案例报告的当天,并适用现行有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第三,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务,详细列出损害赔偿数 额的计算方式(例如计算基数、赔偿时段、损益相抵等),并得出相关结论。学生 在计算时,无须理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的最终判决结果。
第四,如果有其他问题需要说明的,例如对案件原判决的评析、社会 效果、立法建议以及其他疑问,也鼓励学生进行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酌 情对该同学期末成绩加分。
三、法学院教学方式的国际比较 笔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先后在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 学院求学,现在正在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访学。借着这两次机会,也大致了解了 美国和英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此和笔者正在实践的慕课教学作一对比。
1.美国主流法学院的教学方式 美国法学院一般采用“案例教学法”与“苏格拉底问答法”。所谓“案例 教学法”,就是教学以经典案例摘录为中心。即由教材的作者,将影响某一领域 的重要案例中对后世构成例案(leading case)的部分进行摘录,学生通过阅读按照 一定逻辑顺序编排的经典案例摘录和相关学术文献片段以及作者的评释,就可以 清晰地了解该领域的法律发展进程。同时,这也是美国法院诉讼和判决书的撰写 逻辑,因此这种思维方式也能够直接适用于实务操作,体现出美国法学院的务实 性。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