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责的协议对一般从债务的效力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中,原债务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后, 从债务即原债务上的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是否随同转移,存在争议,笔者从债 权人对债务人之原债行使权利的整体性与同一性分析认为不能简单的通过免责 的协议排除掉债权人对原债务人上的债务的从债务的效力,使得原债务人的一般 从债务脱离债权人维护自己债权的范围,从来可能损害到债权人既得的利益。下 面就两种原债的一般从债务进行说明如下: ( 一) 原债之利息债务 债权人对原债务的利息债权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免责的协议签订前存在 的还未发生的期待利息,另一种是免责的协议签订前债权已届清偿期尚未支付的 利息,这两种利息在免责的协议中均未约定归属权,在免责的协议签订后是否应 该随同免责协议的生效而转移之第三人,成为第三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笔者认为 应当推定为第三人承担该利息债务,以使债权的整体利益得到保障,同时第三人 承担原债务后若再无力清偿该利息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债务人与第三人 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内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可以约定最终由谁承担利 息债务,若由第三人自愿承担,则在之后的求偿问题上不允许第三人再就此利息 债务对原债务人求偿,视为第三人对原债务人之赠与,从而排出掉第三人对债务 人此利息债务的求偿权。
( 二) 原债之违约金债务 此种违约金债务应分为两种情况说明: 一种是在免责的协议签订前发生的违约金债务,另一种是在免责的协议签订后发生的违约金债务。
首先,免责的协议签订之前发生了债务人违约,债务人得赔偿债权人遭受 的损失,此时违约金相当于免责的协议中的第三人承担的债务的标的额,相当于 原债务的变形替代了债务转移中第三人承担的债务,自然应该由第三人承担债务 转移之前的该违约金,若此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则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 能简单的归于第三人。
其次,免责的协议签订之后发生了违约,此时债务人是否当然退出了原来 的债务关系,要看是否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若债权人未做声明,则不能发生此违 约金转移给第三人的效力,而应视为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金的责任,此时 免责的协议的效力对债权人不发生作用,若违约由承担人引起,则债权人可以向 承担人主张该违约责任,承担人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求偿。
最后,若债务人之从债务与债务人人身存在不可分性,则从债务不发生转 移,即由债务人自身承担,而不发生转移给承担承担从债务的效果,此时债权人 只能向债务人主张从债务的权利,而不能向承担人主张对从债务享有债权。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的生效要件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 意,而且不允许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债权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必须真实, 意志自由,不允许协议违反法律法规,任意排出债权人主要权利,完全不加限制 的免除债务人之责任。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主要有如下几个: ( 一) 债务人之债务必须合法有效 免责的协议中的标的是指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此种行为 中的标的额必须是合法有效存在的,不能是赌债、嫖资、违法经营所得等不合法 的债务,同时对于无效的债务、被清偿、被免除的债务当然没有转移必要。对于 存在瑕疵的债务,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排出他的效力之前,仍然是有效的债务, 但是后来因为债务合同被撤销或者解除而使债务消灭的也没有转移的可能性。须 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不存在不得转移的约定以及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转移,若债务 人的债务是关于人身性质的且不能和债务人人身相分离的债务不可以转移,违反 国家利益、公共道德、善良风俗的债务亦不能发生转移可能性。
( 二) 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的形式免责的协议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经过债权人同意的,符合合同的构 成要件,基于当事人自愿、平等、真实、自由的原则订立,以转移原债务人之债 务为内容,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成立有效的合同,并向第三人履行原债务人 的债务义务。
免责协议的生效符合合同法的生效要件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应以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做出,但必须明示,订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 自由,不能基于非法原因成立,在债权人无明确表示或者拒绝时不发生对抗债权 人的效力,此情况不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协议成立,只是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 力,从而防止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三) 协议的效力以债权人同意为必须要件 若债权人不同意免责的协议,则债务人不能援用此免责协议对抗债权人, 此免责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仍应当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只要不存 在协议成立的非法事由,不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的成立,只是不发生对抗债 权人的效力而已。在债权人未同意之前,该免责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不能产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此时需要债权人出面做出拒绝或者同意的意思表 示,若债权人未明确表示经过合理期限后视为拒绝表示,则此时该免责协议效力 当然不得对抗债权人。若债权人同意,则免责的协议发生对债权人的效力,此时 原债务合同其实变更了主体,由承担人代替原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 分债务,但此免责协议的效力对债权人仍存在一定的限制而非完全约束。
三、免责的协议效力对债权人之效力 免责的协议的效力目的是通过债务人与第三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替代原债 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针对协议有效的情况不在此做详细说明,仅就该免责协 议存在效力瑕疵时对债权人是否产生效力作如下讨论: ( 一) 免责的协议无效 免责的协议因为欺诈、胁迫订立,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无论基于何种 原因致使协议无效的结果就是不发生第三人对抗债权人的效力的问题,第三人已 经履行的债务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基于合同的追溯力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回 复到初始状态,因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免责协议通常都是无因行为,因此合同 无效后并不能要求第三人赔偿,但是因为合同无效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部分债务请求返还时可能会需要支出一些必要费用,此时有权要求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而适当补偿第三人的合理费用,若是由于承担人的原因致使免责的协议无效而给 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人已经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仍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只是 不能要求债务补偿必须的费用,但是因归责于承担人的原因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 失,承担人应负担赔偿责任,若是由于债务人与承担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协议 无效则造成的损失由该第三人承担,基于本来免责的债务转移具有为债务人之利 益,此时可以尝试突破合同相对性不再存在对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相互追偿而 是仅由第三人承担,但是若是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债务人仍不可免责,此时 不能突破合同相当性而牺牲债权人的利益,这既是维护交易公平也是对债权人权 益的保护。
( 二) 免责的协议效力待定 免责的协议效力待定是由于债权人未对债务人与承担人签订的免责协议 做出明确说明,此时该协议不能当然发生对债权人的效力,该协议尚未生效需要 债权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后应推定视为拒绝追认,因为这 是出于保护原债务关系的问题,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至于经过多久 为合理期限可以由债务人或承担人另行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即为拒绝 追认,发生该免责协议效力不得对抗债权人的效果。
四、对承担人承担原债后求偿的问题 免责的协议签订并非当然出于无偿赠与,而应根据债务人与承担的约定来 确定是否是属于无偿赠与,若该免责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通常承担人是 出于无因行为,此时不便推定为赠与,因为此时债务人取得利益,承担人受有损 失,债务取得利益与承担人受有损失具有因果关系,获益是通过免责协议,而该 免责协议效力在债权人未做明确表示时仅产生内部效力,符合不当得利的前三个 条件,第四个条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可类推适用此时的承担人的无因的给付行为, 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且经过债权人同意,承担人承担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可以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基于此来对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若是该 免责协议存在效力瑕疵,即存在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情况,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 律解释当然可以适用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此时当然承担人当 然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债务人返还自己提债务人清偿的债务,但是应当给予债 务人适当的期限,相当于承担人通过免责协议而为债务人赢得了期限利益。
五、总论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民法上目前没有详细的阐述,只 是略略而谈,而共存的债务承担相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本文 笔者以期通过抛砖引玉的方式为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的效力做一定的论述,希 望在经济飞速发展下的时代,寻求交易的公平与安全,维护权利人之应有权益不 受非法侵害,期盼会有更多的人关于免责想协议的效力问题,为经济的发展添砖 加瓦,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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