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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群众反映事项的暂行规定】

来源:年度计划 时间:2020-01-05 07:47:15 点击:

关于办理群众反映事项的暂行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反映的事项,维护群众利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继续畅通以往群众反映事项渠道的同时,进一步广开民情通道。

  1、设立和公布县委书记、县长热线电话,设立和公布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热线电话。

  2、在xx人民政府网开设县委书记信箱、县长信箱,各乡镇、县直单位门户网站开通相关信箱。

  3、继续办好xx人民政府网寿州论坛等。

  诚恳接受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网民发帖、博客等多种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及各乡镇、各部门反映情况,或提出的依法应由相关单位处理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

  第三条 受理群众反映事项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群众反映事项,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事项。各乡镇、各部门应当确定受理群众反映事项主管领导,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群众反映事项。

各乡镇、各部门对群众反映事项应及时答复,认真办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 受 理

  第五条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掌握县委书记、县长热线电话、信箱中群众反映事项;县委宣传部负责整理掌握县外媒体反映事项;县信息中心负责整理掌握xx人民政府网寿州论坛群众反映事项,协助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整理掌握县委书记、县长信箱反映事项。各责任单位负责具体承办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在掌握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对媒体反映的重要事项,应在第一时间报送。

  第六条 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各乡镇、各部门处理决定的群众反映事项,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转送有权处理的各乡镇、各部门办理。反映事项重大的,应下发督办通知单,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对群众反映的紧急事项,或反映事项拖延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应在掌握后的第一时间通知各责任乡镇、责任部门办理。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主动获取群众反映事项的相关信息。要安排专人收集掌握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群众反映事项,特别应注意从网络媒体、县外纸质媒体、广电媒体中获取相关信息,并及时予以处理。

  在各级各类媒体对各乡镇、各部门进行舆论监督采访时,各责任乡镇、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 获知群众反映事项后,各乡镇、各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回复,回复中应包含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反映人投诉渠道等内容。纸质媒体、广电媒体反映事项以书面回复、电话告知、面见沟通等形式予以回复;网络媒体反映事项以发帖、跟帖、单位网站公告等形式予以回复;电话、手机反映事项通过有关渠道予以答复。

  第九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群众反映事项,应由各责任乡镇、部门告知反映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规定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群众反映事项已经受理或办理,有反映同一或类似事项的,受理或办理相关事项的乡镇、部门应对反映人予以解释。

  群众反映事项中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 办理与答复

  第十条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每天对群众向县委、县政府反映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分析、汇总,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阅。根据审阅意见,及时予以办理。每10天对群众反映事项以及落实情况在县内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乡镇、各部门接到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转办或自行掌握的群众反映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收件后的1个工作日内送乡镇、部门主要领导阅处或及时向乡镇、部门主要领导报告。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转办的群众反映事项,各乡镇、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调查核实、解决整改、下一步工作意见等)。如确需延长的,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批准。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收到媒体反映事项,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核实反映事项内容的真实性,落实群众反映事项相关细节,了解反映人基本信息;

  (二)对群众反映事项进行调查,作出明确处理意见,并予以落实办理;

  (三)对群众反映事项的答复,由主管领导进行审查;

  (四)根据审查意见,对反映人予以答复,重要媒体反映事项应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开答复;

  (五)对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转送的群众反映事项,要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于每月初的3个工作日内向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通报本单位自行受理群众反映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群众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应认真研究论证,积极采纳,并及时予以答复。群众反映的事项事实清楚,请求解决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在法定时限内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对群众反映事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进行公开答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答复。对群众反映事项涉及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等,不宜进行公开答复的,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可以另行采取其他方式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均应通过电视、报纸、广播、政府网站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方法,提高舆论引导水平。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办理群众反映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乡镇、各部门办理群众反映事项的工作人员与群众反映事项或者反映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在办理群众反映事项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按照《xx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对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五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xx县委办公

xx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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