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它们都 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
(3)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 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4)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 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顾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专门委员会的分类 (1)专门委员会分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两种。
(2)常设性委员会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 专门委员会。
(3)临时委员会是根据临时需要设立的,如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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