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解释原则 要使宪法解释有章可循,首先要确定宪法解释原则。①就宪法解释的 具体元来说,涉及而非常广泛,但主要是以下几项。第一、依法解释原则。也就 是说只有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释宪法,才能保证宪法解释科学、 合理、有效。第二、符合制宪目的的原则。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制定的目的,以 及为实现其目的而提出的根本任务。因此,解释宪法不能仅仅以表而文字为依据, 而要特别关注制宪的目的,以使宪法解释与制宪目的相符合。第二、以宪法的根 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宪法的根本精神就是宪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根本精 神的直接体现。任何一部宪法的各项规定都无不以根本精神为基础,都莫不体现 宪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宪法解释必须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第 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尽管宪法是统治阶级对已有成果的确认,但社会、政治、 经济、文化等不断发生变化是历史的必然,因此,宪法解释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要。否则,宪法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就不能起到调整社会基本关系的作用。第 五,字而解释原则。字而解释原则,又称普通含义解释原则,是指对宪法的有关 规定根据罪普通、最常用的含义进行解释,宪法解释机关不能任意发挥。第六, 整体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是指释宪主体在解释宪法某一规定时,不能孤立进 行,而要在该规定与宪法其他内容的联系中进行。也就是说,宪法解释的对象应 包括宪法规范的结果体系、宪法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首先,整体解释要求 解释宪法是必须依据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便会舍本逐末,失去其解 释宪法之目的。其次,整体解释要求注重解释的统一性,对宪法中规定同一事项 的不同条款、条文和修正案应合并解释和全而考虑,将全部有关规定作为一个整 体来解释。最后,整体解释还要求协调宪法中有冲突的成分,使整部宪法有效力。
二、宪法解释建议权 宪法解释建议权是以解释宪法的方式、程序,实现修改宪法之目的,并具有宪法修改效果的宪法解释首要程序,其源于我国宪法修改程序中宪法建议 权的宪法惯例,旨在通过宪法程序避免宪法的频繁修改。②执政党是提出宪法解 释建议权的主体,由宪法规定的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各国家机关是 提出宪法解释议案的主体。明确宪法解释建议权,是健全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的重要内容,有助于为具有宪法修改效果的宪法解释工作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也 有助于运用宪法方法维护宪法的高度稳定性,实现以宪法发展指引和保障的功能。
第一,宪法修改建议权包括宪法解释建议权的权能。我国宪法修改建 议权是修宪机关以外的执政党行使的权力,其他机关尚无提出宪法修改建议权的 先例。从宪法解释效力理论来看,具有宪法修改效果的宪法解释属于宪法修改的 特殊方式,该类宪法解释属于宪法修改权的权能。凡是能以宪法解释的方式来发 展宪法的,都要尽可能解释宪法;只有在完全不能适用解释宪法方式的情况下, 才可启动宪法修改的程序。从宪法规范体系来看,宪法解释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其中,具有宪法修改效果的宪法解释,虽然在形式上和程序上是以宪法解释的形 态呈现,但实质上是以发展宪法规范的含义为目的,在宪法规范效力上与宪法修 正案具有同样的性质、效果与地位。第二,宪法解释建议权与宪法解释议案权的 适用范围不同。宪法解释建议权的内容通常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体制、基本经济制 度、基本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中央与地方关系、民族区域政治制度、国家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重大事项,解释这些宪法条款的目的与效果,旨在发展宪 法具体条文的内容、含义;宪法解释议案权是对议案涉及宪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 明确具体含义,适用宪法依据,合宪性判断等宪法监督实施中的宪法界限、宪法 判断、宪法方法等问题,其目的与效果主要是明确宪法规范的界限、含义与范围。
可见,宪法解释建议权与宪法解释议案权二者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范围、 宪法效果等方而有很大的差别。
对于以上关于“宪法解释机制程序的健全与完善”的认识和看法虽不 尽成熟,但中国宪政现在进行时 依宪治国要求发挥宪法的指引和保障根本大法 的作用,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修改宪法,替代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 应当纳入到健全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顶层设计中。
作者:辰宇 来源: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5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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