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和含义 反观社会责任的出处,美国的谢尔顿在1924年就曾对其有过描述,主张一 个公司应该把它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公司本身所要满足的各方面利益需求的 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可惜这一主张在当时并 未得到认可和肯定。直到后来美国发生了影响巨大的经济危机,反思下的美国人 才开始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并在理论上不断发展。
关于对公司社会责任定义的描述,概括来讲有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解。
美国学者普遍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 受托人,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其中克斯 戴维斯和罗伯特伯洛姆斯图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决策者采取保护与促进 社会福利行动的义务,有如他们对待自己的利益一般:琼斯福马可圭里认为,公 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仅负有经济与法律上的义务,而且更负有超越这些义务 的其他责任。当然我国台湾学者刘连煌赞成美国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公司社会 责任指公司经营的某一事项符合社会多数人之希望,为满足与实现该期望而放弃 经营该事项的营利之意图:大陆学者刘俊海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 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 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时至今日,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说己 经发展到相对完备的阶段。从专业角度理解下的公司社会责任,应该是指公司在 盈利过程中,除了要对股东负责、承担经营风险下的法律责任的之外,还要求公 司自身要关注内部员工、消费者、环境以及相应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意义 在公司制度不断完善、改革呼声日益强烈的大背景下,强调公司社会责任 是公司发展历程中的一个新阶段。这不仅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全面小康建 设的助推剂,也是公司发展模式的重大战略转变,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它一改往日单一追求利润的发展模式,继续保障产品在质量、服务、技术基本层 面优势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产品品牌下的社会责任品牌的竞争力。这一转变,意味着公司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这是赢得社会公众认同、从而占领市场份额的战 略一步。当然从法律的层面讲,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好处: (一)凸显诚实信用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被誉为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新 公司法下,强调社会责任意味着改善公司形象,预防公共关系危机,避免诚信株 连。这不仅有助于维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能改善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 的平衡,从而也就有效避免了公司漠视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与他方关系紧张的局 面。
(二)利益认同感增强 新公司法的修订为公司的发展确立了一个方向,不同公司也会有不同的社 会责任理念。而每位消费者对商家具有自由选择权,能够对符合自身利益的理念 进行选择,从而也就降低了因产品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几率。
(三)注重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修订后的《公司法》以维护客户资产安全和股东合法权益为重点,明确了 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股东的知情权保障制度,增强 了可诉性,完善了公司诉讼制度。为司法和执法活动提供了更为充分具体的法律 依据,从而更为有效和周密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劳动者以及公司本身的合 法权益,防范、减少和化解公司内外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为投资者和公司当事人 提供更具有指导性的行为规则。
(四)推动社会权实现 众所周知,人权中有社会权的规定,而具体划分下的社会权尤其是消费者 权利、劳动者权利与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紧密相连。从某种意义上看,公司社会 责任与社会权要捍卫的最高价值是相同的。新公司法的修订,使得公司在推动许 多社会权的实现中不再是空泛的口号,在保护如公民的环境权、工作权、消费者 权、劳动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上将发挥重要作用,从而在解决就业问题、 环境污染问题能够有所作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推动社会权的进步,这是公司 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所在。
三、新公司法确立社会责任的细分界定(一)社会责任下的公司员工利益的界定 坦白来讲,使公司与员工产生联系的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正是基于该 合同,公司具有了保护职员利益的责任。这似乎与社会责任没有关系,也就不具 备所说的社会责任。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公司职员当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出现的 时候,似乎就不再是特定主体下的合同责任了,相反,该群体的行为举动甚至能 够引发社会问题。由于低利润导致他们需通过低廉劳动力来赚取差价,他们将这 种压力转嫁到他们的一线员工上。企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工作压力大,再加 上在流水线上从事简单、机械的重复劳动,问题频发。作为企业来说,过多考虑 企业的利益,但最终导致从单个事件上升到侵犯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的严重后 果,引发了社会的反思。不难看出,社会责任的界定就在于公司的行为会不会产 生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结果。在这一层面上,公司对职员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 制定生产计划或是发展纲要时,要不仅仅充分考虑到员工的生存利益,还要重视 其发展利益,在不威胁、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开展公司日常工作。
(二)社会责任下的消费者界定 与上述公司员工一样,在涉及到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时,也应该与一 般意义上经营者和生产者对消费者责任有所区别。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还是《侵权责任法》中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几乎所有案件纠纷都基于合同 法而产生的对对方的责任,而这仅是针对消费者个人的合同责任,社会责任的提 法似乎没有联系。但当公司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所拥有的产品被众多消费者所 接受,其公司的产品品质变化能够带来广泛的影响时,社会责任也就应运而生。
也就是说,社会责任下的对消费者的界定应该是体现在规模大、产品多、受众广 泛的公司为了避免自身产品对其产生不良损害的后果,而主动承担的一种社会义 务。例如之前吵得沸沸扬扬的日系品牌汽车的召回门。只有在把握准程度上的这 一区别,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这一价值才能凸显,否则的话公司承担即是对 消费者的合同责任而不是社会责任。
(三)社会责任下的环境问题界定 经济问题和环境问题始终是一对矛盾。在发展经济的初期,公司对环境问 题并不重视,甚至以牺牲环境的代价谋求经济的发展。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 究其原因就在于环境问题的公益性高于功利性,公司不可能也不愿意将所得利益 投入并无价值的环境保护中,即使会有产出,但周期长、资金回笼慢的特点己让企业望而却步。但是企业的生产行为却有可能破坏环境进而侵犯社会公众的权益, 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环境侵权案件。最近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PX项目引起的群体 性事件就是活生生的例子。不管政府基于何种目的引进项目,但从法律角度出发, 己经对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了潜在威胁,政府、公司应该就此主动承担相应的社 会责任。
四、小结 不难看出,社会责任的产生大都基于社会利益的存在。当一个简单的民事 行为上升到触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节点时,民事主体就不得不从原有的简单行为范 围内走出来,作出一种更高层次的民事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的发展面临着 新情况、新要求、新挑战。与此同时,我国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己步入规模化、 制度化的轨道,有力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公司影响力的扩大,使得对社会的 影响能力剧增,在其后发展历程中不可能单纯追求自己的发展而对社会没有利益 影响或冲突,这就决定了今后公司的发展重点和转型方向。再加上我国公司制度 发展的相对落后,公司行为不可能都会得到相应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势必要侵犯 到社会公众利益。最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公司健康快速发展 的前提,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社会利益,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经济斗争中 处于不败之地,而新《公司法》凸显公司的社会责任无疑不是对这一趋势的关键 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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