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承担着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纠纷与社会矛盾的使命,这决定了其 “黑白分明”的属性。既然是要断出是非,司法哪怕再公正,也不可能让各方都满 意。如果不满意一方能够理性对待,将不利结果归因于自身,则可实现案结事了。
多数情况往往是这样。但是,因法律知识欠缺导致无法区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性格偏执等原因缠诉闹事的,实践中也是常常存在的。至于迁怒于司法人员并进 行人身袭击、伤害,则属于极端的情况。对于马彩云法官不幸惨遭枪杀遇难身亡 这个事件,既要看到其有偶然性的一面,又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个事件再次 说明司法人员这一职业存有一定的危险性,如同一直也被广泛关注的警察职业的 危险性一样。
需要指出的是,近些年来,司法人员因为正常履行职责而受到伤害的 案件在世界各地都时有发生,而且似乎呈现上涨趋势。
因此,笔者认为,需要理性地看待我国近些年来一些司法人员的人身 受到侵害这个现实状况,需要理性地看待马彩云法官遇害的这个事件,也需要将 其放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来加以考量。各国如此,我国也不例外。在社会转型的社会背景下,各种社会纠纷与社会矛盾呈多发性、多样性的特征,各类极端事件 均是其具体表现。但是,不应把这种状况的发生刻意地与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 革的成败关联起来。相反,这种状况更印证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做 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的现实必要性。与此同时,也呼唤我们进一 步完善与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 要求的“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 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要求的“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 定职责保护机制”。
美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有名言:“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 法院是最需要法律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 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说,司法人员的人身保障机制是各国司 法体制的基础型环节。
在立法方面,面对愈演愈烈的针对司法人员的暴力行为,不少国家出 台了相关法案,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司法安全,为法律的代言人披上了“法律外套”。
以美国为例。从美国立法的实际效果来看,《2007年法院安保促进法 案》(以下简称《法院安保法》)出台之后,美国国内近年来针对法官的人身安全 威胁呈逐年减少的趋势。整体上,美国的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体系在制度设计上确 有独到之处,且经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在德国,面对层出不穷的司法人员被伤害事件,德国政府也出台了一 系列措施强化安保工作。最主要的就是硬件设备的提升,包括安检设施、监视设 备、紧急按钮、警报软件、更先进的门窗以及更多的安保人员。在法院入口进行 安全检查,是最为重要的措施。这一做法在德国的许多州已得到推广,并取得了 一定的效果。2011年,黑森州73栋法院建筑已有33栋安装了安检设备,其严格程 度甚至高于机场,全年共扣押2400把枪支;2012年达豪案发生后,州司法部门要 求在所有法院建筑内均必须安装安检设备。
落实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马彩云法官不幸惨遭枪杀事件再次呼唤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 加以完善并加以落实。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与落实包括司法人员人身保障机制在 内的职业保障机制,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也是不可或缺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如果相关的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不能 及时跟进,就会影响改革主体任务落实。离开司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的基本条件, 不但谈不上法律的职业尊荣,更影响到国家司法职能的正常运行、公众对司法权 威的内心信仰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最终实现。危害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 司法人员的伤害甚至杀害,是对司法秩序最直接、最粗暴的公然藐视与暴力对抗。
司法人员由于其职业特殊性,有可能接触到各类社会纠纷、社会矛盾 以及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其工作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高。特别是这种危险不仅仅 存在于工作中,也存在于法庭之外。但我国现有的对于司法人员的人身保障与普 通人无太大区别,甚至在法庭上对法官的保障也并不明确。
特别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均仅原则性规定了法 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却没有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我国《刑法》 第 309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 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此条仅惩罚破坏法庭秩序的 犯罪行为,对法庭外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涉及。《刑法》同时还规定了妨害司法 罪,但在实践中,真正被定罪处罚的比较少,究其原因:一是程序繁琐,需要借 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往往时过境迁,难以举证,责任不好追究;二是有的司法 机关常常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客观上放任了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建议从刑法层面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的保护。在立法上要充分 考虑对法庭的严肃性、司法的权威性的保护,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检察 官以及威胁法官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加强对侵害法官权益的刑事保护。
对法官权益的非刑事保护,主要是对情节不很严重,尚不足以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治安处罚法等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罚。立法或司法层面可根据实际发生的情 形为具体适用作出相应的解释,非刑事处罚要充分运用财产处罚手段。
也应当看到,要解决司法人员的人身保障问题,光靠完善安保机制也 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践行者和受益者。只有法治“内 化于心、外化于行”“法治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遵循法治成 为一种自觉,这样的悲剧才不会再次发生。这有赖于我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也有赖于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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