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民意与刑事司法 民意是指人民的共同的意见和愿望[1],而网络民意则是指通过微信、 微博、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展现出来的人们的共同意见和愿望。网络民意与传 统的民意有较大的区别,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化、影响广泛性、表达意见直接性、 议题多样性、生长空间虚拟性等特点。正因为这些特点的存在,网络民意也具有 “民意代表性不全面”“网络民意虚假性”“网络民意技术操控”等问题。
刑事司法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在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改造犯罪等方面 的法律行为。刑事司法相对于民事、行政司法在犯罪严重性方面,其造成的损害 程度相较于民事违约、侵权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更为严重;在刑罚严厉性方面, 其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政治权利,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甚至 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2] 网络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由最先传统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开始,随之 网络平台汇集各方网民意见和愿望,继而产生代表性的网络民意,这种网络民意 开始影响刑事司法工作。
二、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积极影响 首先,网络民意可以监督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的效率和透明度。
网络民意通过对刑事司法工作的监督,给刑事司法工作增加的压力可以提高办案 的效率,很大程度上也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它使司法审判置于网络监督之下,可 以增加司法程序的透明度。
其次,网络舆论促进刑事司法公平、公正、公开。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弊端,使得很多刑事司法案件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足够的保护,而网络民意的 干预,会大大减少这一现象发生。在现今,我国的刑事司法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 法官的素质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仍旧不高,个别法官贪污腐败、玩忽职守、滥用 权力。网络民意和舆论可以发挥出强大的监督作用,形成压力,减少这种不公正 现象发生。而当某一“热点”、“焦点”刑事案件成为网络民意和舆论的对象,迫于 压力,司法机关往往会采取措施,促进该案件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让公众间接 参与到案件中来,这样既能对刑事司法案件起到监督作用,又矫正刑事司法偏差, 促进刑事司法公平公正。[3] 三、网络民意对司法的消极影响 网络民意对刑事司法工作予以监督的同时,也会对刑事司法的公正、 独立、权威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第一、网络民意可以影响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司法 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它确认司法权的 专属性和独立性。但在网络民意和舆论面前,很难做到网络舆论归舆论,现实法 律归法律。网民往往通过一些难辨真伪的网络信息,便对尚未被查证属实案情匆 匆做出某种带有结论性的判断,给刑事司法带来很大压力,干预刑事司法的独立 性。
当网络民意所表达的与刑事司法工作不一致时,网民便会利用网络平 台释放各种网络民意,以期达到影响刑事司法的意愿,使得刑事司法容易滑入“网 络民意”审判的危机之中。当这种行为成为一种常态化现象,刑事司法工作不能 依据法律的信仰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时,便难以令人信服,刑事司法便权威不再。
第二、网络民意易把道德上的情感强加于刑事司法。道德与法律相辅 相成,密切联系。虽然有些道德是法律的来源,但法律却不等同于道德。刑事司 法是法律运用法律的过程。但大多网民往往无法准确地把握法律特有的逻辑思维, 难以遵循特定的法律理性。所以我们易于把道德上的情感和法律规定相混淆。
在刑事司法领域,法官与普通网民之间,对案件的思考与评判存在依 据、方式、侧重点或结果等不同差别:网民以道德观念为依据,而法官则以法律 制度、法律原则及理念为依据,遵循形式逻辑推理、辩证逻辑推理等法律专业思 维方式。[4]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往往喜欢凭直觉和感官判定是非,网 络民意易用道德情感的标准来左右刑事司法,一些“非理性”的网络民意会与刑事司法相抵触。
四、刑事司法与网络民意的良性互动 为避免网络民意给刑事司法带来的消极影响,应该使刑事司法与网络 民意形成良性的互动。
(一)主动公开案件信息,积极引导网络民意发展 许多具有负面影响的网络民意,其形成原因与案件公开有重要关系, 当个案件被传统媒体报道后,网民基于对个案真相的好奇,会在网络平台展开迅 速的讨论,在群情激昂的氛围下,加之别有用心人(或错误)的舆论引导,很容易 形成非理性的网络民意,给刑事司法工作造成巨大的压力。刑事司法如若能积极 回应网民与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网络民意发展,与网络民意形成良性互动的话, 可以使网络民意的非理性化与刑事司法工作的理性化相结合。使网络民意将不再 是刑事司法公正、公开和权威的挑战。
(二)谨慎对待审判阶段的网络民意 我国法律规定法官可以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受外界干涉下独 立做出判决。但事实上却很难保证法官所做判决不受外界特别是行政或民意上的 干扰。法官审判的过程是一个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运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及法律 常识做出的客观性的判决。但网络民意却因其主体等原因具有其非理性化,所以 应该谨慎对待审判阶段的网络民意,以及网络民意通过党政机关来进行干扰审判 工作的情形。
(三)提升刑事司法回应网络民意的能力 积极回应网络民意是刑事司法与网络民意良性互动的表现之一。提升 刑事司法积极回应网络民意的能力,首先要加强法官的裁判能力,当法官能够刚 正不阿,不偏不倚,保持公允,给人以看的见的正义时,其所作的裁判将会取得 民众的信服,网民相信法官,即不会有非理性的、情绪化的网络民意来干扰刑事 司法。其次,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说在,只有说 理充分的裁判文书,才能使当事人和民众信服,才能是公众对信任司法判决,尊 重和敬仰司法权威,才能成为网络民意与舆论正确引导实。
(四)多方平衡刑事司法与网络民意的关系刑事司法与网络民意关系的平衡需要多方位主体的共同努力:立法机 关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从而规范网民正确的行使网上的自由权。网民应该积 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深知作为网络民意与舆论主体的责任,约束自己不应有 的情绪,提高鉴别虚假的信息的能力,为自己为他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律师 要本着对委托人、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自始至终做到规范、理性、专业和独 立的态度,引导舆论想正确道路上发展。网络经营者,应该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对虚假不实的舆论消息进行阻止,对网络舆论进行监测和管理,防治舆论偏差, 正确引导网络民意与舆论的正确走向。
作者:周继承 来源:西江文艺 2016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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