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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司法 [司法公开的宪法学解读]

来源:护士计划 时间:2019-11-25 07:46:41 点击:

司法公开的宪法学解读

司法公开的宪法学解读 对于法治国家而言,司法公开是一项被普遍尊奉的宪法原则®。世界 范围内最早尝试宪政实践的国家(如英国)就是从确立近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公 开原则开始的®。宪法文本最初所确立的基本人权就包括与司法制度、司法公开 原则息息相关的程序性权利,如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权利法案”®。时至今日, 司法公开因为具有实现社会正义的程序性保障功能,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主权国家 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水平高低的重要参考指标。在宪法意识与法律意识日渐高涨 的当下,社会成员对司法公开原则的关注和讨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热情。在司法 腐败现象客观存在、冤假错案不断被披露、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普遍 关注的背景下,对司法公开的宪法学解读不仅有现实必要性,也有长远的意义。

司法公开原则作为一项与基本人权密切相关的宪法原则,值得从宪法学视角进行 深入分析与学理解析。通过对其内在规定性的认知,可以把握其中蕴含着的宪法 价值,以新的宪政理念促进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并在终极意义上更好地实现 与保障人权。本文的立意正在于此。

一、司法公开的宪政意涵及价值 司法公开与早期西方国家的宪政实践息息相关,其内涵的确立经过了 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公开”这一词组对应的英文为“openjustice”, 是英国普通法中一项古老悠久的原则。早在1267年的《马尔伯罗法》中对此就有 相关的表述,有关诉讼的“一切都应当公开地在所有人都可以进入的国王法庭里 进行"美国的诉讼法及一些州的宪法则使用“opencourt”[1]3459作为专门词组,规 定法庭有义务保障公众依据知情权所享有的免费参加法庭的权利。

比较而言,英国司法审判公开的历史更为悠久,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根 本性的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被确立,则经历了一个极其漫长的演进过程。从其滥 觞到最终的确定,该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即庭审程序公开和司法文件公开。

其中庭审程序公开的实践早在日耳曼习惯法时期就已经存在,此后经过19世纪以 来一系列普通法的判例,逐渐将庭审程序公开的方式及其例外情形确定下来,司 法公开的对象也拓展到新闻媒体。法律名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 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2]2,更是成为对司法公开最为经典的论述。而司法 文书向社会公众公开规则的确立是晚近的事情了,直至1999年英国的《民事诉讼 规则》才规定了非诉讼当事人取得司法文书的内容,而且根据司法文书性质的不同区分为自由获取与经法院许可获取两种基本方式。

鉴于司法公开原则所蕴含的深厚的宪法价值,其进一步上升为世界性 原则,获得更为广泛的认同。《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 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 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亦有 相应条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司法公开的三项例外情形。

司法公开之所以能够上升成为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司法原则有多方面 的原因,集中体现为该原则所蕴含的多重宪法价值。首先,司法公开是在司法实 践领域内实现并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与参与权@等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其 次,司法权是一项具有定纷止争之功能与追求社会正义之价值取向的公权力,司 法机关亦是宪法所确立并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唯一主体,毫无疑问应当受到严格的 监督与规制。再次,司法公开本身也体现了终极意义上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的宪法价值。

不可否认,司法公开的宪法价值集中体现为司法公正。从学理上分析, 司法公正包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的内容[4]304。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对 司法权的程序性规定,是通过保障程序正义进而实现实体正义的。在程序层面上, 司法公开是其他程序性权利的基本保障。回顾司法公开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欧 洲中世纪教会的秘密审判总是伴随着拷问、酷刑等严重侵犯人身权的行为,遑论 保障诉讼权利,这使得司法公开成为西方宗教改革和资本主义革命反对封建教廷 的重要武器。在程序性权利的范围得到极大扩展的今日,司法公开的价值更显重 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权是否得到充分行使,法官、检察官及其他诉 讼参与人是否遵循了回避原则,是否有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违法行为等,都需 要置于一个公开的法庭之中,在社会的舆论监督之下才能真正实现。从这个意义 上来说,司法公开的最大效能即在于能够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程序性 基本权利。

在实体层面上,实体正义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因而司法 公开在促成实体正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意义。一方面,司法公开将司法活动的每 一个环节都置于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特别是作为确定案件客观性 的事实和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公开予以展示,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便于当 事人充分发表诉讼意见,进行有效的辩论。由此既有利于法官还原事实真相,依 法作出裁判,真正实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又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和 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疑虑。另一方面,由于在整个司法审理与裁判过程中,法官的所有言行.举止都要受到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监督、评判而形成 对法官的压力,能够倒逼法官重视法律技能的培养和职业道德的遵守。司法制度 中法官高薪制的设计,能够明显增强法官的职业操守,激发对完美职业人格“自我 实现”境界的追求,促使法官综合素质的普遍提高;又能够反过来促进实体正义的 实现,加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和司法人员的信心,从而有助于提高司法的权威性。

司法公开不仅是促进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必由之路。

司法公开要求对司法活动的具体流程信息进行公开,以此减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行使知情权的成本。对当事人公开的信息尤其强调要明确、具体。我国三大诉讼 法中均规定了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即要告知当事人有关的实体和程序事项,说 明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避免当事人因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而影响其诉讼过 程的参与程度与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基于此,司法公开不仅能够提高整个诉讼 程序的流畅性,也可以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心理认同与接受程度,从而达到 减少上诉和再审程序的启动、减少执行程序的阻碍的效果,最终实现司法活动成 本的节约和一举几得的多赢效果。通过司法公开,在不断巩固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公信力的同时,还能够取得对社会公众群体进行普法教育的良好社会效果。通过 具体个案的裁判和法理阐述,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营造出知 法、守法、护法的社会氛围,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个体,以起到预防纠纷和犯罪、 减少诉讼的效果。

二、对中国司法公开化的实证分析与研讨 总体而言,中国的司法公开实践以狭义的司法公开——审判公开为主。

同其他法治国家一样,中国现行宪法确立了司法公开原则,在宪法文本中的国家 机构一章中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 开进行。”①除宪法文本以外,“司法公开”一词广泛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与工作报告中,但对于“司法公开”的具体涵义,并没有更为详 细的阐述。比照英美国家关于司法公开内涵的描述及所包含的内容,中国学术界 和司法界所言及的司法公开更接近“审判公开”的含义,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 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6]1°5。这 种表述代表了早期中国的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司法公开内涵的理解水平。可以 理解,审判是司法活动的中心,审判公开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公开的 核心内容,即应当向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公开。然而这一理解 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司法活动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审判活动,司法公开的外 延也比审判公开更为宽泛,应当能够涵盖到司法活动的全部过程。台湾学者邱联恭就强调司法公开应当包括“心证公开”,即法官应当将其在审判过程中所形成的 心证在法庭上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开示、披露,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 [7]209。大陆一些学者主张在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中,应当公开写明少数法官所持 见解的结果与理由[8]。还有一些学者进一步指出,应当将合议庭评议笔录、审 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等副卷内容进行公开,以减少行政对司法的干预。

在中国的学术界对司法公开原则的内涵进行深人探讨的同时,司法实 践中对司法公开的内涵也经历了一个认识水平不断深化的过程。由于在一个相当 长的时间内,司法公开的实践立足于狭义内涵——开庭审理公开的视野,司法活 动的本身受到很大的局限。狭义司法公开的主流认知集中体现在中国修订前的三 大诉讼法®中,除了在总则部分简要规定审判公开原则外,仅在一审程序一节中 规定了公开开庭审理及其例外规定,几乎不涉及庭审公开以外其他司法活动的公 开。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09年开始启动的法院系统新一轮司法公开化改革之前, 在此以后司法公开的实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 《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司法公开的内容被扩展为立案、庭审、执行、 听证、文书和审务公开六个不同环节。在此基础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又将上述六项内容进一步整合为三个部 分,即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和《行政诉讼法》都增加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相关 条款。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修订时间较早的《刑事诉讼法》仅在司法解释部分规 定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内容,并没有像晚近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一样直接涉及裁判文书公开。

经过新一轮的司法公开化改革以后,中国司法公开的内涵和具体实践 都更为丰富。在肯定司法改革取得积极成果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当下的司法 公开模式仍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司法公开的窠臼,这不失为一种遗憾,也说明司 法公开原则还保有足够的改革与发展空间。

对于目前中国正在进行中的司法公开化改革,可以将其特点概括为以 下几个方面。

1.司法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不断增加,但一些规则尚未确立 司法公开的核心精神就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以实现 最大限度的公开为最终目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了司法公 开的三项例外情形,sr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利益确有此需要的,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 法利益的”。在国际人权公约的指引下,除上述三项内容以外,司法活动应当向 新闻媒体和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中国的司法公开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不仅从原 有的庭审公开拓展为立案、庭审、听证、审务的审判流程公开,使得审判的每一 个阶段都纳入公众监督的范围之内,而且将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等审判结果也纳 人公开范围之内。然而,比较国际公约中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不难看出中国目前 的司法公开制度中仍有一些规则亟待建立。首先,在中国的三大诉讼法中,都毫 无例外地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列为法定不公开事项,将商业秘密列为经当事人 申请可以不公开的事项。然而在中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不仅并未涉及公约 中所要求的关于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具体规定,对“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具体 内容也未作出详细规定。其次,有关“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 法利益”的事项,现行立法中并未涉及。在未来的相关立法中,应当对上述问题 有所回应。

2.重视法院信息化建设,但缺乏法律统合 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以法院网站建设为核心打造网络公开平台,依 托新媒体创新司法公开方式,是这一轮司法公开化改革的特色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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