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此,应综合考量相关因素,诸如经济基础、宪法实施、宪法信仰、传统法 文化等的影响,从国家需求层面、个人需求层面,对宪法文化建构进行必要性分 析,探索适合我国法语境下的宪法文化建构路径,助益纸上的法变成实际意义上 的法。
一、我国宪法文化建构面临的难题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形成能有效制约权力、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 而又自成体系的宪法文化,究其原因,系宪法文化属于舶来品,成型于我国之时, 受经济基础、宪法实施、宪法信仰及传统法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其建构过程困难 重重。
(一)经济基础薄弱,阻碍宪法文化建构的根本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的宪法文化,其形成与发 展,也受制于经济的发展程度。长期以来,我国饱受小农经济的束缚,商品经济 发展缓慢,滋长了人们的保守观念,致使广大民众视野眼界局限,不愿意去寻求 更多的发展机会,阻碍了宪法文化在我国的萌芽发展。同时,社会存在决定社会 意识,我国引进宪法文化之时,忽视了自身的经济发展程度,未能发挥宪法文化 作为社会意识的推动作用。他山之石,只有根植于文化移植国的土壤后,方能达 致攻玉之效果。
(二)宪法实施不力,拖延宪法文化建构的进程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施行已三十多年,但是,宪法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 宪法实施又是另一回事,条文上有规定,如果未能有效实施,也只是一纸具文。
同时,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也制约着其他法律的制定与施行。宪法,因其 在我国的地位及作用,更多规定的是宏观层面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直 接援引作为判案依据,宪法实施力度不够,不能及时为宪法文化建构补充富有生 命力的宪法实践案例,不利于宪法文化建构的渐趋推进。(三)宪法信仰缺失,制约宪法文化建构的“瓶颈” 信仰,就如同爱情一样,你无法强求获得,它必须基于人们的自觉, 趋从身心的依赖。对宪法的信仰,需要一国公民发自内心的恪守,让其成为民众 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现如今,人们更多崇尚的是权力,讲求眼前的实用性, 盲目追求权威,肆意拔高人情、伦理的社会作用,而置宪法于不顾,忽视宪法的 规范作用,宪法信仰严重缺失。
(四)传统法文化浓厚,成为宪法文化建构中的“拦路虎” 自古以来,我国尊崇孔孟之道,老庄之学,韩非之法治,讲究伦理等 级差序,重视国家权力,忽视民众个人权利,传统法文化中缺乏自由、平等和权 利理念,与舶来于西方的宪法文化格格不入,成为宪法文化建构过程中的“拦路 虎”、“绊脚石”,严重削弱了我国宪法文化建构的冲力。
二、我国宪法文化建构的必要性分析 (一)法治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就要依宪治国,树立宪法至 上的理念。一国的法治并不等于一国的法律制度,而且法律制度也不等于法律条 文规定的制度,法治是一个配套系统,这个系统由大量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共同构建,相互协调才能有效运转。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决定了其在我国法 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宪法文化的建构,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一方 面,宪法文化作为意识形态范畴的主观存在,对中国法治建设这一浩瀚工程具有 指导作用,能有效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另一方面,宪法文化 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发挥着文化在人们行动中的指引作用,督促法律人,包 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相互之间的认同感,有助于增强法律 共同体的向心力,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二)法治思维培养的主观需要 相对法治国家的建设而言,法治思维的培养,则是对民众个人的要求。
人不是一种仅仅靠观念就能活下去的动物,而是在观念与社会环境互动中生活的 动物。宪法文化在法律文化框架内居于统领地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 会的建设,均需在宪法文化的精义涵摄范围内开展,而作为具体行动者的法律人, 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应在宪法文化精义涵摄的范围内,通过与社会环境互动,培养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实际中存在的问题, 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三、中国法语境下宪法文化建构的路径选择 一旦一个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变了,该社会的或者社会某些方面的 规则就一定要变化,也一定会变化,依赖对外信息交流出现的法律变革就可能因 此成功。我国宪法文化建构的路径选择,应依托于社会形势的变化,既注重量的 积累,又要不失时机地促成质的飞跃。
(一)新常态背景下,增强宪法文化建构的经济基础 新常态,是指由过去的状态向一种新的相对稳定的状态转变,是一个 优化、调整、转型、升级并行的过程,表现出新的方式、新的趋势、新的状态。
宪法文化是舶来品,其赖于生存的基础是商品经济,我国因长期受自然经济制约, 商品经济发展缓慢。在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应立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既要辩 证分析经济下行的严峻性和巨大压力,也要看到经济发展的光明愿景,适应新常 态投资需求,发展动力不足现状,施行分类管理政策,抓住重点项目建设。新常 态是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在此转型过程中,要加强监督,营造积极进取的氛围, 促成商品经济的良性发展,为我国宪法文化的建构提供肥沃的经济“土壤”。
(二)推进宪法司法化,践行宪法实施,助推宪法文化建构进程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因地位及作用 的优越性,使其远离人们的生活,被束之高阁,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摆设”,难 以发挥宪法功能,也阻碍了宪法文化建构的进程。宪法,作为法律体系架构中的 一部分,也应当付诸实施,从而彰显宪法“红利”。其一,发挥宪法的“母法”作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通过下位法时,应严格把控相关法律与宪法精义是 否契合,另外,逐步引进司法审查机制,如果发现已经制定好的下位法有与宪法 精义相冲突的,由司法审查部门及时进行违宪审查,并对违宪的下位法做出相应 的调整,或撤销,或改变。其二,推进宪法司法化改革,若政府行为有违宪法精 义,可依据宪法规定直接进行违宪审查,另外,公布直接援引宪法精义、原则判 案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亦或尝试援引宪法条文直接判案,让宪法文化在宪法 实施的敦促下逐步建构起来。
(三)培育宪法信仰,突破宪法文化建构的“瓶颈”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真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宪法的权威,也需要人 民自觉的信仰。宪法文化,并不是内源发展于我国本土,而是从国外移植而来, 意识形态化的法律移植必定是压迫人的,一种借助宏大话语对民众选择的剥夺和 强迫。在我国法语境下建构宪法文化,宪法信仰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普及宪 法信仰,进而削弱强大话语的压迫,使其内化为民众自觉的行为,也是我国建构 宪法文化的题中之义。
(四)辩证对待传统法文化,驯服宪法文化建构中的“拦路虎” 传统法文化属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其形成与发展受传统儒道墨法思 想的影响,有其局限性,阻碍了宪法文化在我国的生根发芽,然而,传统法文化 中,不乏精华成分,对宪法文化的本土化亦有所助益。因此我们应辩证对待传统 法文化,汲取其精华为宪法文化建构所用,去其不利于宪法文化建构的糟粕,合 力推动宪法文化的本土化进程。
一方面,儒家“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理念,道家祸福 相依的哲学思辨,墨家兼爱非攻尚贤的价值取向及法家以法治国的蓝图构想,对 我国法治建设影响深远,对我国宪法文化的建构也有所帮助,该部分传统法文化 值得我们吸收利用。另一方面,儒道墨法关于伦理等级差序的架构,更多关注的 是国家权力的维护,置民众个人权利于不顾,发展至今,屡遭诟病,我们应该冲 淡该等观念,树立平等、自由和权利意识,削弱传统法文化中糟粕部分对宪法文 化本土化的阻力。
四、余 论 宪法文化本土化的路径选择,既不能盲目地普及宪法文化,因其建构 发展需要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也不能畏首畏尾,担心触碰“敏感地带”,不 敢大胆尝试,勇敢创新,深陷进退维谷之境地。一个制度的正当和合理并不在于 其是否百分之百有效,或者是否达到了设计的预期,而在于在社会层面上其收益 是否大于其成本。宪法文化在中国的建构,更多需要考量的是,如何将宪法文化 这一意识形态,在潜移默化中让广大民众接纳、信仰,形成宪法文化的自觉,最 终增进社会效益。
作者简介:万力(1988-),四川宜宾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与证据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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