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 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 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 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 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 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 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 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 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 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 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 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 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 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 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 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 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 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 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 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前面仅从理论上以部门划分的标准阐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就 经济法存在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 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 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 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 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 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 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 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 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举例来说,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商家和消费者的关 系,但是《民法通则》在制定时忽略了一点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能有 平等的关系和不平等的关系,很显然,商家在信息力等方面占有了绝对的优势, 如果完全按照民法来调整的话显然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种情况下,就必 须以国家或社会的力量涉入这一关系中,通过调整国家与商家的关系从而达到双 方的平衡。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这是笔者在解决经济 法主体地位是遇到的最难的也是思量最久的问题,但两者的区别仍然存在。行政 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 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 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 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 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 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 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 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上面的分析已经论证了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但是时代在发展, 现实情况在变化,我们必须不断的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让经济法更好的服务于 社会。也正如前面在论述经济法的现实性所说,经济法顺应现实而生,它一定会 继续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 用 作者:刘炎辉 来源:财税月刊 2014年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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