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培养一批能尽心尽责,为民办事的村级干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具体措施的通知》(琼办发[2007]3号)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农村基层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通知》(琼纪[2007]37号)要求,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述廉的对象: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
第三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1、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情况。抓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及党费收缴情况;村务、党务公开的情况;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情况。
2、发展农村经济方面的情况。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带头创业,带领群众致富,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情况;执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情况。
3、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情况。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以及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情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集体资产的管理、处置等情况;扶贫、救灾、退耕还林、农村低保等各项补贴以及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发放的情况。
4、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情况。建设文明生态村的情况;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加强村风民风建设的情况;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的情况。
5、维护农村(社区)稳定方面的情况。疏导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等重大事件的情况;预防和制止赌博、吸毒等情况;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做好民事调解,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村治安问题的情况。
6、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情况,是否存在作风不民主,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力的问题;工作作风、思想作风、生活作风和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是否存在作风不实或法制观念淡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蓄意造谣生事,制造思想混乱,破坏团结稳定局面的问题;个人重大事项办理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收钱敛财,参与赌博、购买私彩,用公款旅游、大吃大喝,或贪污、挪用公款,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时间安排:
村干部述职述廉工作,与村级班子年度考核工作结合在一起进行,一般应在半个月内完成。村干部述职述廉工作一年分两次进行,上半年7月上旬进行,下半年12月下旬进行。
第五条 述职述廉的程序和方法:
1、召开述职述廉大会。各镇党委具体负责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派员主持各行政村的述职述廉会议。参加会议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本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村务公开小组成员、理财小组成员;党员和村民代表。
2、接受质询。述职述廉对象现场接受并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质询和建议,如提出的质询问题不能现场明确答复的,可在会后通过公开栏、有关会议等形式进行答复。
3、民主评议。印制民主测评表格,组织与会人员对述职述廉对象的勤政廉政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测评结果纳入镇对村干部考核的内容,作为使用、奖惩村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述职述廉结果的运用。农村基层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镇党委要对民主测评结果较差或民主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的村(社区)干部,视具体情况给予教育提醒或诫勉谈话,并督促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述职述廉中形成的文字材料由镇纪委存档备案。
第七条 村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由各镇党委负责具体组织的实施,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参照本制度开展述职述廉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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