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见义勇为;
行为;
民法学;
问题 从彭宇案到现在,仍然有一部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在我 国当前的民法当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利益进行有效保护,以致于民众在 遇到相似问题时不敢轻易见义勇为。为了重建一个人人都敢于、乐于见义勇为的 新环境,我国民法需要对此进行完善。
一、民法下见义勇为的具体特征 1.救助者无救助义务的自然人 在我国第九十三条《民法通则》中也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救 助者在危急情况下本身对救助人没有任何救助义务,这是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首 要条件[1]。并且和被救助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目前民法不提倡未成年人实 施见义勇为的行为,但是一旦发生,应给予相应的肯定和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 在进行见义勇为时完全没有考虑自身的权益,目的都是维护他人、集体、国家的 合法权益。
2.没有计划性和目的性 事件往往具有不可预见性,没有经过任何的计划和安排。需要见义勇 为的场景往往非常的急迫,救助者往往思想觉悟较高,对他人和社会有很强的责 任心,自愿的、主动的对他人进行救助。
3.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见义勇为”从字面上看具有“义”和“勇”,“义”是正义,“勇”是不怕危 险敢于伸出援手。救助者在危难面前不顾自身的安危挺身而出冒着巨大的生命和 财产危险。救助者甚至会为此付出宝贵的生命。但是当前也有学者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只要求接受救助的人处在危险之中,而不应该同样要求救助者也要处于 危险之中。
4.结果有多重利益 见义勇为行为客观上体现出保障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个人利益 免受侵害,维护了公共秩序和安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引领大众精神更加高 尚。
二、见义勇为者的费用请求权 1.法律支持 第九十三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偿付责任是无因管理是见义勇为者 有权向受益人申请在行为活动中支出费用偿付的法律保障;
而在第一百零九条当 中则明确表示,见义勇为者在阻止第三方人侵权行为时遭受的损失需要由第三方 人进行偿付,当第三方人没有偿付能力时则由受益人在其经济范围内进行偿付。
也就是说若有第三方人侵害,则由第三人进行偿付,若无第三人或第三人偿付能 力不足时则由受益人也就是被救助人向见义勇为者支付其在见义勇为行为中的 所有费用损失[2]。
2.请求基础 公平的原则是民法维护见义勇为者费用请求权的基本原则,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意见》当中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在维护国 家、集体或他人个人合法权益时造成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而见义勇为者提出请求 的,人民法院需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
若没有第三人或第三人赔偿能力不足时则 可以结合受益人的实际收益情况及其自身经济状况,责令其向见义勇为者进行适 当补偿”,民法中规定的补偿只是受益人给予部分赔偿,并不是赔偿救助者的全 部损失。
三、见义勇为者的报酬請求权 当前我国民法中未对见义勇为者的报偿请求权进行明文规定,见义勇 为者在危急的情况面前,义无反顾的救助他人,其出发点完全是为了维护他人、 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并没有要求要任何报酬,然而,当一些见义勇为者因此生命 和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是否能够要求请求报酬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焦点。一部分人认为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奖励是对见义勇为者的根本肯定,也体现了民法中 人身与财产公平的理念;
而另一部分人认为见义勇为者的出发点就是无私的给予 帮助,而在事后向受益人提出报酬请求权,将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彻底丧失见义 勇为无功利性的初衷。其实报酬请求权在某种程度上也代表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 者的感激与肯定,同时对见义勇为者生命和财产因此遭受威胁的补偿。如果把报 酬请求权纳入民法,它的性质将会完全改变。
四、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1.见义勇为者受损失时 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导致见义勇为者在阻止其实施侵害他人权利 和权益过程中,生命和财产遭受的损失,则第三方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当 第三人赔偿能力不足时则需要由受益人承担其余的赔偿责任,但第三人仍处于赔 偿主要方;
当第三人下落不明时则由受益人进行垫付,事后再向第三方追偿[3]。
2.见义勇为者未受损失时 如果第三方没有侵害到见义勇为者,只给受益人造成了损失,此时第 三方是否仍然需要向见义勇为者进行赔偿成为大众热议的话题。大部分法律界人 士认为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生命和财产安全均受到了巨大威胁,虽然没有遭 受任何实质性损失,但是这已经侵害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利,因此最后无论见 义勇为者是否遭受了任何实质性的损失,第三方均需要向其进行赔偿。
五、结论 总而言之,民法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为在无任何约定与义务的 紧急情况下,为避免和阻止国家、公共利益或个人人身财产安全遭受威胁与侵害 时进行符合社会正义的救助行为。见义勇为者往往生命和财产安全都遭受着威胁, 然而民法在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方面还不够完善,我们需要完善的民法将见 义勇为这种古来称赞的高尚品德继续弘扬下去。
作者:刘天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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