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从小就耳濡目染的民间案例是打开神秘法律之门的一把对口的钥匙, 能使他们用习惯的思维方式对不易理解的法律快速入门上手,还能培育他们的法 律思维和基本的法律素养,为他们以后的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审理离婚 案件中,调解方法的得当与否,时机把握是否到火候,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 社会的意义非同一般。我在课堂教学中与学生讨论了许多我在课题调研中搜集的 民间调研案例,这是他们身边发生的故事,甚至涉及民族大学生本民族的风俗习 惯,所以学生都积极参与讨论,教学效果非常好。
一、离婚案件中轻率判决的结果讨论 下面是喀什地区莎车县喀群乡的则比尔尼萨·图尔荪(维吾尔族)讲述 的案例。
案例1:群众有“误解”的离婚判决:
艾山和茹孜汗2000年结婚,现在有两个孩子:男孩12岁,女孩8岁。他们 是经别人介绍自由恋爱后结婚的,刚结婚时虽然穷,但日子过得有滋有味。随着 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他们逐渐富裕起来,但是开开心心的日子离他们却渐行渐 远了。因为艾山有了外遇,经常不回家,并要求与茹孜汗离婚。后者不同意,艾 山就打她,最严重的一次把茹孜汗的脸都打肿了,但是她仍然爱着艾山,更关键 的是她不想让两个孩子承受离婚带来的痛苦。
于是她找了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劝说艾山,老人劝说了几次也不管用,艾 山反而变本加厉地打骂茹孜汗。无路可走的茹孜汗想到了法律,她认为法律能帮 助她。2012年夏天,她找到法院的法官,请他劝说丈夫,想用法律阻止不道德的 丈夫离婚。最后法官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女儿归茹孜汗,男孩归艾山,男方给女 方1万元钱,一头牛、两只羊,还有部分家用电器。
假定审理此案的法官是公正无私的,在审理过程中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调解工作,也按照法律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书面告知了女方,并且在司 法判决中确实一点错误没有,那么这样正确的法律判决的结果是否令无过错方满 意或者维护了当地的善良风俗呢 站在女方当事人的视角看,她本以为法律会帮助她伸张正义——惩罚或至 少劝阻负心汉改邪归正,并维持他们的幸福家庭,但这一切都成了泡影。难怪了 解此事的人认为“学法律不是一件好事”、“法律不一定都办好事”。尽管法律确实 不能做到茹孜汗和众多农牧民期望的“好事”,但向群众解释清楚为什么法律不能 做这些“好事”是民族地区的法官应该有能力做到的事情,或者说判决后给无过错 方作出合理的解释是必要的。
法律宣传中或许过于重视宣传法律的功效和作用,从而让群众知道法治的 好处。事实上,让群众知道“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是法律宣传的重要内容,否则 群众会认为法律只是“纸上的大牛,在实际生活中不过是渺小的蚂蚁”。
其实在法律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法院在民族地区的司法执行上可以充分 照顾民族群众所认为的正义。比如在上例中,为了伸张民众所认为的法律应该为 无过错方做主的正义,有经验的法官不妨通过加大男方的离婚赔偿数额、在法定 审理期限内拖延离婚时间等方法,适当限制其离婚的主张。这至少可以算作挽救 即将破裂的婚姻的一种有益尝试。
或者干脆充分利用调解这个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大做文章,如找来当事人 的媒人、子女、亲友、村委会成员、阿訇等进行有效感化,甚至找到第三者进行 谈话也未尝不可。因为这不仅仅维持了一个家庭的幸福,还维护了当地的善良风 俗和社会稳定,保护了妇女权益,对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和建立民族地区的法律信 仰意义重大。否则会出现民族群众“信访不信法”,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 决,不闹不解决”的恶性循环。
二、法官极力调解保住了家庭 下面是伊犁州昭苏县阿克达拉乡的古丽孜娜·居马太(哈萨克族)讲述 的案例。
案例2:家庭暴力可以判决离婚,但法官极力调解:
我的邻居哈孜峰因车祸去世后,妻子加娜尔含辛茹苦地把7岁的儿子 哈那提养到19岁,并让他与18岁的远亲阿依曼结婚。由于家庭经济困难,阿依曼的父母同意他们不举行婚礼的要求。一年后, 阿依曼的父母到女儿家,发现阿依曼的身上伤痕累累。问及原因,开始阿依曼不 肯说,再三追问得知是丈夫酒后打的,并且哈那提每次喝酒后都打她。于是阿依 曼的父母带着女儿来到昭苏县法院起诉,法官找哈那提了解情况,后者承认是他 打的,但是并不同意离婚。
同时阿依曼不同意离婚,因为根据穆斯林习惯,离过婚的女人的社会地位 大大降低,并且很难再婚。法官经过调查发现阿依曼怀孕了,所以他们就千方百 计地进行调解。最后阿依曼的父母让哈那提写下保证书:“以后保证不喝酒,好 好照顾阿依曼,如果再次打她,就同意她的离婚请求,并且还得给她买房子,每 月给她生活费。”在法官的努力下,终于保住了家庭,并且现在他们生活得很幸 福。
该案中如果法官简单地按照《婚姻法》认定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 ——家庭暴力而判决双方离婚,可能导致的不只是这两个人的悲剧,因为还涉及 孩子、双方的家庭等与夫妻双方密切联系的人的幸福生活。
三、法官巧用待婚期的习惯法调解成功 下面是阿勒泰市阿拉哈克乡的阿里木江·吐依恒(哈萨克族)讲述的案 例。
案例3:法官利用习惯法“待婚期”的习惯法调解:
2007年,古丽仙与同村的吐尔逊结婚了。两人的感情还不错,但是两 年后他们也没有子女,丈夫提出离婚,对婚姻没有信心的古丽仙也同意了,但是 公婆坚决反对,并建议他们抚养一个子女,但是吐尔逊不同意,并向法院起诉离 婚,法官根据穆斯林习惯法,先让古丽仙到医院检查是否怀孕,结果古丽仙怀孕 了,法院调解后他们决定不再离婚。
传统的穆斯林习惯法对离婚持否定态度——不禁止离婚但厌恶离婚,还特 别规定了离婚的“待婚期”制度。所谓“待婚期”,就是想要离婚的妇女再婚必须等 待的期限。它指男女双方中一方提出离婚的要求后,并不立即解除婚姻关系,而 是把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往后推迟到女方的第3个月经周期之后才予以确定,并 且把这段时间作为是否立即解除婚姻关系的观察期,用以确定女方是否怀孕或男 女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女方怀孕,而双方仍然执意离婚的,那么解除婚姻关 系的时间必须确定在女方分娩之后,而且双方必须妥善处理好子女的抚养及财产 的分割等问题。如果男女双方在此期间重归于好,那么婚姻关系继续存在。在待 婚期内,男方仍要承担女方的生活费用,对女方尽供养义务;婚姻关系解除后, 男方不得收回婚前给予女方的聘礼。
上例调解成功的关键是穆斯林习惯法关于待婚期的规定。所谓“待婚 期”,就是丈夫提出体妻后,把离婚时间向后推迟。一方面便于丈夫回心转意, 另一方面观察妻子是否怀孕,若怀孕,离婚必须延迟到分娩以后。待婚期间,妻 子有权得到丈夫的供养,可见“待婚期”是教法对妇女的一种保护措施。
其实,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他们当然可以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法 官对此非常清楚,但是他并没有把这个事情推给民政部门,也没有根据“女方怀 孕期间,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驳回诉请,而是直接并巧妙地利用 习惯法规则进行调解,解决夫妻俩的矛盾焦点,维护不该离婚的家庭。
作者:薛全忠 来源:考试周刊 2015年1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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