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1〕19号)、《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全国老龄委发〔2006〕7号),结合我省老龄事业实际制订《四川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背景
“十五”期间,我省全面贯彻实施《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及《四川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全省各级老龄工作体系基本建立,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和以城市社区为基础的老年人管理服务体系不断完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进一步落实。
“十一五”期间是我省老年人口快速增长期,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将更加显著。未富先老是我省人口老龄化的最大特点,老年人口抚养比例逐年上升,养老保障所需费用迅速增加,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贫困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仍在增加,空巢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社会照料压力越来越大。截至2005年底,四川省60岁以上老年人总数已达1126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2.87%,其中农村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75%以上。预计到2010年老年人总数将达到1300万,约占届时全省总人口的14.6%。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与老龄事业发展滞后的矛盾十分突出。面对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按照“五个统筹”的思想,协调处理好经济社会与老龄事业发展的关系,认真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健全老龄法规,继续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努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促进老龄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创造代际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发展社会事业的过程中,把老龄事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制度化的投入机制,把解决当前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结合起来,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重点关注“五保”老人、“三无”老人、“低保”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确保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形式,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4.坚持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制定扶持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资源,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
5.坚持统筹规划,充分考虑我省不同地区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统筹兼顾,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推动城乡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相对完善的老年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广泛覆盖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适应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市场,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协调高效的老龄工作体制,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六个老有”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1.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在城市,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十一五”末,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940万人。
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善社区为老年人服务功能,加快企业退休人员社区化管理工作步伐,积极为退休人员提供登记建档、资格认证、待遇发放、医疗保障和党员管理等各项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5%。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进一步落实老年优抚对象的各项政策,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
在农村,继续发挥土地养老保障作用,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着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抓紧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研究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
2.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城市,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合理布局定点医疗机构,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大力推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加大各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做好城市贫困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工作,到2010年初步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普遍实行对60岁以上老年人挂号、就医、取药、住院等服务优先。建立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9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遍开展以老年人为重点人群的医疗保健工作,增加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措施,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加强社区全科医生和老年护理、康复队伍建设。加强疾病预防、健康保健知识教育,使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5%。
在农村,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大各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参加合作医疗老年农民的补助标准,做好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大病救治的补助工作,为无支付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帮助。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采取措施,提供普遍和平等的初级保健服务。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55%。
3.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救助重点向农村倾斜。
在城市,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享受低保且特别困难的老年人还可给予临时救助。城市“三无”老人应保证其生活标准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切实做好流浪老人的救助工作。
在农村,建立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坚持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原则,“十一五”末,集中供养率达到50%。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困难老年家庭救助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在实行百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长寿补贴金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给9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生活补贴的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社区和乡村广泛设立“爱心慈善超市”、“互助组”等不同的救助形式,逐步形成以贫困老年人为主要保障对象,形式多样、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1.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加大《老年法》贯彻实施力度。密切关注新时期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订《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结合实际对《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规定》中的条款进行适当增加和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大进行《老年法》的执法检查,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老年法》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推动《老年法》的宣传进社区、农村、学校,大力开展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活动和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社会道德风尚,抨击虐待、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弘扬尊老、养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继续做好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和《家庭敬老保证书》的组织指导、跟踪落实工作。
2.建立和完善老年法律服务网络。“十一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年法律援助工作。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立工作,完善县以上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并逐步向乡镇、社区延伸,保障老年人获得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比较突出的要建立及时回访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老年法庭,对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三)加强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1.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加快公共老年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在加强国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同时,积极发展非国有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建立以国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福利机构为骨干,居家养老为基础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2010年末,力争城市国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万张;90%以上大中城市的城区和县城镇建立1所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福利服务中心,支持乡镇、街道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代养、寄养老年人的综合机构。开展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年人为对象的“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和示范工作,在大中城市试点建设“爱心护理院”。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城市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其功能设施不全、收养率低的状况,不断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开展自费代养业务,扩大服务范围。2010年末,力争敬老院床位数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15万张,城乡各类养老护理机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7‰。
2.公共服务、住房和生活环境建设。努力增加投入,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场所),在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及文化馆、图书馆(室)等文化娱乐场所增加面向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并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制定享受低保的贫困老年人去世实行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完善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养老设施的标准规范。各地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要制订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2010年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到60%。大中城市要积极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工程试点,逐步提高公交设施无障碍比例。
(四)提高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质量。
1.加强老年文体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老年文化和体育事业。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文化体育公共资源建立健全社区、乡镇老年文化体育组织,县(市、区)要加强老年文化体育工作。“十一五”期间新建和扩建一批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设施,2010年大中城市和县(市、区)要新建或改(扩)建1至2所老年活动中心,平原地区、丘陵地区的乡镇、街道至少建立1所老年活动室,盆周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镇要力争建立1所老年活动室,鼓励、帮助村(社区)建立老年活动站。在各市(州)和县(市、区)力争建设1个功能比较完善的老干部活动中心(馆、室)。到2010年建成布局比较合理、设施基本完备,方便老年人参与的文化体育设施。
2.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体活动,鼓励和倡导基层文化创新发展。加快四川省老年艺术团的筹建工作,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广播电台、电视台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文学、影视、戏剧界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新闻出版部门办好老年报刊,不断完善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加强农村老年文化建设,积极组织送文化下乡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3.完善老年教育网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大学(学校)。尚未建立老年大学的市(州)和县(市、区),“十一五”期间应兴办1所老年大学。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积极兴办老年学校。到2010年全省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在现有基础上增加500所。整合资源,利用各地老干部活动中心,开展老年教育。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通过举办讲座、学习班、培训班、形势报告会,就近就地开展老年人思想教育。重视对老年农民的培训,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鼓励和倡导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1.鼓励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继续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引导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和以老干部、老专家为主的“五老”,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科技开发、信息服务以及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农村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活动。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逐步推进老干部工作进社区,实现利用社区设施为老干部服务,老干部利用自身优势为社区服务。
2.重视老年人才开发。把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纳入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中,为老年知识分子和具有专业技能的老年人才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根据需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老年人才交流活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大力发展老龄产业。
1.政策扶持,发展为老服务业。发挥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把老龄产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引导老龄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大力扶植尚在起步阶段的老龄产业,鼓励、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紧急救援、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综合性服务网络,为居家养老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十一五”期间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在大中城市和老年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力争建立1所示范性老年公寓,逐步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
2.开发老年用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进一步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充分利用各地旅游资源,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精品旅游线路和服务产品,发展老年旅游业。拓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老年卫生健康服务领域,优先发展养老护理业,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保健等服务。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服务项目。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支持发展老年用品专卖店和独立核算专卖柜台,有条件的地方可试办针对中老年消费群体的市场或产品展示会,促进流通,扩大销售。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四、实施《规划》的保证措施
(一)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要在制订规划、出台政策、投入资金、培育市场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各级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按照成员单位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能,把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
(二)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老龄办作为民政部门代管机构设置和老龄委的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作用。把老龄工作干部培训纳入组织部门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制定出台老年群众组织的管理办法,规范其建设、管理和活动,充分发挥老年群众组织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老龄工作中的作用。支持老龄中介组织的发展,大力组建志愿者队伍和社工队伍,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为老服务队伍。
(三)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老年服务设施、老年宣传文化教育、老龄工作队伍建设、老龄科学研究、老年活动等方面的投入。在国家发行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金用于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比例,注重向民族地区适当倾斜。同时,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和吸收国外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国家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老龄事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于符合老龄事业发展方向,专为老年人服务,又有市场前景的老龄产业,银行信贷要给予优惠和支持。
(四)加强老龄问题研究。各涉老部门和人口科研机构要围绕老龄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和政府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五)建立督查、评估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划》的要求,根据各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方案。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自查、督查和评估,省、市(州)、县(市、区)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在2010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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