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争取资金经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和调动社会各界引进资金的积极性,推动我市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争取资金是指财政性、非财政性用于我市社会事业和企业发展的各类扶持资金。 第三条 补助办法主要通过按比例补助经费的方式予以兑现,但补助的经费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 第四条 补助经费的标准: (一)争取财政性(通过财政体系结算)无偿资金,以上年资金实际到位数额为基数。当年争取资金额基数内部分按1%补助经费,超基数部分按2%补助经费。 (二)争取财政体系外的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的无偿资金,按资金到位额的2%补助经费(不含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引进域外有偿无息或有偿有息资金,经费补助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经费来源。对按上述标准补助的经费,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别承担补助的经费。 (一)属于财政性资金补助经费,市本级项目补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各乡镇、街道和农场项目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属于财政体系外的资金,补助经费由收益的同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经费的申请及审查认定 (一)经费申请程序:争取资金申请经费工作由争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申请时应提供引进资金情况报告、资金到位证明以及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二)资格审查:市政府成立争取资金补助经费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补助经费事项及补助经费的核定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发改局、招商局、审计局、外经贸局、监察局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七条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财政部门补助的经费,直接拨付到引资部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对引进资金工作中的经费支出和补充经费不足。各乡镇、街道、农场和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经费按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 第八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定期组织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发现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如数扣回经费。 第九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完成引进的资金,按比例分配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鼓励引进(争取)项目、资金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委发〔200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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