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殊不知,实体性条款是目的、内容,程序性条款是手段、工具、形式,后者须适 应前者需要,否则前者势必落空。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增设以 下程序性的条款:任何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也没有证明自己的配偶和近亲 有罪的义务;严禁用拷打、残酷折磨、长期拘禁的方法获取口供、搜集证据;犯罪 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得到迅速的和公开的审判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得采信用非 法手段搜集的证据。
2﹒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 现有宪法虽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但相对于美国、日本等国的普通法院审查 制和奥地利、德国、法国的专门机构审查制而言,这种被称为国家权力机关审查 制的违宪审查体制,迄今为止从来没有启动过,实际上处于瘫痪状态。此外,在国家 权力机关审查制下,公民宪法权利受侵犯时无法提起宪法诉讼,法院审理案件时也 不能适用宪法,不能使宪法成为公民必要时可真正运用来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有 用工具。在我国,要有效保护包括人身自由在内的公民的宪法权利,必须有可供公 民真正运用的违宪审查制度,否则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被层层克扣和被非法 侵犯的状况将难以改观。因此,笔者建议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点和制定法制 度的传统,我国宜采用建立专门国家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最好是在全国人大之下 设置宪法法院。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