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袭警行为的特点 袭警行为,一般指暴力袭警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打击正 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袭警罪的行为人有可能是另一起罪案的犯罪嫌疑 人,为了逃避抓捕而袭击警察,也有可能是普通民众,不满足于警察的某些处理 结果,而与警察发生冲突继而做出暴力袭警行为。前一种暴力袭警行为有着伴生 性的特点,因为这种情形下的暴力袭警行为,往往伴随着其他的犯罪行为。而后 一种则有行为主体多元性的特点,警察执行公务的范围很广,可能与其产生冲突 的对象也具有不确定性。由于袭警原因的多样,使得暴力袭警行为有突发性的特 点。震惊全国的杨佳案,就是在事后对警察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是典型的突发 暴力袭警案件。
除此之外,袭警行为较之其他的犯罪行为,有着极强的社会危害性。
警察是我国安全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公权力的代表,暴力袭警的行 为不仅侵犯了警察的人身权利这一项法益,还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公权力。袭警案 件的频发,损害了警察的执法权威,破坏了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造成恶性循 环,导致人民群众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这使得袭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其 他犯罪。
二、我国立法现状及不足 自2015年11月1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 二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 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我国第一次把 暴力袭警行为规定到刑法条文之中,将袭警行为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进行区分。
但不难看出,修正案仅仅是将袭警行为归入妨害公务罪之中,作为妨害公务罪的 加重情形来处理,而没有把袭警罪单独入罪。这在笔者看来似乎是不够的。从国外有关立法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法制建设较为发达的国家, 都单独将袭警罪规定在刑法中。在美国,联邦刑法和各个州的刑法都将袭警罪单 独定罪。英国1996年的《警察法》也对袭警罪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其他一些国家, 诸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虽然没有单独设立袭警罪,把袭警行为归入妨 害公务罪之中,但对袭警行为进行了非常严格且细致的规定,包括造成何种伤害、 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等等。相比我国立法,对袭警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且法定 最高刑也仅为三年以下,比故意伤人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法定刑还要更低,笔者 认为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
虽然警察受过一些专业的训练,并配备了一些专门的器械,但是在于 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斗争过程中,还是极易受到伤害。这些暴力袭警行为,通常 在犯罪分子被抓捕后不会被一并提起诉讼。有的警察为了维护警民关系,在与普 通民众发生肢体冲突后,往往只是对行为人批评教育了事。越来越多类似案件的 发生,使得警察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逐渐下降,执法权威丧失,人民群众的安 全感也逐渐丧失,社会秩序也会逐渐走向混乱。因此,制定更加细化的袭警罪, 除了能够弥补法律的漏洞,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好的保障警察的人身安全,维护稳 定的社会秩序。
三、对袭警罪的几点建议 1.不必单独设立袭警罪 笔者认为,不用过多的纠结于形式,即是否将袭警罪单独规定为一罪。
袭警罪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形,如果做出细化规定,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例如法国刑法,也没有将袭警罪单独定罪,但“法国刑法将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 按产生的后果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具有暴力抗拒警察的威胁行为,但并未 接触警察的身体;二是暴力袭击警察,但并未造成伤害;三是暴力袭击警察,并且 造成被袭击警察一定程度的伤害;四是暴力袭击警察,并对被袭击警察造成严重 的伤害或者导致死亡。”[1]在这种细化的规定之下,也能使不同种类的袭警行为 得到与其恶性相适应的处罚。关键不在于是否需要设立一项袭警罪,而是对袭警 罪内容的详细规定。
2.对袭警行为规定的具体内容 当袭警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时,行为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 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直接适用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袭警行为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造成轻伤以下结果的情形。
对于本身就是另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人进行的暴力袭警案件, 其行为所拥有的期待可能性较低,而对于普通民众与警察发生的肢体冲突,也常 常是一时冲动做出犯罪行为。但在袭警行为的类型中,还存在着打击报复警察的 袭警行为和图谋抢枪的袭警行为。报复型袭警行为的行为人是有预谋的,其犯罪 手段往往更加恶劣,会造成十分严重的损害结果。抢枪型暴力袭警行为中,行为 人抢夺枪支往往会引发其他更加严重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对于这两种袭警 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其他还有一些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持械袭警的、多次袭警的、 多人袭警活动中的首要分子等等,都应当规定为袭警行为的结果加重犯。
3.袭警行为的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袭警行为比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意味 着现行法对于袭警行为的最高刑规定为3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 伤害罪一般情形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与袭警行为一样,显然是不合理的。故意 伤害罪仅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这一个法益,而袭警罪不仅仅侵犯了警察的人身权 利,还极大的损害了国家公权力和警察的执法权威,某些情况下还有可能引发其 他罪案,将其最高刑定为三年是远远不够的。
比照刑法中其他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例如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 妇女、儿童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等的法定最高刑都为五年或五年以上,可以将袭 警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也规定为五年,具有加重情形的从重处罚;造成重伤或死亡 结果的,适用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袭警行为,一般指暴力袭警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打击正 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袭警罪的行为人有可能是另一起罪案的犯罪嫌疑 人,为了逃避抓捕而袭击警察,也有可能是普通民众,不满足于警察的某些处理 结果,而与警察发生冲突继而做出暴力袭警行为。前一种暴力袭警行为有着伴生 性的特点,因为这种情形下的暴力袭警行为,往往伴随着其他的犯罪行为。而后 一种则有行为主体多元性的特点,警察执行公务的范围很广,可能与其产生冲突 的对象也具有不确定性。由于袭警原因的多样,使得暴力袭警行为有突发性的特 点。震惊全国的杨佳案,就是在事后对警察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是典型的突发 暴力袭警案件。除此之外,袭警行为较之其他的犯罪行为,有着极强的社会危害性。
警察是我国安全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公权力的代表,暴力袭警的行 为不仅侵犯了警察的人身权利这一项法益,还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公权力。袭警案 件的频发,损害了警察的执法权威,破坏了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造成恶性循 环,导致人民群众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这使得袭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其 他犯罪。
二、我国立法现状及不足 自2015年11月1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 二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 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我国第一次把 暴力袭警行为规定到刑法条文之中,将袭警行为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进行区分。
但不难看出,修正案仅仅是将袭警行为归入妨害公务罪之中,作为妨害公务罪的 加重情形来处理,而没有把袭警罪单独入罪。这在笔者看来似乎是不够的。
从国外有关立法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法制建设较为发达的国家, 都单独将袭警罪规定在刑法中。在美国,联邦刑法和各个州的刑法都将袭警罪单 独定罪。英国1996年的《警察法》也对袭警罪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其他一些国家, 诸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虽然没有单独设立袭警罪,把袭警行为归入妨 害公务罪之中,但对袭警行为进行了非常严格且细致的规定,包括造成何种伤害、 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等等。相比我国立法,对袭警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且法定 最高刑也仅为三年以下,比故意伤人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法定刑还要更低,笔者 认为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
虽然警察受过一些专业的训练,并配备了一些专门的器械,但是在于 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斗争过程中,还是极易受到伤害。这些暴力袭警行为,通常 在犯罪分子被抓捕后不会被一并提起诉讼。有的警察为了维护警民关系,在与普 通民众发生肢体冲突后,往往只是对行为人批评教育了事。越来越多类似案件的 发生,使得警察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逐渐下降,执法权威丧失,人民群众的安 全感也逐渐丧失,社会秩序也会逐渐走向混乱。因此,制定更加细化的袭警罪, 除了能够弥补法律的漏洞,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好的保障警察的人身安全,维护稳 定的社会秩序。
三、对袭警罪的几点建议1.不必单独设立袭警罪 笔者认为,不用过多的纠结于形式,即是否将袭警罪单独规定为一罪。
袭警罪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形,如果做出细化规定,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例如法国刑法,也没有将袭警罪单独定罪,但“法国刑法将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 按产生的后果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具有暴力抗拒警察的威胁行为,但并未 接触警察的身体;二是暴力袭击警察,但并未造成伤害;三是暴力袭击警察,并且 造成被袭击警察一定程度的伤害;四是暴力袭击警察,并对被袭击警察造成严重 的伤害或者导致死亡。”[1]在这种细化的规定之下,也能使不同种类的袭警行为 得到与其恶性相适应的处罚。关键不在于是否需要设立一项袭警罪,而是对袭警 罪内容的详细规定。
2.对袭警行为规定的具体内容 当袭警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时,行为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 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直接适用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袭警行为的 规定,主要是针对造成轻伤以下结果的情形。
对于本身就是另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人进行的暴力袭警案件, 其行为所拥有的期待可能性较低,而对于普通民众与警察发生的肢体冲突,也常 常是一时冲动做出犯罪行为。但在袭警行为的类型中,还存在着打击报复警察的 袭警行为和图谋抢枪的袭警行为。报复型袭警行为的行为人是有预谋的,其犯罪 手段往往更加恶劣,会造成十分严重的损害结果。抢枪型暴力袭警行为中,行为 人抢夺枪支往往会引发其他更加严重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对于这两种袭警 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其他还有一些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持械袭警的、多次袭警的、 多人袭警活动中的首要分子等等,都应当规定为袭警行为的结果加重犯。
3.袭警行为的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袭警行为比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意味 着现行法对于袭警行为的最高刑规定为3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 伤害罪一般情形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与袭警行为一样,显然是不合理的。故意 伤害罪仅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这一个法益,而袭警罪不仅仅侵犯了警察的人身权 利,还极大的损害了国家公权力和警察的执法权威,某些情况下还有可能引发其他罪案,将其最高刑定为三年是远远不够的。
比照刑法中其他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例如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 妇女、儿童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等的法定最高刑都为五年或五年以上,可以将袭 警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也规定为五年,具有加重情形的从重处罚;造成重伤或死亡 结果的,适用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作者:严灿 来源:北极光 201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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