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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浅议虚假诉讼行为_虚假诉讼罪刑法修正案

来源:党支部 时间:2019-11-23 07:50:52 点击:

《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浅议虚假诉讼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浅议虚假诉讼行为 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立法得以有效运行、民众法治意识培育的关键。

近年来,由于虚假诉讼行为的增多,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极大地妨害司 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 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行为。

虚假诉讼行为有以下特点:
(1)从主观来讲,可以是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也可以是一方蓄 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2)从目的上看,无论是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非法占有,都 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从手段上看,变现为行为人捏造事实或恶意串通、使用虚假或伪 造的证据等积极的作为行为。

(4)从结果看,行为造成了多重危害,损害的可能是实体利益,也可 能是程序利益。既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裁判权。因而, 从某种意义上说,虚假诉讼行为是诉讼上的不法行为和实体法上的不法行为的竞 合。

二、虚假诉讼入罪的合理性分析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内容,是行为能否成立犯罪的基本特征, 是犯罪构成的基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 或者威胁,也可说是指某行为对法院的侵害或威胁。虚假诉讼无疑具有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一方面,破坏了司法权威,行为人通过虚构诉讼主体、捏造案件事实 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极易导致法院做出错误裁判,使人们丧失对法院的信赖;
另一方面,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需行为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等手段其他诉讼,违背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再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通过符合法律程序的形式骗取法 院的错误判决,行为人得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无疑 会侵害他人或国家的合法权益。

2.刑罚当罚性 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并非意味着其应当受刑罚处罚。刑法当罚性是危害行 为应当承受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一方面表现为犯罪本身特有的内部联系,即社 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另一方面它能为人们的直觉所把握,而且也 是区分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科学标准。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人,同时强调罪行相适应原则,正如有学者所言, 报应刑论追求的是刑法的公正性,而这种公正也体现了罪刑均衡的基本价值。就 虚假诉讼而言,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需要运用刑罚予 以惩罚的程度,所以,必须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制裁。

三、虚假诉讼行为刑法规制——《修正案九》 《修正案(九)》第35条第1款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 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 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规定主要将虚假诉讼行为设置为独立的 罪名,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基本罪状,界定了虚假诉讼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适 用以及该罪加重处罚情节。

关于虚假诉讼行为的入罪问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行讨论。

1.立法过程 修正案出台前,在一些虚假诉讼行为高发的地区,省高院出台了一些规范 性文件予以规制,如200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 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以文件形式对虚假诉讼进行规制;2010年浙江省高院与省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 见》;2011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治理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若干意 见》等。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予 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和司法解 释。2015年8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名。

2.应否独立成罪 修正案出台前,在理论界和实践上,对虚假诉讼行为定性有无罪说、 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说法。此次将虚假诉讼独立成罪,笔者 认为有如下理由:
(1)从行为特征看,虚假诉讼行为与一般诈骗行为有较大区别,将其单独 规定为犯罪更合适。虚假诉讼行为人的目的是获取不正当利益,包括财产性与非 财产性利益。

虽然侵财性虚假诉讼在行为方式、主观目的方面与诈骗罪存在一定的交叉, 但诈骗罪并不包括非侵财性的虚假诉讼行为,因而并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诉讼行为 进行惩治。

(2)从侵犯的客体看,虚假诉讼侵犯的主要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而 非公私财产权,单独规定为犯罪更能反映其行为的性质。

(3)从司法实践看,对于虚假诉讼行为,司法实践中的处罚差异很大, 不独立成罪不利于有效惩处虚假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行为人利用诉权这一合法形式,实际上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

它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信,具有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在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中,把虚假诉讼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范围, 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林晓玲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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