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xx市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特成立xx市慈善总会并制定本章程。
体制第二条本会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热爱、支持慈善事业的国内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经市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福利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安老助孤、扶残济困,组织社会力量为孤、老、残、幼、贫等不幸者提供救助,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广泛宣传现代慈善精神,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通过举办各种慈善活动筹集慈善资金。
第七条根据本会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资助和兴办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八条组织热心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第九条支持会员依法开展有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团体及个人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外在沈投资兴办慈善事业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向市政府提出有关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建议,协助市政府发展社会慈善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创始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一)团体会员:凡热心于我市社会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凡热心我市社会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三)创始会员:在本会创始期内,对本会的创建或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团体或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成为本会的创始会员,创始会员为本会的永久性会员;(四)名誉会员:凡热心我市慈善事业的国外慈善福利机构及各界知名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一)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二)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有受到本会表彰、奖励的权利;(五)有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三)按照本会宗旨,努力为沈阳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四)维护本会的宗旨和声誉;(五)按时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免缴)。
第十六条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第四章组织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选举理事,产生理事会;(五)推举正副会长。
第十八条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长主持下每二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四)筹集、管理和使用慈善事业基金;(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贯彻理事会决议;(二)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三)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四)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提出理事增补方案报请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五)审定本会机构、编制及主要制度。
第五章资金
第二十条资金来源。(一)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二)政府部门的资助;(三)兴办慈善实体的收入;(四)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五)孳息;(六)会费;(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范围。(一)依据本会宗旨,开展社会救助;(二)资助或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三)开展慈善活动;(四)总会的公务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资金的管理。本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人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预、决算,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捐赠者的监督。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和本会终止活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会终止活动需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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