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为法律社会化的最具代表性的产物,突破了传统的法律概念、 体系与范畴,使得法律相关部门间的严格界线逐渐淡化,使得法律朝着由法律分 离再到诸法统一的趋势发展。
经济法因其独特的法律角度,尤其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所包含的经济法 的理念与价值,从根本上确定了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本文就是以此为基础,选 择从经济法视角下探讨对弱势群体的具体保护。
一、弱势群体的基本概念 (一)弱势群体的含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关弱势群体的含义也得到了基本的统 一,即指在一个国家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主要表现在其力量、权力和社 会财富等方面的弱势。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四方面的特征:一是贫穷化。按照恩格尔系数的理 论,食品消费在总收入中占的比例越高,其贫困程度越高。而弱势群体的恩格尔 系数在80-100%,可见,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条件都处于贫穷化的程度。
二是脆弱化。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于弱势群体的经济条件较差,因此,其在 上层建筑和社会层面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具体表现在:就业没有保障、缺乏可靠 的物质基础、内心消极脆弱。三是边缘化。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 面长期处于较低的地位,没有任何职业、教育和家庭方面的有利因素,因此,弱 势群体很难融入主流社会生活方式,一直处于社会发展的边缘层面。四是低职化。弱势群体受教育程度较低,因此,从事的职业一般地位 较低、待遇较差,有的甚至连工作都没有,大部分都是从事体力劳动,导致收入 过低。
(三)弱势群体的分类 弱势群体主要分为两类,即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其中, 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老人、妇女、残疾人;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 是指下岗、失业等社会原因造成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工、失业人员以及在 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产生的拆迁户。
二、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竞争的不公正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转制的过渡阶段,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 面临着诸多问题,弱势群体由于自身权力和社会财富上的劣势,他们在市场上的 竞争环境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比如,关于农民工的问题,农民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 献,然而由于其社会地位较低,一方面其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较差,另一方面很 难得到与自身劳动成正比的待遇,城建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普遍存在;国家经 济体制和社会制度的转型,造成大量国企单位职工下岗,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 比较严重;城市建设离不开房屋拆迁,而普通老百姓多半不愿意离开自己长期居 住的生活环境,因此,政府的强拆问题越来越严重。
这些社会不公正现象使得弱势群体缺乏一个自由、公正、平等的社会 竞争环境。
(二)国家宏观调的不到位 国家宏观调控在弱势群体保护上存在很大的不足,没有充分发挥经济 杠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不健全的税收政策。一是表现在个人 所得税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断提高,但是较高的物 价水平使得其依然无法发挥其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违背了公平赋税的原则, 不利于收入公平分配的实现;二是表现在就业问题上。税收在扶持对象上存在不公现象,优惠政策有限。不同形式的下岗工 人享受的优惠政策不一,正规企业的下岗工人在创业上可以享受优惠,而非正规 企业下岗员工无法享受优惠。另一方面是在财政支出上存在严重的不合理现象。
一是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支出都偏重于工业和商业,对于农业的资金投 入远远不够,使得农业一直处于较低的地位,农业发展严重落后于其他产业,在 很大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导致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过 大,致使国民经济发展处于不均衡状态;二是我国财政政策在社会保障制度上的 支出较少,并且主要保障对象是广大城市居民,而我国农民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 其社会保障水平过于低下,普及范围小,缺乏对低收入贫困者的援助。
(三)社会责任意识的缺乏 目前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不力,不单单是不公平的社会竞争制度和 不健全的国家宏观调控法的原因,也是全社会范围内许多非法现象的后果。社会 转型时期,人们虚荣心膨胀,盲目追求社会财富和政治权力,导致一系列非法行 为出现,滋生出许多腐败问题和偷窃、走私贩毒等诸多不负责任的社会现象,剥 夺了弱势群体应有的社会资源,因此,全社会各界应该从自身做起,关注弱势群 体的利益,对于不公正的现象加以制止。
三、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具体对策 (一)完善税收政策,缩小贫富差距 完善税收政策是缩小我国贫富差距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实现收入分配 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具体实施时,应该依据每个行业自身的特点进 行改革,减少垄断行业中的不合理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竞争机制。首先,要建立 健全税收政策,加强所得税在总税收中的比例,注重税收对贫富差距的调控作用, 消除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其次,注重改善税收的种类,对弱势群体减免部 分不必要的税种,对于福利过高的人群加强征收力度,建立健全与行业特点和个 人实际收入相符合的税收种类。
(二)加强国家调控功能,实现网络管理 一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对就业信息的管理。就业问题是社会发展和政 治稳定的基础,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对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扩大就业中介机构 的普及,有效管理弱势群体的就业信息,促进市场经济的顺利开展。二是建立健全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保障保障制度。
弱势群体在城市建设中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用自己的双手从事体力 劳动,然而其工作、生活环境和工资待遇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不利于和谐社会的 实现;加上目前老龄化问题严重,给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 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对弱势群体 的扶持和援助工作。
三是运用网络技术,加强弱势群体网络化管理。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 使得网络的运用已经扩展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弱势群体也是一样,应该加强 弱势群体电子档案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现行社会存在的户籍限制,另一 方面也能合理解决对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提高弱势群体自身保护意 识。(三)完善与教育相关的法律制度,提高弱势群体的受教育程度 弱势群体在社会财富、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上都处于弱势,使得其受 教育程度偏低;而较低的受教育程度也不利于其社会财富的获得,这样就形成了 恶性循环,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要改变弱势群体的贫困现象,就必须从法律上为受教育者提供更多的 受教育机会和培训。虽然,希望工程已经实施了多年,但是依然没有完全解决弱 势群体的教育问题;另一方面,虽然贫困地区的孩子接受了高等教育,但是在毕 业后却很少有人愿意回到自己的家乡,不愿意为自己家乡的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这些都不利于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问题。
因此,国家应该建立健全与教育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地方性法规的 建立特别重要,增加教育和文化资金投入,从根本上促进弱势群体的教育文化事 业的发展。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需要国家、政府、社会以及市场等的共同关注、 努力与支持。由于市场自身的竞争性、追强追富性、淘汰弱者性等自然特性,决 定其不会积极、主动、自觉的对弱势群体加以保护,所以,对弱势群体的具体保 护主要还要依靠国家与政府的力量。
虽然如此,但我们依然不能完全忽视市场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的作用 与意义,因为,要真正的、彻底的扶贫扶弱,必须采取“造血式”的方法与途径, 而这一对策的实现必须要靠市场。国家与政府保护弱势群体,消除歧视是首要任务,之后要大力实施倾斜政策的保护。当前,我国部分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存在着 明显的歧视状况,还有部分虽然在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层面上不存在歧视,但在具 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显著的歧视状况。
所以,从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执法层面彻底消除歧视,在根源部位就 要保证一切社会主体的公平与公正,同时,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更要注重执法的 平等性,确保弱势群体的权利与利益得到保护。
作者:蒋华 来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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