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关于民间借贷我国立法到目前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不同的法律文 件对民间借贷也都存在着不同的阐述,其中《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合法的借 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显而易见,上述两部法律都未对民间借贷的概 念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也未曾规定何种民间借贷模式应予禁止。
二、民间借贷的法津基本类型 (一)一般性私人无营利目的民间借贷 一般性私人无营利目的民间借贷指的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性借贷。这 种借贷关系是建立在血缘关系、朋友或者同乡等较为亲密的关系。这种亲密的关 系的连接点往往是时空上的联系点,并具有很强的信任意味。一般来说,亲戚朋 友、或者邻居在生活遇见短暂的困难,基于一种道德感相互帮助。由于这种短暂 的困难具有短时性、紧迫性和偶然性,借贷双方基于相互的帮助的群体感意识, 借贷方即使规定利息,但是往往一般较低,更多的是无息的借贷。这种借贷关系 的形成,贷方往往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往往处于私人借贷的关系当中。随着经济 的房展,部分行业内出现互助等行为,也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关系。
(二)具有营利目的特殊性民间借贷 具有营利目的的特殊性民间借贷,主要是指商业性民间借贷。这种商 业性借贷是经济逐步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商业性民间借贷容易受到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如:金融市场的成熟度、市场经济的孕育度。借贷双方作为一个 平等的主体,将国家承认的金融机构排除在外。出借方往往会像银行一样,以营 利为目的进行重复放贷,会对金融机构造成不小的冲击。
三、加强《民间借贷法》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坚持民、商分离 在我国的现今传统的中,坚持民、商分立的思路,将相应的法律、法 规进行整合,并制定一部单行的法律,对专门性从事放贷业务的行为进行规范, 并与其他法律进行有效地进行衔接,发挥其他部门法律的调整作用,规范个人的 小额借贷活动。对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修订,废除部分不符合现今要求的制度, 建立担保、健全征信体系、建立个人破产等商事制度。
(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民间借贷法》 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民间借贷法》。出台本部法律方面需征 求多方意见,并发挥相关部门专家与学者的智囊团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避免了层级上的混乱,可以有效地协调政府、检察、法院部门的各自主张,也有 效地避免了行业监管、银监会、商务部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弊端。建立一部统一 的《民间借贷法》,废除相关的部门条例、规范性文件和冲突的司法解释是十分 必要的,也是规范民间借贷的首要选择。
对于收贷的行为,禁止采用恐吓、威胁或其他暴力方式讨债,禁止采 用软暴力等非法拘禁手段讨债。资金来源上,禁止非法吸收非法融资、吸收公众 存款,但是可以允许商业银行贷款和私募资金。借贷合同采用规范的书面格式合 同,对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强化对借款人的利益进行 保护。监督管理上,可以采用政府部门成立专门的金融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部 分职权可以成立协会进行管理。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对于高利贷款行为、非法 讨债等违法行为与刑法进行有效的衔接。
(三)建立与《民间借贷法》相配套制度 首先,由银监会成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并确定相应的监测范围,以 防止民间借贷对宏观的金融市场进行冲击,并损害正常的金融秩序。可以利用人 民银行已经建立的民间定点监测的平台,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协调的监测信 息共享,并可以提高监测的准确度。通过对民间借贷的预判,来调整我国经济的宏观政策,以保护金融的安全。
其次,完善征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出台《民间借贷征信条例》, 将民间借贷的个人或者企业作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归为征信系统,并可以由其进 行开放性登记,并将出借人、借款人的信息进行采集。允许同城的民间借贷行业 管理者也可以自行建立相应的征信的子系统,并通过行业自律来淘汰部分不合格 的放贷企业或者放贷人。这样不但可以较好地防范了民间借贷的风险,而且可以 有效地降低了管理的成本。
最后,民间借贷问题的有效解决,还需要配套的相关市场退出制度。
这样的配套措施完全可以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权可维,既能规范 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遏制“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又能合理引导社会 资金的有序流动,有利于经济金融的稳健运符。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中,国外发达 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发展中国家的可行做法可以给我们以启示,条件成熟时也可以 考虑因地制宜的移植和借鉴。
四、结论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会减少社会上许多民事纠纷,有助于社会的安 宁与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二是通过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研究能够准确 地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予以承认,发挥民间借贷的机动、快速、便捷等优势, 进一步打破金融的国家垄断,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培育,并带动经济增长,促使金 融市场健康发展。因此,民间借贷问题的解决不仅涉及到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 还涉及到提高司法实务中审判工作效率,能够更能保护好借贷方与出借方的合法 利益与期待利益。
作者:阎辉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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