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依法治国是历史的使然,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建立党的十八大报 告所提出的,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党的十八大报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民法公平 原则指明了路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 加快, 人们对于社会公平的要求也就愈来愈强烈。公平既是一个伦理概念,同 时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实现最大限度的社会公平既是法治与道德有机结合的需要, 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和社会进步的先决条件。
2十八大背景下依法治国简述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 识。这就深刻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为新时期做好普法依法治理 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到普法执法依法治国工作的各方面,统一思想,凝聚力量, 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发展,谱写普法依法治理的新 篇章。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的核心内容,普法依法治理,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 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历史使命。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 统一的生动社会实践,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公共事务, 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创造性法治实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3民法公平的概念基础 我国学者在分析公平原则时, 大多会先界定该原则的内涵。如梁慧 星教授认为, 公平原则,指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韩世远教授认为, 公平原则,是法律确立的以公平理念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乃至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虽然这些定义凝聚了学者的心力,但仍 有所不足。下定义必须遵守形式逻辑规则, 而其中一项基本的要求是定义项不 得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 否则就会发生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在我国学者所下的这些定义中, 被定义项与定义项中均出现了“公平”,这就犯 了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不可否认, 合理界定, 甚至只是相对合理地界定公平 原则也是不易的, 但也不能因此罔顾基本逻辑规则的要求。我们认为,作为民 法意义上的公平主要强调的应是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在相互关连的社会主体 之间的合理分配或分担。这种分配或分担的结果与其付出相适应, 并能够为当 事人和社会所认可。进一步说,民法上所说的公平主要应包括四个层次的含义:
一是当事人面临平等的社会外部条件和平等的法律地位[1]。这种公平可称为“前 提条件的公平” 。二是社会对其所有成员都一视同仁它“要求平等的分配基本的 权利和义务”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从社会那里获得同等的与其付出相对应的对 待。这种公平可称为 “分配的公平”。三是在交换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做 到基本对等和合理。这种公平可称为 “交换的公平”。四是当出现权利义务关系 失衡时, 法律应当依据正义原则和人类理性对这种失衡结果进行矫正。
4民法公平原则的判定标准 与其他法律制度原则相比, 公平原则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含义的不确 定性。公平原则并不是一个含义非常明确的概念, 他本身就具有概括性、历史 性和个人感受的差异性。民法所倡导的公平、平等的价值理念仅局限于经济个体 之间的公平和平等, 它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和机会上的平等, 而不能从社会整 体利益出发去追求实质的公平和平等。对于公平的判别标准, 罗尔斯认为:
“凡 是社会制度满足这些原则的时候, 那些介入其中的人们就能互相说, 他们正按 照这样一来的条件在合作,只要他们是自由平等的人, 他们的相互联系就是公 平的, 他们就会同意这些条件[2]。他们都能够认为他们的社会安排满足了他们 在一种最初状态中将接受的那些规定, 这种最初状态体现了在选择原则问题上 那些被广泛接受的合理限制。
”在英美法国家的衡平法中, 也是把公平作为一 个基本的价值评判标准, 既作为立法的价值追求, 也作为矫正法律适用偏差的 一种手段。同时公平原则还要受制于具体的判断标准和个体的主观感受。也就是 说公平与否的判定受个人的知识、修养的影响。由于依据标准的不同, 因而会 出现不同的公平结果和不同的公平形式。如以兄弟两人分蛋糕为例,至少可以列 出 8种公平或公正的分配办法。这类似于海森伯所提出的著名的 “测不准原理” , 即观察活动本身影响到不同的观察结果。同时公平原则还具有一定非规范性特点, 它并非具体的行为规范, 而是指导具体法律规范的原则性规定。它没有明确的行为内容和确定的保证手段, 也不能单纯规范民事行为, 而只有和具体的民法 制度结合起来才能起到对市民社会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正是由于公平的这种含 义上的模糊性和理解上的不确定。
5结合十八大,如果落实依法治国中的民法公平 建立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要想在不同权力主体之间形 成法定的相互制约机制,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对各权力主体作出合理的分工, 在合理分工基础上加强各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以避免滋生腐败现象 [3]。健全和完善以人大监督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在坚持将人大选举和监督职能落 到实处的基础上,发扬党内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中的监督 作用,各权力主体还要接受新闻舆论监督。
将公平原则划分为公平观念和公平运作两个层次,该种区分具有的意 义在于,便于理解公平原则发挥作用的场合和阶段。公平观念首先体现在立法上, 它是立法者针对社会上各种不同的公平观念进行提炼的结果,而公平运作的具体 内容主要体现在适法和司法的实践过程之中它是民事主体的行动指南,是司法主 体在司法活动中处理民事纠纷的心理明灯。便于掌握和理解公平原则的真正内涵, 公平原则本身非常抽象难以理解。而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把握公平原则的真实含意, 因此将公平原则进行分解成为理解它的途径之一,对于公平观念完全可以结合立 法本身寻找出其具体内容,对于公平运作则可从实践中归纳出符合公平观念的运 作模式。从而便于一般人的理解和运用公平原则,便于掌握和理解公平原则的层 次和位阶,公平原则的首要层次是立法者在法律条文中所予以提倡,肯定和表彰 的公平观念。而正是在这些公平观念的指导下,个体在行为时才可以抉择出合法 的公平运作模式,实现自己心中的公平与立法的协调统一, 便于掌握和理解公 平原则的价值定位和追求。公平原则的价值定位就是对利益关系合理性的评判, 即公平关注的是怎样合理分蛋糕以及制作蛋糕的责任的合理负担。
6结语 综上所述, 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必须遵循两个要求:一个是在对 先进文化包括法制文化的吸收和引进过程中, 必须非常注重对传统法律文化和 传统习惯的继承。其原因在于,一种法律传统特别是与公民基本生活攸关的民法 文化传统和民事习惯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而经久不衰, 必然有其历史合理性。
作者:李超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5年7期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