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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 [国际空难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浅析]

来源:班主任 时间:2019-12-03 07:51:56 点击:

国际空难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浅析

国际空难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浅析 一、国际空难赔偿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航空运输业的迅猛发展使得国际空难频繁发生,关于受害人的赔偿问 题就显得至关重要。它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飞机上的乘客死亡或者受伤 以及货物损坏的赔偿,二是对地面上的人员伤亡所造成的赔偿。关于国际空难案 件的解决,较有代表性的公约是1929 年《华沙公约》和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 本文在此部分就上述两公约中关于国际空难管辖权的规定进行分析。

(一)1929 年《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规定了航空承运人对于造成旅客伤亡,货物毁损的具体赔偿 适用规则。华沙公约所称的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既包括自然人的住所地法院也包 括法人的住所地法院。在确定签订合同的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时,原告必须证明两 点:一是承运人的营业机构在该地;二是承运人是在此营业机构内签订的合同。

从该公约的32 条我们可以看出,第28 条所规定的四种管辖法院为一种强 制性适用规定。因此,当发生国际空中侵权纠纷时,原告有如下四种选择,即:
承运人住所地法院、主要营业地法院、营业机构设立地法院和目的地法院。

(二)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 为使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更加完整统一,1999 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 式通过《蒙特利尔公约》,本文在此仅就其中新增的第五管辖权进行分析。

第五管辖权,即旅客的住所地或永久居所地法院享有对国际空中侵权案件 的管辖权。这第五种管辖法院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该国为当事旅客的常住 居所;二是承运人在该国有航空运输业务,即承运人经营始发或者到达该国的航 班;三是承运人在该国境内存有办事处所。但是,这种适用的范围被予以严格限 定,只及于旅客的人身伤亡诉讼,如果旅客不是据此起诉,那么有管辖权的法院 还是只包括《华沙公约》所规定的四种管辖法院。

二、国际空难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对于空难问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空难的定性,具体来说,就是界 定空难是属于违约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同时,各国公认受害人不可寻求双重救济,只可择一救济。

(一)违约责任下的法律适用 如果将国际空难所造成的旅客伤亡定性为违约责任,从各国的立法规定来 看,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理论。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合意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来调整其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必须与该合同存在最 密切的联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做出灵活处理。

上述两个原则各有利弊,而合同自体法融合了这两种原则,即准据法的选择以合 同当事人明示所选择的法律为准;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性质推断 当事人意图适用的法律;如果意图不明确,则适用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 法律。因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使得目前各国的法律中多采用此原则。

(二)侵权责任下的法律适用 1. 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巴迪福曾著: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 国际私法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虽然随实践发展,这一适用原则有所创新,但其 金牌适用地位在一般侵权领域仍不可撼动。而且在大多数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 地与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这样就不存在挑选法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侵权行为 地往往正是一方当事人的国籍国或是住所地,因此,侵权行为地法还是有很强的 适用性的。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发生地与侵权损害发生地并不一致, 但是仍然可以对此种不一致情况下的法律适用作出灵活变通的处理而不是予以 彻底地废弃。

2. 特殊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美国,中国等国都将国际航空侵权之债归 于特殊侵权领域,在此种侵权行为之下,主要包括以 下三个种类:一是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包括旅客相互之间以及与机组 人员发生的纠纷;二是航空器碰撞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包括航空器相互间的碰撞、 航空器对地面设施的碰撞;三是因航空运送服务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包括旅客人 身伤害和财物损失。

各国一般规定,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当航空器 之间发生碰撞产生侵权问题时,若碰撞双方在同一国家登记注册时,适用其共同 登记国法律,如果登记地不同,既可以因侧重保护无过失受害方的利益而适用受害方的航空器登记国法,也可因双方过错一般难以准确界定而适用受理碰撞案件 的法院地法;而关于航空器碰撞地面设施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各国一 般规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对于因航空器在运输服务中对旅客或货物发生的侵权 行为,各国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但基本的冲突规则仍旧是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但需 要根据事故的具体发生地点而作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综上所述,在将空难案件定性为特殊侵权案件时,各国一般规定适 用航空器登记国法或侵权行为地法。

三、MH370 空难案件的解决方案 MH370 空难距今已一年之久,而关于空难的各种法律纠纷依然不断。本 文就管辖权和诉讼方案进行简要分析。

(一)管辖权分析 关于国际空中侵权案件,上文已经分析到:承运人住所地法院、主要营业 地法院、订立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目的地法院、旅客的住所地或 永久居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

从目前推测的几种坠毁原因,我们也可以得出几种不同的管辖法院。首先, 如果此次飞机的失事是因飞机自身存在某种机械故障所致,那么美国波音公司作 为此次马航客机的制造商无疑是此事件的责任主体。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只要 与案件存在最低联系就可以在美国诉讼,那么如果空难的确是因飞机自身的质量 问题而引发,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就可以在美国起诉波音公司来追究其产品责任问 题。因此,如果最终此次空难的原因被查明为是因客机自身机械故障所致,那么 马来西亚和美国均享有对此案的管辖权,而且如果此案与飞机制造商美国波音公 司有关,遇难者家属还可以到美国起诉,由于美国的赔偿额较高,这样就可以获 得高于他国的赔偿额。其次,如果此次飞机的失事是因机组人员操作不当而引起, 那么马来西亚作为承运人的主营业地国无疑享有管辖权。再次,如果此次飞机的 失事是因恐怖分子劫机而导致,不仅马来西亚作为航空器登记国享有管辖权,而 且因为劫机犯罪属于普遍管辖的范围,也不属于政治犯罪也不存在引渡的情形, 因此,此种情况下,世界各国均对此案享有管辖权。

(二)诉讼方案分析 确立管辖法院是审理案件的第一步,具体到此次MH370 空难案件,因其不同的管辖法院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从而对案件的审理结果造成很大差异。目 前,美国已以不方便管辖为由将此案驳回,而恐怖分子劫机情况下世界各国均享 有管辖权的几率尚难以预料。因此,本文只就绝对享有管辖权的马来西亚和中国 法院进行分析。

我国和马来西亚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在两国法律都没有对空 难赔偿作出进一步规定的情况下,关于MH370 的具体的赔偿事宜应该依据此公 约进行。因马来西亚政府所给的赔偿金额极为有限,遇难者的家属仍在不断寻求 救济。权衡两种诉讼地法院来看,在中国法院起诉,更具优势。毕竟迟来的正义 非正义,虽然在马来西亚起诉更容易执行,但巨额赔偿的执行情况我们也难以预 计。那么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可以进一步预计此案的情况:我国关于航 空器侵权的法律条文规定主要见于1995 年《民用航空法》,结合2011 年出台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以得出一下结论:关于MH370 空难的定性分 析,适用我国法律,那么若在中国起诉,鉴于我国国内法中没有关于空难的明确 条文而《蒙特利尔公约》已于2005 年在我国正式生效,因此具体的赔偿应当根 据该公约进行。

四、结语 国际空难的频繁发生,使得关于国际空难的研究日益增多,上文重点对国 际空难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若将国际空难定性为因机票纠纷带来的 违约之诉,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则、客观标志原则等适用规则;若定性为一般侵权 行为时,主要有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侵权行为自体法、当事人属人法等适用原则;
若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时,主要采航空器登记国法或侵权行为地法原则。MH370 空难虽已一年之久,遇难家属心中的伤痛却仍不能平复。因此,对空难案件管辖 权和法律适用的恰当处理是目前解决该类纠纷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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