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权力监管的必要性 1、高校权利概述 笔者认为,高校的主要工作包括教学和科研两个方面,这两项工作共 同作用实现的目的是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人才培养形式上表现为学位授予,而 学位授予是基于国务院的授权,即行使权的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权力。为便于 区分,笔者将高校权力分为行政性权力和学术性权力,其内涵与前文行政权力与 学术权力相同。
在权利内容上,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权力的范围是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和管 理学校与社会关系;学术权力的范围是办学方面、教学科研方面、教职工身份待 遇方面、学籍管理和学位证颁发方面。
在权利主体上,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学术权力是指学术人员所拥有的权力。
所谓行政权力是指高校各级行政部门所拥有的权力高校行政权利的拥有者。
笔者认为,教室职称评定和学生学位授予的过程中既高校行使了行政性权 力又行使了学术性权力。在职称评定和学位授予中,采取什么样的程序达到什么 样的标准等规则的制定都是行政性权力的范畴且这些规则的制定对于结果有着 至关重要的影响,学术权利的行使仅是在考核是标准有没有达到发挥作用的。学 术考核本身是职称评定和学位授予的手段和标准,其目的和结果还是行使了行政 性权力。
从职称评定和学位授予的性质上讲,都是行使政府授予的行政权力。所以 说,职称评定、学位授予中,高校即行使了学术性权力又行使了行政性权力。
2、高校权力监管的必要性 高校权利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管理方 面,主要体现为教师对于职称评定、课时安排、薪资待遇等方面。2.招生、考试、 学籍管理等与学位授予相关方面,主要体现为招生腐败、考试作弊处理程序不规范、学位评定标准收到质疑等。3.学生日常管理中,主要体现为日常管理中侵犯 学生隐私权、健康权、自由选择权等。
二、高校权利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高校的权利监督和制约机制分为内部制约机制和外部制约机制。内部 制约和监督机制主要以“分权制衡理论”和“大学自治理论”为基础。外部制约机制 以权力的外部监督为基础。近年来的研究主要关注内部监督,主要控制泛化的行 政权力,扩张学术权力直至“复位”,从而重塑高校管理秩序,使高校的教学科研 有序发展。
随着全民法制意识的提高,近年来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校、学生与 政府管理部门以及教师与学校的各种法律官司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高校权利运行 的司法监督机制逐渐为人民所重视。
三、高校权利运行的司法监督 1司法监督的含义 笔者论述的司法监督不同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 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 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司法审查以行政主体为恒定被告,也就是说只有高校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 权力时才能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对高校权利运行进行监督。
笔者论述的司法监督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高校权利运行进行监督,不仅包 括行政诉讼,还包括民事诉讼、人事争议仲裁。
关于高校权利运行是否可以通过刑事手段进行监督的问题,笔者认为,高 校权利是一个集合概念,不是高校中某个特定领导和学者的行政权力或学术影响 力,追究高校领导或者教授的贪污腐败等刑事责任,能够对高校权力运行起到威 慑和警示的作用,但并不是通过刑事手段直接对高校权利进行监督。
2.司法监督的可行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高校涉诉案件逐年增加。一方面,高校权利运行司法监督通过严谨的法律程序更有利 于实现个案的公平;另一方面,诉讼的增加正在唤起高校管理工作者的“危机感”, 使他们切实地感受到了中国的法治进程,真实地看到了他们正在面临的挑战,使 他们更自觉的规范高校权利运行,从而促进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3.司法监督机制探讨 从司法监督的范围上说,司法监督只能审查高校的行政性权力,不能 对学术性权力进行实质审查。大学是与众不同的学术组织,因此,学术权力是附 着在大学组织上的特有产物,尊重大学的学术权力就是尊重大学办学的规律。但 这并不是与学术相关的行为都不能进行司法监督,比如在招生面试、学术评审中, 专家组和导师依据个人的学术观点打分是不能进行司法监督的,但是专家组打分 的程序中是否有舞弊行为是可以进行司法监督的。
从权利运行的可诉讼性上说,现有法律体系下,对高校权利运行的司法监 督主要集中在与学位授予有关纠纷的行政诉讼上。笔者认为,在高校权利运行中 存在诸多法律关系,至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高校权力进行司法监督:
1)高校对教师的日常管理属于人事关系,高校辞退教师和对教师聘任管理 方面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进行司法监;
2)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定方面行使的是经授权的行政权利,可以通过行政诉 讼的方式进行司法监督;
3)高校在学生日常管理中侵犯到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时,可以通 过民事诉讼的进行司法监督。
4)高校在处理学生学位授予相关事项上行使的是经授权的行政权力,可以 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司法监督。
从诉讼主体上讲,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高校教师、学生、考生以高校 为被告提起诉讼是高校权利运行司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 五条赋予了法定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性诉讼的权利。在立法层面上,可以考虑允许对 于招生歧视、侵犯受教育权等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实践层面,可以利用现有的 法律体系对高校利用学术影响力进行商业活动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司法 监督。作者:方芳 王婕 刘珏 郑学增 来源:关爱明天 201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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