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洋务运动时期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 近代国际法之传人中国,始于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是近代国 际法输人中国的最早倡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早在广州查禁鸦片期间,林则徐 就主动了解世界各国的情况,曾组织翻译了一批西方书籍,其中包括瑞士法学家 滑达尔的著名国际法著作《万国法》,摘译了其中有关战争、敌对措施等内容, 如封锁、禁运等部分章节,后被魏源收人其所著《海国图志》第52卷《夷情备采》 之中,这是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开端。
随着第二次鸦片战争的结束,总理衙门成立,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外 国人在中国各通商口岸游历、通商、传教,并把持了中国海关行政事宜,清政府 对外交往日益频繁。但中外对彼此法律的了解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等的情况。正如 恭亲王奕訢等所奏称的那样:“査中国语言文字,外国人无不留心学习,其中之 尤为狡黯者,更于中国书籍,潜心探索,往往辩论事件,援据中国典制、律例相 难。臣等每欲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无如外国条例,俱系洋字,苦不能识”。m 19世纪60年代初,在中国海关任职的英国人赫德,曾将当时国际法的 权威性著作——美国外交官惠顿的《万国公法》中关于使节权的24节译出,以供 总理衙门参考。不久,他得知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正在着手翻译这一部著作,便鼓 励其完成这项工作。[2](P377)在赫德的支持下,1863年,丁韪良完成了《万国公 法》全书的翻译工作,命名为《万国律例》,并向总理衙门呈出《万国律例》4 本,声称此书“凡属有约之国,皆宜寓目,遇有事件,亦可参酌援引。”总理衙门 认为书稿“大约俱论会盟战法诸事,其于启衅之间,彼此控制箝束,尤各有法”, 于是派出章京陈钦、李常华、方濬师、毛鸿图等4人,“与之悉心商酌删润,但易 其字,不改其意”。⑴w1864年,总理衙门资助该书正式刊印,更名为《万国公 法》,这是近代介绍到中国的第一部完整的西方国际法著作。总理衙门得到300 部,凡通商口岸都发给一部,作为对外交涉的重要依据。
此后,丁韪良又相继主持编译了有关西方国际法著作多部。主要的有德国外交官马尔顿所著的《外交指南》,以《星轺指掌》为书名;美国国际法学 家吴尔玺所著《国际法研究导论》,以《公法便览》为书名;德国法学教授(原籍 瑞士)步伦所著《国际法》,以《公法会通》为书在京师同文馆和江南制造局成 立后,相继出版了一大批国际法相关著作,主要有《星轺指掌》、《公法便览》、 《公法会通》、《陆地战例》、《公法总论》、《各国交涉公法论》、《各国交 涉便法论》等/«(P44)总理衙门经过频繁的对外交涉,逐渐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 它要求中国驻外公使时刻留意公法,中国驻外公使也把学习和掌握国际法知识作 为外交工作的重要内容。如清代派遣的第一位驻外公使郭嵩焘就认为:熟悉公法 为“今日办理洋务机宜之一”。[3](P361在出使英国之前,他专门向丁韪良请教外 交知识和外交礼仪等。此外,清政府还相继派出一些人专门学习国际法知识,如 马建忠被总理衙门“派充出洋随员,并令于各国交涉、公法、律例等事认真讲习”, 他“出洋以来,肄习交涉、公法、律例、格致、政治、文辞,均经考试取中,领 有官凭”。miS37’P37)同时,在洋务派创办的各级学堂中,已经相继开设了一些 国际法及其相关课程。如京师同文馆,开设了国际公法、世界历史、世界地理等;
如李鸿章在上海创办的广方言馆,开设了外国公理公法、行海理法、外国风俗国 政等。m(PI82)这些都有利于国际法在近代中国的传播。
二、洋务派对国际法的认识 在洋务运动期间,洋务派对近代国际法的了解逐渐深人,主要有以下 几种认识。
1.以“万国公法”定曲直,认为“公法可恃”一些驻外使节甚至主持外交 的亲王、大臣多有这样的认识。如曾纪泽认为:“至于万国公法,西人未必尽遵, 然大小相维,强弱相系,诚能遵守,可以保世滋人,谋国家者所宜宝贵也。”薛 福成认为“西人风气,最重条约,至于事关军国,尤当以万国公法一书为凭”。认 为“公法可恃”的最典型代表是李鸿章。他长期负责外交事宜,倡导遵守国际公法, 主张严格按照签订的条约办事。1875年,李鸿章在与日本公使森有礼面谈时,针 对日本使臣认为“和约不过为通商事可以照办,至国家举事,只看谁强,不必尽 依著条约”;“万国公法亦可不用”等言论,予以驳斥说“此是谬论,恃强违约,万国 公法所不许”/lw(#4P34)“两国和好,全凭条约,如何说没用”UW(S4’P34)他在《请 饬官吏讲求条约片》中要求清政府:“应请旨严饬各直省督抚,督饬所属地方官 讲求条约,先事防维,傥遇有外国官民被戕之事,迅即饬属査明,严缉真正凶犯, 勒限办结,傥有任意迁延虚饰等弊,致开边衅,立予重惩,庶期消患未萌,免蹈 前辙。”疑,以致于在中日甲午战争之前,面对日本的武力挑衅,李鸿章仍盲 目相信国际法,认为“我不先与开仗,彼谅不动手,此万国公例,谁先开战,谁 即理诎。” 2.认为中国应利用公法规则,保护国家利益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郭嵩 焘、曾纪泽、薛福成等。作为近代中国第一代驻外公使,他们为中国融人国际社 会,并利用国际法规则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如薛福成在《论 中国在公法外之害》指出;“各国之大小强弱,万有不齐,究赖此公法以齐之,则 可以弭有形之衅。虽至弱小之国,亦得藉公法以自存”;“三十年来,日本、暹罗 尽力经营,以求附乎泰西之公法。日本至改正朔,易服色,以媚西人,而西人亦 遂引之人公法矣。中国与西人立约之初,不知《万国公法》为何书。有时西人援 公法以相诘责,秉钧者尝应之曰:‘我中国不愿人尔之公法。中西之俗,岂能强 同;尔述公法,我实不知。’自是以后,西人辄谓中国为公法外之国,公法内应享 之权利,阙然无与。如各国商埠,独不许中国设领事官;而彼之领事在中国者, 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近者美国驱禁华民, 几不齿中国于友邦。此皆与公法大相刺谬者也。公法外所受之害,中国无不受之。
盖西人明知我不能举公法以与之争,即欲与争,诸国皆漠视之,不肯发一公论也;
则其悍然冒不韪以凌我者,虽违理伤谊,有所不恤矣”;“若势有不逮,曷若以公 法为依归,尚不受无穷之害。……近年以来,使臣出驻各国,往往援据公法为辩 论之资,虽有效有不效,西人之旧习已稍改矣。”UH(P41^415)因此,薛福成曾向 清政府建议,“宜将万国公法,通商条约等书,多为刊印,由各省藩司颁发州县。
将来流布渐广,庶有志之士与办事之官幕书吏,咸得随时披览,一临事变,可以 触类旁通,援引不穷矣。”nH(P8])再如曾纪泽,利用国际法规则,经过艰苦努力, 改订了崇厚与沙俄所签订的《里瓦基亚条约》(《交收伊犁条约》),争回了部分 国家权益。
3.认识到公法乃“强者之法”,公法对待中国严重的不公正主要的代表 人物有王韬、郑观应、张之洞等。王韬认为“所谓万国公法者,必先兵强国富, 势盛力敌,而后可人乎此;否则束缚驰骤,亦惟其所欲为而已”;“此盖国强则公法 我得而废之,亦得而兴之;国弱则我欲用公法.而公法不为我用。’’U3]OM9〜53) 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指出:“虽然公法一书,久共遵守,乃仍有不可尽守者, 盖国之强弱相等,则借公法相维持,若太强太弱,公法未必能行也”;“然则公法 固可恃,而不可恃也。且公法所论,本亦游移两可”。对于中国,公法存在严重 的不公正,比如“所立之约,就通商一端而言,何其矛盾之多也如一国有得,各 国均沾之语,何例也烟台之约,强减中国税,则英外部从而助之,何所仿也华船至外国,纳钞之重数倍于他国,何据而区别也中国所征各国商货关税甚轻,各国 所征中国货税皆务从重,何也纳之吝也”他认为国际公法能否为我所用,与中国 能否自强自立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明确指出:“所谓势均力敌,而后和约 可恃,私约可订,公法可言也”;“由是观之,公法仍凭虚理,强者可执其法以绳 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也。是故有国者,惟有发愤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倘 积弱不振,虽有公法何补哉” 张之洞严厉批评笃信公法之说者,认为“夫权力相等则有公法,强弱 不俟,法于何有古来列国相持之世,其说曰:‘力均角勇,勇均角智。’未闻有法 以束之也。今日五洲各国之交际,小国与大国交不同,西国与中国交又不同,即 如进口税,主人为政,中国不然也;寓商受本国约束,中国不然也;各国通商只及 海口,不人内河,中国不然也;华洋商民相杀,一重一轻,交涉之案,西人会审, 各国所无也;不得与于万国公会,奚暇与我讲公法哉!知弥兵之为笑柄,悟公法之 为赘言,舍求诸已而何以哉”当然,后一种观点在洋务派的外交实践中不占主导 地位。
三、洋务运动时期对国际法的运用 1.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派遣驻外使领官员这是国际法在中国近 代国家政权机构构建方面的运用。在这以前,中国一直没有独立的处理外交事务 的机构,根据中英、中法天津条约的规定,外国公使进驻北京,按照国际惯例和 国际法的要求,必须建立一个相应的、独立的、负责对外事务的机构。因此,奕 訢等向清政府提出“章程六条”,其中第一条就是在“京师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以专责成"UH‘S7I"P18)1861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正式成立,这是中国近代历史 上第一个正式的外交机构。
中国之有驻外使臣,从郭嵩焘开始。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外国公使 进驻北京,根据国际法,中国同样派公使进驻西方各国。在中英等国的天津条约 都明确规定,“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意存睦好不绝,约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规,亦 可任意交派秉权大员,分诣大清、大英两国京师。”nwP132各国公使进驻北京, 中国也得派使臣分赴各国,享受对等之权利;1868年,中英天津条约续约的第二 条载明,中国得遣使领分驻英国属地;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又有关于中国 派使节分驻英属各地之规定。对此,清政府都以种种借口加以拒绝。1865年,总 理衙门曾接受总税务司赫德的建议,派斌椿带领同文馆的学生游历欧洲各 国;1867年,美国外交官蒲安臣任期届满回国,被清政府任命为“办理各国中外交 涉事务大臣”,以记名海关道志刚、候补知县孙家穀为副使,组成一个非正式的外交使团出国,游历了欧美各国;1870年,天津教案的爆发,清政府派遣崇厚为 出使法国钦差大臣,但由于普法战争爆发,无人受理崇厚一行,这算是近代中国 人第一个正式的外交使团。而中国真正派驻外国使节和设立驻外使馆,则是从郭 嵩焘开始的。1876年,清政府任命郭嵩焘为出使英国钦差大臣,这是清政府正式 派遣常驻各国公使的开端。1878年,郭嵩焘又兼任驻法公使。其后,何如璋被派 遣为驻日本公使,张斯桂为副使;陈兰彬为驻美、西、秘三国公使,容闳为副使;
刘锡鸿为驻德国公使,并兼驻奥、荷公使,•崇厚为出使俄国的公使。至此,中 国近代驻外公使制度基本确立。
关于在海外华人聚集地设立领事的问题,由于中外交涉之初,不了解 国际法和国际交涉的规则,清政府在接受不平等条约中的片面最惠国条款时,而 忽视了保护我国在外侨民的问题,列强也借此千方百计阻挠中国设领事护侨。中 国派遣驻外公使后,受尽虐待的华侨纷纷上书清王朝,建议根据《国际法》的规 定在华侨聚居地设立领事馆。为了设立新加坡领事,郭嵩焘与英国反复交涉;为 了设立香港领事,曾纪泽费尽周折;薛14 福成援引国际公法和各国通例,照会英国外交部,声明中国政府有权 派遣领事官分别驻英国属地。“中国并未不遵万国公法”;“中国有二十余处地方, 准令外国人民居住经商”;“计有二十二处,英国曾派领事官驻札其地”,因此,中 国完全有理由派遣领事官分驻英国各属地。》〜325最后英国原则上同意中国向 其属地派遣领事官。在1894年签订的《中英续议滇缅界、商务条约》中明确规定:
“中国大皇帝可派领事官一员驻劄缅甸仰光,英国大君主可派领事一员驻劄蛮允, 中国领事官在缅甸,英国领事官在中国,彼此各享权利,应与相待最优之国领事 官所享权利相同”;“中英两国领事官在所驻之地,与其地方大员往来,均系平 行”/la(P57)薛福成等以国际法为依据,合理运用国际法规则,经过艰苦卓绝的斗 争,使中国能够在列强的属地设立领事,保护当地侨民的利益,这是非常难能可 贵的。
中国派遣驻外使领官与李鸿章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李鸿章认为:“立 国之根基,不战而诎人者攻心之上计。自来备边驭夷,将才、使才二者不可偏废。
各国互市遣使,所以联外交亦可以窥敌情。”tH(#21P2S)他早在1870年的《遵议 日本通商事宜片》中就提出:“中外既定和约,均宜各派官员往驻该国,庶消息 易通,势力均敌,若有来无往,听凭该国使臣颠弄胁制,究非长策。”建议清政 府“宜由南洋通商大臣就近遴委妥员,带同江浙熟习东洋情形之人,往驻该国京 师或长崎岛,管束我国商民,藉以侦探彼族动静而设法联络牵制之,可冀消弭后患,永远相安。”力主清政府派遣公使进驻日本。然后,他又力主“再酌设总理事 官分驻口岸,自理讼赋以维国体。不特此也,即泰西诸国大邦亦当特简大臣轮往 兼驻,重其禄赏而定以年限,宣威信通情款。”[6](825[26针对华工在秘鲁受虐待, 李鸿章认为:“可知该国虽素无教化,然我苟有使臣在彼,执定条约与之断断相 持,则华工既有呼龥之门,自可渐免欺凌之弊,前与该国所立专条条约,于保护 华工一层本已剴切言之。现在加立照会,復将除弊各层明白指出。但我若无使臣 在彼,则华工相隔七八万里,其保护与否,除弊与否,乌从而知之,即知之又乌 从而拯援之乎合无仰恳天恩,迅派正使副使前往秘鲁,按照条约等件,凡遇可以 为华工保护除弊之处,随时商同该国,妥立章程,是此日在水火十万余之华人将 死而得生,既危而復安也。” 1876年,清政府任命郭嵩焘为出使英国的钦差大臣,开创了中国近代 外交的新纪元。在清王朝以后三十多年的统治里,先后向18个国家派出了68人担 任驻外正、副使节(其中包括2人没有到任),向海外的57个地区派驻了领事机构。
从此,开了中国政府保护海外华侨的先河。从1877年起开始,清政府先后在新加 坡、古巴等地设立领事馆,保护当地侨民,标志着清政府对海外侨民的保护逐步 进人了国际法的轨道。当然,由于清政府的腐败和软弱,这种保护在西方资本主 义强国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但总比前此听任西方殖民者任意屠杀我国海外侨民要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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