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各乡镇目标任务及评分标准(100分)
1、领导重视环保工作(12分)
考核:把环境保护列入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3分);党政领导对本乡镇环境保护工作亲自抓、负总责,有专题会议研究环保工作(3分);有组织领导机构(3分);有专人具体抓(3分)。
2、辖区内新、扩、改一切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环保审批把关率100(15分)
考核:基础分为8分,另外7分按新上项目审批把关率计分。
3、新上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15分)
考核:基础分为8分,另外7分按新上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计分。
4、辖区内无重污染小企业反弹(15分)
考核:每反弹一例扣3分。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一次扣15分。
5、辖区内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发生(12分)
考核:每发生一起扣6分。
6、对本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15分)
考核:基础分为6分,每完成一个治理项目增加3分,总分不超过15分。
7、环境信访工作(12分)
考核:认真作好信访排查工作,辖区内每出现一起集体到县上访扣4分;每出现一起集体到市(含市)以上上访案件扣8分;每出现一起被市(含市)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案件扣8分。
8、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工作(4分)
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计1—4分。
(二)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及考核(各单位目标任务分值均为100分)
环保局:1、负责全县环保目标的拟定、综合协调、运行监控和考核工作(40分);2、加强对全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保证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60分)。
考核:第一项分目标为4个小项,每一小项10分,依据完成情况评分。第二分项依据市政府考核县政府结果计分。
发展计划局:1、实行环境保护与社会协调发展综合决策,环境保护相关指标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分);2、新、扩、改建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环保审批把关率100(80分)。
考核:第一项分目标已列入年度计划得满分,否则不得分。第二分项按已落实环保审批项目占发展计划局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数比率计算分值。
财政局:排污费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环保事业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100分)
考核:按实际情况计分
经贸局:1、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清洁生产促进法》宣传活动(10分);2、确定实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强制审核和自愿审核名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10分);3.在2个企业开展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10分);4、新、扩、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环保审批把关率100(40分);5、“三同时”执行率100(30分)。
考核:第一分目标要求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有文字记录,无据可查不得分;第二项不开展不得分,第三项少完成一个扣5分;第四项、第五项分目标分别按环保审批把关和执行“三同时”项目绝对数占经贸局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比例计算分值。
国土资源局:1、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杜绝各类企业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严肃查处矿山生产与环保相关的违法违纪案件(30分);2、新、扩、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环保审批把关率100(50分);完成办公楼锅炉治理任务(20分)。
考核:第一项分目标分别按每发生一例矿山企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不利的扣5分;第二项分目标按已落实环保审批把关项目数占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含批准占地手续的)所有建设项目比率计分;第三项完不成治理任务不得分。
工商局:1、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新、扩、改一切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把关率100(60分);2、工商企业年检及营业执照审验环保审查把关率100(40分)。
考核:分别按环保审批把关和环保审查把关的项目数、企业数与其相应总数的比率计分。
建设局:1、负责县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县城联片供暖面积比2003年有新增加(5分);2、县城和周边区域绿化率比2003年增加(5分);3、建成区内街道、社区整洁,解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污水乱倒问题(10分);4、建成区内所有工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控制二次扬尘(10分);5、认真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一切房
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把关率100(50分);完成城建家园锅炉治理任务(20分)。
考核:第一项.第二项分目标根据民意调查、抽样检查以及小区供暖设施建设和绿化面积的实际评分;第三项以民意调查和抽样检查结果确定得分;第四项分目标根据对县城所有建筑工地环保达标情况评分;第五项分目标按经环保审批把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数与总数的比率计分;第六项,完不成治理任务不得分。
交通局:所有公路、桥梁建设项目均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环保审批把关率100。
考核:按环保审批把关的建设项目数与所有建设项目数的比率计分。
法院:依法受理环保起诉案件,按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率100。
考核:按受理案件执行率计分。
公安局:1、协助环境监测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监测工作,监测率达80以上(40分);2、认真解决处理好群众反映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40分);3、配合各乡镇和环保部门严肃查处重污染小企业反弹问题(20分)。
考核:第一项分目标依据机动车尾气监测率核算计分;第二项分目标依据处理不及时,群众不满意的噪声严重扰民个案数扣分(每一案扣5分);第三项分目标依据现实工作情况评分。
卫生局:1、完成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工程。(40分);2、新建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污水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理(40分);3、完成办公楼锅炉治理任务(20分)。
考核:第一项分目标按各项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计分;第二项分目标不执行“三同时”不得分。虽然执行“三同时”,但其它两项中有一项不达标扣10分;第三项完不成治理任务不得分。
旅游局:完成坝上草原旅游区、白云古洞旅游区环境影响评价,并对所有进区的项目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并按要求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考核:按完成工作任务的比例计分。
林管局:完成千松坝森林公园、云雾山森林公园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进园的项目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并按要求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考核:按完成工作任务的比例计分。
行业办:1、完成原腾达铁矿、宏达铁矿尾矿库修建(缮)工程(50分);2、加强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尾矿库监督管理,杜绝污染事故发生(50分)。
考核:第一项分目标按完成工作任务的比例计分;第二项分目标每发生一起污染事故扣10分。
邮政局:完成本单位锅炉治理任务。
完不成治理任务不得分。
县医院:完成本单位取暖锅炉治理任务。
完不成治理任务不得分。
通信公司:完成白塔支局和住宅楼锅炉治理任务。
完不成治理任务不得分。
农行:完成本单位住宅楼和住宅小区锅炉治理任务。
完不成治理任务不得分。
人行:完成本单位锅炉治理任务。
完不成治理任务不得分。
信用联社:完成本单位和大阁信用社锅炉治理任务。
完不成治理任务不得分。
水利局:完成本单位锅炉治理任务。
完不成治理任务不得分。
新华书店:完成本单位锅炉治理任务。
完不成治理任务不得分。
移动公司:完成本单位锅炉治理任务。
完不成治理任务不得分。
华泽宾馆:完成本单位锅炉治理任务。
完不成治理任务不得分。
扶贫办:完成本单位锅炉治理任务。
完不成治理任务不得分。
传输公司:完成本单位锅炉治理任务。
完不成治理任务不得分。
国税局:完成本单位锅炉治理任务。
完不成治理任务不得分。
广播局:完成本单位锅炉治理任务。
完不成治理任务不得分。
(三)组织领导
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工作,在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环保局具体负责实施。各乡镇、各部门于今年12月5日前向县环保局报送年度自评报告及有关资料,年终由县环保局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提出考核档次意见,经环保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全县目标管理综合考评。
(四)考核结果与评价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未完成工作目标三档。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在70—90分为达标;70分以下为未完成工作目标;年终县政府依据考核得分,乡镇在前名,县直部门在前名给予表彰奖励。
对本年度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因查处不利造成生态或经济损失的;对因环境污染案件查处不力,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的;对因环境污染问题,被国家和省市通报批评的;对不经环保审批把关,私批乱建建设项目造成严重污染的;重污染企业出现严重反弹的,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对其负有责任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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