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两个原因:一是传统的力量过于强大,形成强势话语霸权。应当“归功”于我 们师承的前苏联的刑事法理论体系,一代学者的成长只能接触到一种声音。在一 种声音统制下,我们怎能期待多元力量的诞生?二是挑战的力量弱小,胆怯乃至 盲从。邓正来先生曾尖锐指出:中国社会科学缺乏自主性,应当更多地进行否思 (Unthinking)而非重思(Rethinking),即对以往文本构成的我们内心坚信的核心 的知识障碍进行破除和反抗。[12] 我们应当求诸自身而非将责任归至外部世界。
学问贵在思辩,思辩方获真知。如果我们的刑事法学要有发展,那形成“百家争 鸣”的气象是必需的。“百家争鸣”的前提是什么,是“学派林立”。
实际上,我们 同样存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派之争——“海龟”与“土鳖”争雄。一般而言,海龟 派注重“法律移植”,土鳖派强调“本土资源”。另类当在其外。传闻曰:海龟上岸, 土鳖滚蛋。果真如此严重么?未必如此。海龟下过海,吹过海风,受过“洋”气, 对西方现代法律价值、观念与制度略有通晓;
土鳖留守本土,具有本土传统,重 本土继承与实践,对基本国情有更深入认识。一任海龟爬行,则泱泱中华大国几 变成汪洋,“国将不国”——“邯郸学步”,危险!一任土鳖当道,则视野有限,中 华文明始终以“兹尔小邦”轻视西洋各国,拒斥西方现代文明——“坐井观天”,同 样危险!其实,土鳖、海龟只是形象之说,“出身论”不应坚持。要紧的是,海龟 上岸,土鳖下海。海龟宜熟悉基本国情,以免清谈误事,动辄对曰“某国实践如 何如何”,那是他国干我邦何事?“刻舟求剑”,徒呼奈何?土鳖宜通晓他邦法律 和法学,以免过于重视传统,束缚改革视野与步伐,永远紧跟人家小跑,美其名 曰“赶超”。永远在“赶”,何来“超”说?以刑事法学而言,海龟与土鳖如能共商“国 是”,既借鉴国外先进法治经验又着重本国国情,合力促进刑事法学,则幸莫大 焉!值得欣慰的是,海龟土鳖渐渐认识到己身之不足,“出身论”渐无市场。
六、 刑事一体化研究范式 追溯刑事一体化的渊源,应当归功于李斯特的“整体刑法 学”观念。自诸法一体到各自为政,渐渐形成宪法之下的民法、刑法、行政法、 诉讼法、经济法等各个部门法体系。学科分类细密化导致的结果是学者“贵精不 贵博”,往往是研习刑法者不通民法,研习实体法者于程序法知之甚少。“整体刑 法学”正在此种背景下展开。
在我国,首倡“刑事一体化”观念当为储槐植先生。
在他看来,刑事一体化是实现刑法最佳效益的最佳途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 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
[13]陈兴良先生继之提出“竭力倡导与建构一种现实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关怀为 底蕴的,以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式”。是为刑事一体化的两纛旗帜。
说及一体化,不可不涉及当前学界的“刑法民法化”、 “民法刑法化”、“公私法合流”等倾向。自古罗马切分公私法以来,公私法的划分 成为大陆法系的传统。伴随两大法系的相互借鉴、吸收融合,公私法的界限在模 糊甚至面临消失的可能。这足以引起法学界的关注:重归诸法一体乎?我们在质 疑。责任竞合(聚合)、边界消失——各部门法将触角纷纷探进邻近的“域”,寻 求扩张的空间。我们无法预料,今后的法学是否会朝“公法一体化”乃至“诸法一 体化”的方向前进。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各法学学科相互借鉴之例枚不胜举:
侵权行为成立要件要求:须有加害行为;
行为须不法;
须侵害他人权利;
须有责 任能力;
须有故意或过失;
体系结构上可归纳为构成要件(Tatbestand)——违 法性(rechtswidrigkeit)——故意与过失(Verschulden)三层结构。这种体系结 构来源于刑法理论。[14]法人犯罪理论中,从民法理论中援引出替代责任理论、 连带责任理论加以解释,却是民法理论对刑法理论的渗透。[15]一位刑事法学者 应当是一位 法学者甚至一位人文工作者,他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位刑事法学者。
他的领域如果局限于此,将无以应对这个时代。这是一个知识转型的时代,她要 求哲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心理学家和其他学科学者把法律问题 纳入思考范围,同时要求法律学家能像知识分子那样思考问题,破除隔膜,共同 完成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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