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面临四大困境 京津冀地区的环境治理未能实现有效协同,原因有四。第一,环境的 公共品属性导致地方参与治理的动力不同。环境是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 性的公共品,在治理上很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导致各地实际的环境治理水平 之和低于社会总的最优水平。与此同时,从京津冀地区产业结构来看,北京的环 境治理结构以第三产业为主,天津的产业结构正在转型,环境治理结构以第二产 业和第三产业为主,但是河北处于加速工业化发展阶段,需要治理的第二产业占 比较大,受环境治理的影响也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河北相对北京、天津而言, 治理环境污染的动力将大大降低。
第二,地方利益保护难以保证环境协同治理效果。作为同级地方政府, 京津冀三地间自发的协商成本比较高,各项环境政策的实施容易受地方利益影响, 政策效果难以得到保证。京津冀环境治理应从整体角度来规划。虽然地区已有整 体的生态化工程,但是尚未建立政府间完善的区域协调机制,难免出现重建设、 轻维护的现象。
第三,环境问题的外部性使地方环境治理成本收益不对等。例如在环 境污染治理投入成本方面,北京占GDP的1.31%,天津占GDP的1.55%,河北占 GDP的2.54%,然而治理收益却由整个区域共享。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成本和收 益不对等也是协调失灵的原因之一。此外,污染源头错综复杂,污染严重的地区 未必能够承担庞大的治理成本。
第四,缺乏联合防治的资金募集责任体系。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跨地 区特点,不同地区协同机制的缺失,使整体上环境治理强度低于社会最优水平。
具体说来,在联合防治方面,特别是区域性大项目的资金筹集,缺乏明确的责任 体系。这意味着,通过各地政府共同拨款筹集资金,以及向各地政府公平分配中 央专项拨款,在行政协调上将会遇到诸多困难。因此,协同治理京津冀区域的环境染问题,必须建立经济偿机制,包 括财税政策协调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区域碳交易机制以及融资激励机制。
建立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的财税政策协调机制 创新京津冀地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积极推动京津冀地区公共 服务和税收征管的一体化,设立京津冀地区财政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促 进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包括环境治理的转移支付;同时负责建 立和健全区域内税收分享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中央财政可以将专项转移支 付统一划拨给京津冀地区财政委员会管理,由该委员会在区域内自行协商再分配 办法,确保在区域内部优化财政资源的使用。
开征环境税。近年来,京津冀地区雾霾天气频发,建议京津冀地区在 已启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基础上,加快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并将其作为 地方税种,充实地方财力,强化环境保护。
完善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公共财政体制与保障机制。要实现三 地联动、区域一体化的财税政策协调,必须打破公共财政体制与机制上的分割状 态,克服多头治理、资源错配的弊端,合理划分政府环境保护事权与财权。应调 整完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度,并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制度。
推动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的生态补偿机制 推动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实质在于重新分配京津冀三地之间的 部分财政收入,目的在于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使整个区域能够发挥出整体 的最佳效益。
建立规范的“中央一京津冀地区”区域纵向生态转移支付机制。京津冀 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开发强度过大、资源环境约束凸显,且在我国三大经济区中 自然生态环境最为脆弱。在环境治理方面,需要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转移支付,将 京津冀北部的生态功能区从优化发展区中独立出来,建立国家生态补偿机制,加 大中央对张家口和承德地区的纵向转移支付。京津冀三地还需研究制定统一的生 态红线划定标准,努力破除行政壁垒,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区域节能 低碳环保市场,促进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实现无障碍流动,让市 场机制在区域合作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创建区域内的横向生态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在京津冀地区间税源、财 源分享的基础上,建立三地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使作为京津两地绿色屏障的 河北,在作出贡献的同时获得相应补偿。目前京津冀北部的生态功能区,包括河 北的张家口、承德,北京的平谷、密云,天津的蓟县,基本属于禁止幵发区,因 此三省市应增加对该地区的财政支持。具体而言,一是河北省内要倾斜发展,建 立省扶贫财政稳定增长机制;二是北京、天津可参照对口援助新疆等地的模式、 标准、规模,帮扶河北发展。
启动京津冀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2013年,北京、天津已陆续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碳交易机制的有 效运行,能够发挥其环境协同治理作用,实现节能、减排、大气防污和雾霾控制 的综合效果。
建立体现补偿机制的区域碳交易市场。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划,未来三 年内将建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利用京津现有碳市场经验,着手开展与河 北省企事业单位在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核査、配额核定、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合作 研究,支持河北省企事业单位在其他协议省市实施二氧化碳减排项目,为下一步 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立打好基础。
发展以公共碳基金为主体的碳市场机构。通过一系列公私合作机制的 灵活使用,实现与金融市场的连接,提高碳市场的资产化和金融化水平。
创新行之有效的碳市场工具。京津冀三省市政府均是当地低碳转型支 出的主要承担者,应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地方积极创新有特色的融资工具,并通 过创新的碳市场工具,实现京津两地对河北的生态补偿。
出台适当的区域碳市场政策。碳市场政策包括对碳市场、机构和工具 的激励和治理政策,以及利用市场机制配置中央财政大气治理资金的政策。碳市 场政策是由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发改委共同推动的,在环境保护方面还需要和各地 区其他政府部门进行相应的协调。
创新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的融资激励机制 除了财税、生态补偿、碳交易等涉及财政协同治理的政策工具,还要 通过金融市场政策创新,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配置环境资源,激励社会民 营资本进入环保领域,倜动资本市场投入环保产业的积极性。建立政府引导型的京津冀区域环保基金。由京津冀三地政府共同发起, 设立政府引导型区域环保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环保产业。对于京津冀区域环 保基金出资占比,政府不应超过30%,也不作为主要合伙人进入基金的管理机构, 而是作为有限合伙人,使该基金可以市场化运作。政府出资的目的,在于引导市 场资金流向环保领域,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环保技术和环保企业缺乏启动资金 的问题。
综合构建京津冀环境保险体系。建立京津冀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的整体 框架,以此为基础,分析环境保险与其他风险管理方法的不同特点及其适用性。
以京津冀区域环境风险分担为目标,从观念、管理、政策激励、巨灾损失分担机 制和绿色产品创新等角度,提出京津冀环境保险体系创新发展的思路框架及保障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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