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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义务教育阶段择校 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行为研究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9-11-05 07:57:31 点击:

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行为研究

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行为研究 一、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行为显现的几个特点 (一)择校难度越来越大,择校付出的成本(不仅包括 经济成本)越来越高 在调查中发现,政府加大对择校行为的治理力度,采取 了多中心治理的一系列措施,对其进行越来越严格的控制, 而优质教育资源又不可能迅速变得充裕,受多种主客观因素 影响,社会公众对择校的需求依然非常强烈,这就造成了择 校难度增大,而择校者为此而付出的代价也越来越高,这不 仅包括付出的经济成本,还包括为此而动用的社会资源,投 入各类的人力、物力。经调查了解,择校费是按照政府相关 部门规定,确定收取标准,并非“以质论价,随行就市”的 市场行为,G市一般为1万元。但是“按照经济学的一般原理, 当价格受到管制后,就会激励对优质教育的‘过度’需求, 这时,价格之外的因素就会替代价格成为机会获得的关键” [1]。择校家长除了需要支付择校费以外,部分家长或家长所 在的单位还要支付给学校形式多样的赞助费、共建费、捐资、 助学费等,而这些都是在动用了相当的社会资源,征得学校 同意之后“自愿”承担的费用。在访谈中也发现了一个值得 深思的现象,就是在已经发生择校行为的群体中,相当数量 的家长认为:支付择校费等各类额外费用,是值得的,并且 表示这不会对家庭的经济构成负担。当然也有个别家长认为 家庭经济条件妨碍了择校。被访者普遍认为实施择校行为的大多数是社会、经济地位比较高,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家庭 (当然,这一结论有待实证)。部分被访者也谈到,即便是 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最终也只有少数人实现择校目标。

(二)择校行为指向相对单一,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少 数学校 调查中发现,G市择校行为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少数几 所初中和小学。以某城区为例,该区共有小学25所,初中13 所。数据统计显示,择校行为主要发生在位于重要机关、企 事业单位比较集中的核心城区的4所小学和2所初中,择校生 比例都达40%以上,择校人数占全区择校人数的82.5%,这几 所学校办学条件较好、社会声誉高、教育质量高,尤其是这 4所小学对口升入这2所初中,毕业生升入重点高中比例较高, 成为一条优质教育“链条”,强烈地吸引了众多择校者(见 图1)。

(三)择校者普遍反映得到较高的教育收益 访谈中,如愿实现择校的家长普遍认为:功夫不负有心 人,“钱”没有白花。一是择校生享受到了优质的教育资源, 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发展优于原学区其他同龄学 生;
二是择校生交往到“层次”较高的同学,情绪发展积极, 自信心增强;
三是择校生家长有自豪感,虚荣心获得一定程 度的满足[2]。择校者的个体理性引发了集体的不理性,即 使择校会对社会带来许多不利影响,许多社会媒体对此不断 进行口诛笔伐,但集体的非理性仍然造成了“择校热”的不断升温。无论是择校成功的还是未择校或择校未成功的被访 者,大部分对择校行为表示理解并支持个体对教育作出的自 由选择。

(四)与择校相对应的“择教”现象越来越普遍 调查中发现,即使已经实现了择校愿望,获取体制内优 质教育资源的学生,大部分也会在家长的安排下参加课外辅 导班和聘请家教。政府治理中小学生负担过重,禁止举办校 内辅导班,却促成了校外(有些甚至就是本校教师举办的) 择教行为的盛行。据零点公司201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 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一线城市“择教”费用已经占到 家庭总支出的37.3%,普遍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如文东茅 所言:“由于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在政策上就属于择校 入学,而在基础教育阶段甚至从幼儿园开始,学生不是在学 校之间‘择校’,就在培训市场‘择教’,因此,可以说我 国已经出现了所有学生都以不同形式择校的‘全员择校’现 象。”[3]再进一步假设,如果教育发展均衡了,学生不用 去择校了,但却一定会去校外择教,这也是事实上的一种择 校。

二、政府治理择校行为的策略内涵 从2001年以来,G市不断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行为 的治理,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努力实现政府、社会和市场 的互动,逐步实现由以政府为核心的单中心治理模式向政府、 市民社会和市场多中心治理模式的转变。(一)实现多中心治理,推进学校均衡发展 从“十五”计划开始,G市一方面提高基础教育管理层 次和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另一方面培植政府以外“第三部门” 的作用,发挥市民社会对公共教育的支持,大力扶持薄弱、 民办学校发展,缩小校际差距。多中心治理推进教育均衡发 展,从源头上治理择校行为。其策略的核心内容包括:一是 大力培植市民社会对公共教育的支持,促进办学体制改革。

G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培植“第 三部门”参与治理公共教育、义务教育,大力扶持民办教育 的发展。民办学校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并与公办学校 享受同等政策;
优质公办学校可以与企业或民间资本采取股 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办学;
民办学校教师在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评定、评先奖励、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办学校 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并可以进行双向交流;
扩大优质教育资 源的辐射力,利用名校效应,开展强校与弱校之间联合办学, 推动强校的集团化、连锁化、名校办民校等办学模式的发展。

二是加快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师资力量。G市加大 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实施教师交流制度,建立了集团内 交流和城镇中小学教师及新聘用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 度;
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区域内教师交流制度,对在同一所 学校工作满6年的教师进行校际间或集团内各校区交流,推 动城乡教师对口支援、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
鼓励教师跨 校互聘兼课(兼职),形成教师柔性流动机制,推进高水平教师资源的共享,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将“名师工程”、 特级教师、教学能手、优质课获得者和高级教师作为管理重 点,遏制有偿家教。三是推进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基础设 施。G市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市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和实施 细则,对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的标准。“十 一五”期间全市财政性教育投入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4%以 上,年递增25%以上,用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总量,教育投 资效益明显提高,义务教育整体办学条件得到显著提升。在 义务教育阶段取消重点学校制度,代之以标准校建设,较好 地解决了部分学校基础设施条件薄弱问题,义务教育基础建 设标准化程度日益提高[4]。从“十一五”开始到2012年, 基本完成了全市924所中小学的标准化建设任务,全市中小 学教学设备全部达到“完全配置”标准,基本实现了城乡学 校教育设施的无差别配置。四是加强治理“乱收费”,提高 义务教育的公益性。1990年以来,G市在义务教育收费方面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一费制”,多次制发有关政策规定, 规范义务教育的收费行为。聘请学生家长、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新闻记者等各界人士作为“监督员”,定期听取对教 育行风建设,特别是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早在2006 年,G市多个部门就联合下发《G市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 制度(试行)》,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 教育收费,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 事业健康发展。从2006年开始,G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义务教育免除杂费制度,2008年推行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寄宿生住宿费和书本、作业本费。截止到2013年底,全 市适龄儿童入学率、小学毕业生升学率、小学在校生巩固率 全部达到100%,初中在校生巩固率达99.06%,义务教育的保 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有效提升了公益性和均衡性。

(二)努力实现入学机会分配均衡,有效控制择校行为 不同学校的升学率差异是影响学生择校的最根本的原 因。在当前择校愿望依然非常强烈的客观情况下,G市出台 了一系列策略方案,对择校行为进行控制和疏导。按照1986 年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G市坚持义务教 育阶段按居住地免试就近入学,并逐步淡化户籍色彩,严格 控制择校。从2001年开始,出台较为强硬的措施治理择校行 为,取得一些成效。特别是从2006年起,连续几年出台了具 有“重大改革内容”的《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2013年, 对择校生问题又做出了新的规定。其核心策略就是:希望用 制度的约束,让择校者付出更大代价,从而进一步遏制择校。

这一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2009年 起,凡初中阶段(2006年入学)择校生中考不享受中考指标生 和推荐生待遇。(2)自2008年起,小学阶段择校生在中考 时,同初中阶段的择校生一样,一律不享受指标生和推荐生 待遇。(3)从2006年至2008年,11所高中试点学校中考指 标生分配数额由原来计划内招生总数的65%扩大到75%,每年 递增5%。自2011年起这一比例扩大到80%。(4)各个中小学必须严格按照政府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 跨学区招生,出现违规违纪的初中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在 当年度中考指标生分配中扣除5%至10%指标生分配数额。

(5)从2016年开始,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中实行“将普通高 中学校招生计划全部分配到初中学校”,即自2013年起新入 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是新政策实行后的首批学生。(6)各 招生学校在中考录取中,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先录取计划 内的指标生,再录取计划内的统招生。(7)严控学校班额, 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班额上限由2006年的54人、60人、 60人,变为45人、50人、56人。[5] 三、治理对择校行为产生的影响 G市采取的一系列治理择校的行为策略,究竟产生了怎 样的效果呢? (一)择校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出现了逐年减少的趋势 从2009年至2013年,G市中心城区小学择校生占在校生 的比例下降了10%以上,特别是2009年颁布新的《中小学招 生意见》后,当年成功择校人数骤降,2010年发生小幅反弹, 但是总体呈现下降趋势(见图2)[6]。

(二)社会公众对治理择校行为的招生制度改革的态度 呈现两极分化 近年来,G市采取的较为强硬的治理择校行为的义务教 育招生制度的改革,其内容包括入学机会分配(重新调整划 分学区)、严格程序、明确标准,提高放弃就近入学机会、自主选择教育的代价等,在社会公众中产生了怎样的反响 呢?在访谈中发现,对待治理择校行为的制度改革,实现择 校意愿者和未择校者的评价差异较大。已择校者对择校行为 表现出强烈偏好,在主张实施更为宽松的择校政策的同时, 对政府严格的择校费管制表示赞许,但对未预置足够的过渡 时间而严格控制择校行为的中考政策表示强烈不满,并采取 了群体性过激抗争行为;
未择校者(包括择校意愿未实现者) 对严格把握招生程序、标准和严格管制择校行为呈现出强烈 偏好,主张提高择校成本、扶持薄弱学校,实现真正意义的 教育公平,特别是入学机会的公平。二者都对政府实现教育 发展均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策略表示满意,但对政府大 力扶持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和体制外择校认识不一。

(三)实现择校的方式日趋多元化 由于G市较为刚性治理择校行为的策略,以及教育公平 理念的盛行,迫使实现择校意愿的方式逐渐公开、透明、程 序化、标准化,并非某些人想象的“以钱择校、以权择校” 的单一模式。择校方式多元化在一个侧面反映了教育制度安 排的进步。G市择校者主要通过六种方式实现择校意愿,按 所占比例依次为共建单位(合作办学)、就近购房租房迁户、 优秀生、捐资或其他突出贡献、拥军、系统内单位六种主要 方式(见图3)[7]。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G市明确了“将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全部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时间表以后, 以“就近购房租房迁户”方式择校(或者说是“避免择校”)的比例明显增加,这就进一步拉高了“学区房”的价格,其 “负外部性”不容小觑。2015年,中国之声“全国”两会特 别节目《直通北上广》也关注了这一现象,它引用的“零点” 调查数据显示,北上广一线城市受访家长中,46.8%愿意购 买或者租住学区房,而55.9%的已经和即将成为家长的90后 年轻人,表示愿意为教育而购买或租住学区房。

(四)择校分布范围不断扩大,择校行为发生在社会各 个阶层 在调查中发现,在众多择校的群体中不仅有经济条件和 社会地位较好的私营企业主、经理人员、国家和社会管理者 家庭(主要以父亲职业认定)[8],许多一般收入人群甚至 部分低收入、务农和城乡无业、失业家庭也加入到择校的行 列。择校群体与未择校群体并不存在所谓的“阶层”分化, 某些刻意将二者对立起来的言论,缺乏事实和理论依据,并 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择校的原因除了为给子女提供更好的教 育机会以外,还有工作迁移(包括进城务工)、流动等因素。

接受访谈的绝大部分择校者认为择校费用对家庭经济没有 构成负担,而且择校未成功的家长也大多反映:多交点钱让 “择”也行(但这并不排除家庭经济能力对择校行为的影响)。

G市对择校费的管制、从众心理以及社会公众对优质教育重 要性认识程度的提高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增强,促使择校 分布范围不断扩大(见图4)[9]。

四、分析与讨论(一)对择校行为的认识 “择校通常是指放弃政府已有的教育安排而自行选择 其它学校就读的行为”[10]。择校行为是全世界范围义务教 育阶段一种较为普遍的教育现象,它有着复杂、深层的经济、 社会原因。(1)择校行为体现了学生和家长的教育选择愿望, 其与国家的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是相违背的,但却并不违反 法律。这是家长和学生应有的权利,家长有为子女选择优质 教育的权力和责任,学生有为自己的兴趣、特点和需要等选 择更适合教育的权力和自由。因此,择校行为体现了社会公 众对教育公平的追求,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 物。(2)在任何国家,优质教育资源都是短缺的,充裕与均 衡只是相对的、暂时的。教育发展不均衡时,学生和家长会 “以钱择校、以权择校、以分择校、以需择校”;
但是如果 教育资源均衡了,学生一定会去校外补课,这是另一种择校 或者叫“择教”,二者都是典型的个人理性引发集体不理性。

因此,彻底地消亡择校行为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择 校是永恒的。(3)择校是促进公立学校的竞争和改革,以提 高教育质量的有效措施,体现了学生权利和政府责任的关系, 满足了不同类型的合理需求,对教育公平是更好的促进,是 公共教育体制重构的重要政策思路之一。[11] (二)对治理择校行为的认识 治理择校行为应逐步由以政府为核心的单中心治理模 式向政府、市民社会和市场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转变,努力实现政府主导下的三维互动。(1)治理择校行为要考虑义务教 育产品生产的市场化趋势,这是多中心治理的重要思路之一。

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又具有私益性,但是义务教育既非纯 公共产品,又非私人产品,可以称其为一种准公共产品,这 已为公共产品的研究所证明。为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在一定的框架内推动公共产品生产者的多元化,扶持民营教 育的发展和扩张,为消费者提供各式各样的优质教育资源, 以此消解择校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是完全可行的政策选择。

(2)治理择校行为要充分发挥公民社会,即第三部门的作用。

公民社会是“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 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 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 组织起来的运动等”。[12]实现公共教育的多组织提供与生 产,可以更高层次地满足消费者与使用者在可替代与多元化 公共教育资源中的自由选择。(3)治理择校行为不仅要有“就 近免试入学”的宏观政策阐述和终极目标定位,更重要的是 要有过程性的目标和策略。充分认识优质教育资源配置的特 殊性,研究制定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优质教育入学规则”, 管制与疏导并重,调控择校过程,规范择校秩序,通过有效 的制度安排,推进公办学校、私立学校、合作办学等多样化 优质资源扩张,把择校行为平衡在一定的范围和规模之内, 最大限度地实现集体理性。

(三)对G市治理择校行为的认识G市通过一系列治理择校行为的制度安排,使义务教育 阶段择校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缓解。遏制择校的政策迎 合了这样一种观点:择校特别是择校收费违反了教育公平的 原则,助长了教育领域的腐败问题,转嫁了教育成本,增加 了家长的负担,必须恪守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就近入学” “平等受教育”的原则。而另一部分人对这种处心积虑遏制 择校的政策产生了更为理性和深刻的质疑:“一是强制性就 近入学会导致教育机会不均等;
二是即使完全杜绝择校,仍 不能获得真正的教育公平”。文东茅通过大规模实证调查发 现:“在‘就近入学’情况下,优质教育机会的分配并不是 随机和平均的,弱势群体仍然处于不利处境。造成这一现象 的原因可能主要有二:第一,由于历史发展、地域环境等原 因,城市优质学校的分布是不均匀的,优势群体所居住的区 域通常各种自然、人文环境较好,拥有更多的教育资源,能 吸引更好的教师,而弱势群体所居住区域则没有这种优势, 所在区域附近学校质量较差,因而通过‘就近入学’而就读 优质学校的机会较低。第二,在就近入学或电脑派位政策约 束下,如果被分派到薄弱学校,优势群体可以通过付费择校 或就读民办学校等方式放弃就近入学机会,而弱势群体往往 只能被动地接受安排。如此一来,在薄弱学校就读的弱势群 体子女比例自然会相对更高。”择校禁而不止反映了家长对 优质教育资源的追求。因此,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 源,既满足了市场追求优质教育资源的愿望,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对教育投入的不足。对于教育选择的合理性、 现实性应当充分予以理解,尊重教育选择的自由。如果一味 采取遏制的措施,就会消耗掉大量的教育资源,降低教育效 率,从而也不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和自由[13]。G 市的治理择校行为的策略,在短期内缓解了择校带来的一些 负面效应,但是并不能提供制度化的机制。多中心治理推进 教育均衡发展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奏效就迅速推行强硬的遏 制择校的措施,特别是缺乏全面的疏导制度安排和足够的入 学时间预置以及对择校生歧视性的中考政策,限制了热点初 中优秀择校生平等选择优质高中的机会,从而饱受诟病,引 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这与改 革初衷存在较大偏差。因而,治理择校行为应从更广的维度 确立政府、市民社会、市场三维框架下的政策策略,在教育 权利、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几方面把握教育公平、提高教育 效率、激发教育自由。

五、几点政策建议 (一)治标之策 一是公示招生程序、招生标准、招生信息、招生名额。

建议对于申请择校者多的“热门优质”学校,可采取公开摇 号的方式:即根据实际教育资源,严格控制择校名额、班额, 在满足本学区适龄学生入学要求的前提下,如果有富余名额, 可以对学区外的学生采取公开“抽奖”的方式录取择校者;

对特长生、优秀生的录取,要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标准,并张榜予以公布,必要时可进行公开听证予以确定。二是尽 可能以一个完整的义务教育阶段(现行为九年)为周期,推 行具有“重大改革内容”的、针对择校生的中考政策调整, 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引发群体 性过激行为及其他重大社会矛盾和问题。预留出足够的过渡 时间,使已经即成事实的择校者在现行政策框架内完成义务 教育,特别是带有歧视性的中考招生政策,应慎重把握执行 时间表,使试图择校者也有充分的时间作出权衡。在重大改 革政策出台之前,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尊重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转变年年都出“新政策”的急功 近利观念,摒弃“有权就是任性”的惯性思维。三是规范择 校费收取行为。严格执行择校费收取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 准或增加其他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加强对择校过程中乱收 费行为的治理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四是规范择校费管理使 用。建议建立择校费统一管理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建立 一个择校费专项基金),统筹安排择校费的使用,按择入学 生数和班额数向学校拨付部分择校费,大部分用于扶持薄弱 学校发展;
建立择校费收取总额、支出情况公示制度;
开展 择校收费专项检查,对择校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二)中期策略 一是全面完成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不断加大教育投入, 特别是引进多元化社会资本投入,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一般学 校的投入,尽快实现市内校际和城乡学校教育设施的无差异配置。二是广泛开展重点名校对口帮扶薄弱学校的活动。在 城区突破“以区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借力旧城改造 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通过联合办学、集团化办学、教育联 盟、兼并重组、名校托管以及名师和优秀教育管理人员交流 等方式,整合教育资源,逐步实现名优教师和管理资源的共 享,实现优质教育的良性扩张和校际间办学水平的高位均衡。

三是积极开展特色教育、特色办学,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就学 需求。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在完成义务教育基本教学任 务的前提下,参与兴办各类专业学校、特长小班等,使学生 有机会结合自己的兴趣、偏好在不同特点的学校之间进行自 由选择,更好地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四是正确引导家长 和学生在不同特点学校之间进行理性选择。加强驻区招生宣 传,让家长充分了解不同学校的突出特色,弱化对所谓“好 学校”的盲目追捧心理,全面把握不同学校的教育质量,根 据孩子志趣、家庭情况、地域特点等理性选择就读学校。五 是加快义务教育事权及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科学划分各级政 府的义务教育事权,并合理配置相应的财权,建立和完善义 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保障义务教育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和薄 弱学校的投入,解决义务教育投入低重心化的问题;
改革预 算制度,彻底根除学校的牟利动机,废除教师结构性工资, 实行岗位工资制度。

(三)治本之策 一是区分公共教育的提供者与生产者,改变“财政资助、政府管理”的公立教育制度,构建政府、市民社会、市场多 中心治理义务教育新格局,积极培植“第三部门”参与治理 义务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放权、择校、收费、自治” 等教育提供形式,推进公共教育多元投入、多元生产、多元 供给,满足多元化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培养社会共同价 值,促进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二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的规定,大力发展民办学校,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以民办公助、公办民营、名校办民校、出售学校、后勤社会 化、转制学校、股份制、教育券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 源的整合,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三 是提升教育的公益性和均衡性,实现公共教育质与量的辩证 统一,形成民办、公办、补习教育的生产链、供给链,做到 各行其道,各负其责,彻底消解择校行为带来的“负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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