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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性别视角看《婚姻法》中对事实婚姻的|新婚姻法事实婚姻还存在吗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9-10-24 07:52:04 点击:

从社会性别视角看《婚姻法》中对事实婚姻的

从社会性别视角看《婚姻法》中对事实婚姻的 事实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一种方式,古今中外均有一定 程度的存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事实婚姻”正在被越来越 多的人所接受。针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法规,既反映出代表社 会主流意识的法律背后对男女两性的建构,也体现出法律对 妇女等弱势方权益的保护水平。本文从社会性别的研究视角, 通过对四次《婚姻法》及解释中涉及“事实婚姻”的表述及 调整的分析,揭示出国家立法在处理“事实婚姻”问题上的 两性不平等隐患,并试对“事实婚姻”这一社会现象的长期 存在做出两性关系解释。

摘 要:
社会性别 婚姻法 事实婚姻 两性关系 一、国家立法在“事实婚姻”问题上的两性不平等隐患 澳大利亚学者马格利特·桑顿曾指出“在我们的社会中, 法律是男权主义的权利制度,他作为一种与等级制和阶级特 权紧密联系的社会控制手段以及传播知识的重要渠道而起 着用。”①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现代国家在建构法律时曾 极力避免法律本身存在的性别或其他形式的不平等,甚至在 立法之时还倾向于保障妇女等弱势方的权益,如《妇女权益 保障法》的确立。可是这类法律大多缺乏可操作性,表面上 平等的法律在操作中和处理结果上却暗含了性别的差异对 待。在“事实婚姻”问题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重视法律公正形式而轻实质,不利于妇女等弱势方的权益维护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以1994 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分水岭将补办登记手续为 要件对事实婚姻加以认定。因此, “补办”被理解是通过 补办登记有利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只有补办后才可以通 过判决不准离婚、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等 给妇女等弱势方带来利益。但由于补办不具有现实操作性, 补办需双方同意,如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就无法完成补办程 序。“补办”对当事人有利,就“补办”;
不利,就不补办。

现实中,补办与否的决定权往往掌握在男性手中。无疑,这 一法律规定的结果是男权的充分体现。

(二)女性承受着“道德化”事实婚姻的多数压力与后 果。

从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 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中看出, 法律在涉及两性事实婚姻关系上呈现回避态度。众所周知, 法律代表了社会最主要的意识形态标准,而《婚姻法》对“事 实婚姻”的回避态度实质上将事实婚姻排除在主流道德范围 之外,使得事实婚姻主体承受着社会大众莫名的道德谴责。

因为社会对两性的性活动采用了一套双重标准,性的意 识形态在于强调欲望是男人的领域,贞操属于女人。更多的 允许男性从事某些性活动,却严格限制女性从事这类性活动。③例如婚前性活动,几乎所有的社会都会容忍男性的婚前性 生活,会以“社交”“逢场作戏”等理由替他们开脱;
而当 女性发生婚前性活动时,人们大多会谴责其道德品质低下、 失了贞操,会给她们冠以“放荡”“缺德”“不检点”等罪 名。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与谴责均落到了女性身上。因此, 如若法律在“事实婚姻”问题上仍在表面“中立态度”的立 场下对其持回避态度,将其排除法律“管辖”范围之外,会 成为“道德化”事实婚姻真正的始作俑者,也将是践踏女性 尊严与权力的一双无形的大脚。

二、“事实婚姻”长期存在的两性关系解释 探讨事实婚姻存在的两性关系解释,引入公正平等的两 性关系作为我国“事实婚姻”立法规制的最基础考量,从而 制定出符合社会、人类两性发展规律的法律,以实现从“男 性中心”到“社会性别中心”的积极社会变革。

(一)遵循了人类两性发展的规律 人类学的研究发现,婚姻家庭形式并不是人类唯一的社 会两性关系形式。1877年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利·摩尔 根在《古代社会》中阐明了以两性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只是一 个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历史范畴。④摩尔根在研究家庭演 化史时指出,在史前漫长的没有婚姻的历史中,人类的种族 繁衍与婚姻没有联系,生育与婚姻的天然联系无从谈起。婚 姻与生育的合一关系是社会建构的产物。从生物学角度而言, 婚姻与生育的联系只是偶然的。⑤此外,人类两性关系的演变存在共性,随着社会生产力 的发展而变化,呈现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⑥事 实婚姻作为人类两性关系的一种新形式,是社会文明和进步 的体现,成为与法定婚姻家庭关系并行的两性关系形式。美 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在20世纪70年代就预测:“家庭 可能既不会消失,也不走入另一新的黄金时代。极可能经过 一场分崩离析之后,再以一种新奇的形态出现”⑦ 因此,“事实婚姻”的发展演变遵循着人类两性关系发 展的规律。虽然事实婚姻两性生活形式在目前的中国不是普 遍的两性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 的增强,两性关系多元化是发展趋势。

(二)是两性关系解放,个体人本意识加强的表现 传统婚姻观将性活动严格的限定在婚姻和生育范围内, 严格控制个人的性行为,进而控制了整个家庭最终达到控制 整个社会的目的。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生产力高度发展,在西方个人主义 思潮的影响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开始转变,传统 的家庭和婚姻对责任、利他和自我约束的强调和要求,被以 个人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所取代,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转移。

因此,“事实婚姻”这一两性关系形象的存在实质上是 对传统规范婚姻关系的挑战,是对所谓性活动“常态”的挑 战,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和避孕技 术的发展,两性关系不再以生育为主要目的,人们追求个性的解放和性权利的解放,自然,法定婚姻关系不再是人们选 择两性生活的唯一方式。正如一些学者强调“婚姻只不过是 我们的文化和法律所认可的一种生活方式而已,但不能因此 要求社会上只能存在一种生活方式——婚姻方式,而其他任 何方式都为法律所禁止,选择其他生活方式的人们将被剥夺 生活的权利,和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⑧所以法律应最大限 度地保证事实婚姻主体者追求这种生活方式的自由和权利。

(三)是男女平等意识特别是女性解放意识的推进 从母系社会解体以来,人类的婚姻家庭就处于女性受压 迫的不平等状态。男尊女卑不仅导致女性社会地位低下,而 且婚姻地位卑微。在父权的主流文化中,妇女被定位在家族 中,一旦脱离婚姻的轨道,就会遭遇社会的负面评价。婚姻 中的女性不仅被赋予操持家务、辅助服务丈夫以及生育子女 的责任,而且附属于丈夫。⑨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特别是自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 会通过《行动纲领》,联合国将社会性别主流化确定为促进 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以来,男女平等意识、社会性别意识在 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被不断标榜,人们逐步具有了男女平等 的价值观。此外,现代社会中女性的广泛就业使女性不再通 过婚姻换取物质保障,女性经济的独立大大增强了女性的自 信心和自我意识,她们也开始追求与男性同等的地位和权利。

事实婚姻两性生活形式的出现与发展可以看作是两性基于 自由的方式对家庭生活的一种选择,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的自愿选择,特别是女性冲破传统男 尊女卑,固有婚姻模式后的一次“酷儿式”的尝试。

参考文献 [1]【澳】马格利特·桑顿 《不和谐与不信任——法律 职业中的女性》 [2] 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 社2009年版 [3] 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两性不平等的社会 机制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7月第1版 2007年6月第2 次印刷 [4]【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 蒓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 [5] 周安平《性别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 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0年8月第一版 [7]【美】阿尔温·托夫勒《未来的冲击》,蔡申章译, 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 [8] 魏清沂:“不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载《甘肃政 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刘燕飞 1990.01 女 呼和浩特市 本科 研究方 向:社会学 地址邮编: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东影南街 乐业小 区124号院 四号楼一单元二楼西户202房,010010①马格利特·桑顿 《不和谐与不信任——法律职业中 的女性》 ② 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 社2009年版 ③ 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两性不平等的社会 机制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7月第1版 2007年6月第2 次印刷 ④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 蒓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 ⑤ 周安平《性别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⑥ 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0年8月第一版 ⑦ 【美】阿尔温·托夫勒《未来的冲击》,蔡申章译, 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 ⑧ 魏清沂:“不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载《甘肃政 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⑨ 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0年8月第一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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