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形式
(一)党委会议
1、议事范围:①学习讨论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意见;②酝酿本单位全局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和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③研究制定党委的重要文件,审议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④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的重大事项,做好新党员的培养、发展和党员的表扬、处分等工作;⑤研究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任免、推荐、培训、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研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⑥制订修改本单位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财务开支审批管理等工作制度;⑦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以及金额较大的财、物等问题;⑧讨论需要由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议事要求:①会议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委员召集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③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④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不同意见者,可保留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留待下次会议继续讨论。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研究决定干部人事问题时,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的意见,都应记录备案。
(二)局长办公会议
1、议事范围:①学习讨论上级政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意见;②研究决定本单位全局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③研究制定行政重要文件、政策措施,审议报请县政府或上级部门审定的重大事项;④研究决定本单位经济开发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⑤汇报交流行政日常工作,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部署;⑥研究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⑦讨论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议事要求:①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②会议参加对象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③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④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的意见,都应记录备案。
二、议事程序
议事时,应根据讨论事项分别召开相应会议进行。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会前协调。对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要事先进行深入调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一些政策性、敏感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还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进行科学论证,不得搞临时动议。会前,还应将议题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协调,然后由局长决定是否提交。
2、会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除干部人事问题和紧急事项外)。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所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因故缺席,该议题一般不提交本次会议讨论。
3、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介绍会议材料,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局长应在充分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4、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的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他重大事项的表决,一般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5、作出决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向缺席的班子成员传达。
6、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专人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会议讨论议题,详细记录每个议题每位与会人员的讨论、表决意见及最后决定。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在记录簿上签名,讨论通过有一定分歧的重大事项时,可要求与会人员签名。
7、会议纪要。对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印发。
三、议事纪律
1、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到会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法召开会议的,经局长同意后,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有关会议报告。
2、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对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
3、局长要及时检查、督促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解决发现的问题。
4、班子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如有泄露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5、所讨论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违规处理
1、局党委应将检查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情况列入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2、重大事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对个人、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班子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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