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公休假制度
按照市劳动人事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凡属正式机关工作人员,按组织人事部门审定的工龄可享受以下公休假天数: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可休假七天;工龄在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可休假十天;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可休假十四天。如遇节假日顺延。
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应享受公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公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一) 休假结束后,要及时向党政办销假。只请假不销假的视为继续休假。(二) 假满后要及时到党政办销假,病假凭医疗证明和病历销假。(三) 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四) 事假连续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扣除半个月目标将(全年所有奖金均衡),超过十天不满十五天的,扣除一个月的目标奖;每累计达到15天扣发一个季度的目标奖金。(五) 因公受伤休假的享受全额奖金。(六) 全年累计请事、病假超过90天的扣发全年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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