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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教育之高校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

来源:仪式 时间:2019-12-03 07:47:28 点击:

生命教育之高校法制教育

生命教育之高校法制教育 1法律的道德关怀:生命伦理观教育的法哲学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与道德的协调运作。

特别是在当今经济发展、道德滑坡的背景下,通过青少年一 代的道德修养教育以培养他们的理想信念和行为规范,形成 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不失为最好的期待。然而,由于经济 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社会活动的复杂性以及人的禀性的多 样性,法律在当代甚至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是十分 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法制教育要通过对人们行为规范的强 化,使道德要求在相对刚性的过程中得以确认。法律信仰的 建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律知识的传授并不必然地导 致受教育者依法而为、缘法而治。法律知识的获知与法律信 仰的形成之间存在着一种或然性的关联。“法律被遵守往往 不是法律被知晓的直接结果。尽管法律被遵守在很大程度上 首先是知晓法律,但它仅仅只是一个外在条件而非原因,或 者说它是公民遵守法律的一个辅助性的因素。”[5]人们 总是更多地从自身的经验出发去筛选信息,总是相信他们愿 意相信的事物,而选择结果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制度制 定背景、本人的社会经历和道德价值判断。“作为法律知识 的普及,‘受众’可能获得的东西更多的是法律的规定、法 律规范的内容,一种国家的意愿、态度、要求,一种法律的 ‘应然’。……这些都无从保障或肯定当事人行为的自觉, 它只是呈现了法律规范可能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或强制功能。”[6]客观地讲,道德上的对法律规则的认同感 形成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制教育的效果。同样,我们 从法律发展的历程和法制教育推行的过往,也看到了道德对 于法律的基础地位和道德目标对于法律精神的深层展示,因 此法制教育内容的考究不能不追寻其道德源头。甚至法律的 良劣通常也由道德的标准加以评价,这种观点在西方自然法 学派的著作中比比皆是。甚至众多实证法学派中那些“坚持 法律与道德区分的法学家”也“从来不会否认在历史上道德 对法律的影响,无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丁和哈特,还是美 国的霍姆斯和格林,这一点上与他们的批评者的观点是一致 的。”[7]28所以,法律从来不是独立自在的事物。“一 种有效的法律制度,必定要有适当的社会心理保证,或说社 会心理势力的足够支持。……有效的社会控制意味着法律、 道德、宗教诸领域的基本一致。”[8]218“人的选择 行为不仅可以由理性思维支配,而且也可以由感性意识支配, 并且后者有更基础的支配作用。”[9]也就是说,法治和 法制教育的生命力源于社会大众对其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 基础的认同。这种价值认同内化为受教育者自觉的感性选择 将会是法制教育的“终极目的”。生命伦理观的教育正是我 们进行法制教育的道德前提。生命教育所提倡的“善待生命” 是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基点。热爱生命、热爱自然、热爱各 种生命形式,一个社会的道德关怀范围越广,其文明程度就 越高。生命教育将生命置于教育关注的核心,它将成为法制教育的“知识背景”,培养受教育者敬畏生命、爱护生命、 尊重生命,通过关注个体生命的价值,使受教育者用理性、 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2传统生命哲学思想:生命伦理观教育的文化土壤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命哲学是生命伦理教育与法制教 育的文化基因。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进行生命伦理教育起 步较晚,最早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台湾地区,后来在上 海、湖北、辽宁、黑龙江等地陆续展开。然而,生命哲学的 思想在我国却源远流长,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

2.1我国古代孝文化影响深远 数千年的农业文明历史,直接决定了中华传统道德的形 成特质。农耕文明特有的“崇尚经验”的价值选择使“孝文 化”的产生成为必然。秦朝以降,历朝历代都将“孝道”作 为“以德治天下”的核心价值观。自汉代开始,官修正史上 都立有《孝义传》,表彰孝子。“孝”被作为选拔官员的重 要标准,《孝经》是古时中国知识分子的必读书目。中国最 早的文字甲骨文中“孝”字就写作“老”为上“子”为下的 结构。如何对父母长辈尽孝呢?首先,中国古人的孝文化中 蕴含着丰富的生命哲学。《十三经注疏》中讲:“家贫亲老, 不为禄仕,二不孝也。”①这里讲的是子女要养父母之体, 供奉长辈,并关注生命质量。其次,子女要做到“孝”还要 爱惜自己的身体,珍爱自己的生命。《孝经•开宗明义》中 讲:“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作为父母血脉的延续,子女要慎重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到伤害。

再次,“父母生之,续莫大焉。”(《孝经•圣治章》)要 做到“孝”,子女还要做到繁衍生命,延续血脉。这其中层 层涵义都体现出古人重视生命、重视生命繁衍的价值取向。

在漫长的宗法伦理社会发展的历史中,社会基础是由血缘关 系为支点架构的,孝亲感恩的思想使中国人对生命的给予者 充满敬意。“亲亲-尊尊”的思想体系成为古时维系社会政 治秩序稳定的“精神内核”。诚然,根植于封建宗法土壤的 孝文化也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传统孝文化不可避免地 会出现家庭关系中的人格不平等,同时,孝文化的异化是封 建国家政治中“忠君”体制的伦理基础。然而,对孝文化局 限性的甄别并不能否定其无可替代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以当今社会的发展视野判断,中华“孝文化”所倡导的“孝 亲感恩”仍然具有时代价值。生命伦理教育应当传承“孝文 化”中跨时代的精神内核。

2.2“人为贵”的传统文化底蕴 从汉墓马王堆出土的医书《十问》中就有这样的思想:
“尧问于舜曰:‘天下孰最贵?’舜曰:‘生最贵。’”儒、 道两家均提倡生命哲学,儒家一贯讲求敬畏生命、关爱生命, “子不语乱力怪神”,“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不知生, 焉知死”都体现出儒家的生命观,认为生命的意义在于现世。

道家文化也十分重视个体生命的价值。老子曰:“名与身孰 亲,身与货孰多?”他以名、货、人的自身价值对比,教育人们尊重自己,珍惜自身价值,不可自贱其身。《吕氏春秋 •重己》也指出:“今吾生之为我有,而利我亦大矣。论其 贵贱,爵为天子,不足以比焉;
论其轻重,富有天下,不足 以易之;
论其安危,一曙失之,终身不复得。”这告诉我们, 天下之财富,天子之爵位都不能与生命相比。庄子深刻地指 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以道观之,物 无贵贱”。他要求我们应该尊重各种生命形式的存在。这种 善待万物的生命理念为今天的生命伦理教育与法制教育提 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总之,在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中 充满着生命主题的思辨,这种对生命伦理的提倡不仅仅是为 了生命个体的存在,更有对生命质量的关注。“一个民族的 传统、文化、信念天然的历史延续性和生命力,规定了适用 于此民族的法律精神。”[10]法律需要也必须对这种道 德关怀做出相应的制度回应。当今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建设法治型国家,法制教育的实施理应找到这种文化 底蕴并将其发扬光大。

3课程建构与法制教育:生命伦理观培养的有效路径 无论生命伦理教育还是当代法制教育,都是一个复杂的 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通力合作。毫无疑问, 大学是学生从家庭走向社会的桥梁,也是进行知识、理念和 品行培养的最佳场所。所以,高等教育也就成为一个人社会 化过程中最富有实效性的途径。在校大学生正处于18岁~ 25岁之间,是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从犯罪学的角度看,处于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也属于犯罪高 发期。严重的网瘾问题、群殴事件、自残行为、吸毒、自杀、 暴力倾向等诸多问题,都在呼吁切实有效的生命教育和高校 法制教育。

3.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生命伦理教育 与法制教育衔接的首要阵地 2006年“05”方案实施以来,“思想道德修养与 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成为目前高校法制教育 的主要课程,其宗旨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具体的课程教 学中,教师应适时进行生命伦理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衔接与呼 应。“基础”课是一门更注重理念培养的课程,从理想信念、 人生观形成到道德修养、法律素养的提高,都是这门课程关 注的内容。这些内容从不同方面关注青年大学生的成长,它 们彼此独立又有机联系。理想信念教育提倡学生要追求高尚 的人生目的、确立正确的人生态度、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促 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倡导珍爱自然、保护生态;
爱国教育要 求学生将自己的人生和国家民族的未来紧密相连;
道德教育 要求学生崇尚“仁爱”,追求人际和谐;
公共道德要求学生 遵守社会规范,参与公益活动,关切他人诉求;
宪法规范要 求学生重视权利、尊重生命、保护自由;
刑法规范要求学生 敬畏生命、捍卫权利。几乎所有的章节都有生命教育的切入 点。因此,如果在道德教育中注重生命价值和生命责任理念 培养,如果能在法制规范教学时剖析这些法律制度的制定初衷,以及经历了哪些历史演变,有什么样的道德源头和隐含 的价值追求,将会引导学生对法律精神深层内涵产生强烈的 价值认同。倘若在进行上述教学内容时有目的、有针对性地 进行生命伦理知识和生命价值的教育,势必对大学生心灵的 发育和成长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基础”课的教 学过程中,教师应结合课程内容,在法制教育中渗透生命教 育,将传统的生命伦理观与法律规则教育紧密结合,从尊重 生命的角度让学生体会各项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形 成对法律的认同,进而将法律制度内化为法律信仰。思想政 治理论课的真正养分存在于社会土壤之中,有效的思想政治 教育除了关注社会,还需要走入社会。实践教学是思想政治 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功的实践教学可以使学生深入社 会,观察并体会真实的社会,思索社会问题的来源并寻找解 决问题的途径。“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可以引导学生以“生 命伦理”为主题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们带着目的、问 题了解社会、贴近真相,进而“用事实说话”,打动受教育 者。在实践教学活动中,青年大学生可以通过调查访谈的方 式了解人们对暴力犯罪现象的认识;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 目前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自杀现象;
通过走进各种保护动物的 志愿者组织看到人与动物的友爱和人间冷暖;
这些活动的有 效开展将会使大学生们主动关注生命的价值,思索生命的意 义。

3.2校园法制文化建设:生命伦理观培养的重要路径由于大多数高校对学生实行住校管理,校园就成为学生 成长的主要环境和活动空间。“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 造人。”[11] 3.3校园文化氛围对大学生的“三观”形成起着重要 的引导作用 校方应倡导“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和珍惜生 命”的理念,宣传生命价值的正面事例,报道威胁生命、残 害生命的负面案例;
在学生中进行“感恩教育”,培养学生 的责任意识、尊重意识、奉献意识;
组织形式多样的主题活 动,宣传健康的生命价值观;
用渗透式的方式增强学生对法 制知识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认可,关心学生的内在精神需要, 关注学生的生命发展,真正使法治观念、生命关怀的理念在 校园里像“空气”一样存在,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法律 生而有之的世俗性,决定了它不可能“自给自足”,也必定 是一门经验的科学,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的形成必然受到很 多或然性因素的影响。高校的法制教育应从本土文化中汲取 养分,从现实生活中提炼素材,在教育过程中不断丰富,如 此才能架构出完整的立体教学模式。如同人的躯体需要“灵 魂”一样,复杂多元的法制教育也需要一种置于所有教学安 排之上的教育理念。所以,生命伦理观的培养应当作为高校 法制教育的原点,由此引导受教育者反思生命意义,领悟生 命价值,认同法治的内在精神,从而内化于自身,方能最终 实现法制教育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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