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检视现行民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探讨民法案例教学 可能的改善路径,无疑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法学教育质量的提 高,实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
笔者以自己在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民法学课程教学实 践中的经验和体会为基础和素材,探讨民法案例教学的现状 和问题,并根据对民法案例教学的类型学分析和民法案例教 学的价值目标的探讨,提出“叙事民法学”的概念和构想。
一、当前民法案例教学的现状与问题 根据笔者的观察和跟同行的交流,目前的民法案例教学 存在着三个致命的问题。
1.当前民法案例教学注重对“民法规范”的阐释、解 读和学习,缺乏对民法案例教学的价值目标―――人文关怀的思索 现行民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着太多概念法学的痕迹,侧重 从法条到事实的演绎归纳,却忽视了法律的价值与人性的关 怀,忽视了“人”的主体性与价值性。[3] 民法案例教学成为规范与技巧的观摩学习场域,对人本 身的关怀被有意无意地忽略。而民法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教 学方法,是要为如下目的服务的:培养民法人缜密的思维、 雄辩的口才,同时培养其应具有深厚的人文素养和人道精神。
2.当前民法案例教学作为教学方法,本身存在着规范 性差的问题 具体体现为:一是案例教学材料选取的规范性弱。有的 案例教学中,不使用严谨规范的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材 料,而是仅使用媒体报道的新闻性资料,难以保持客观中立, 且易受媒体报道的文字与价值倾向性所误导,无法有效培养 学生的文本分析能力与诉讼策略建构能力。
二是案例教学的课前准备不足。在课堂教学或讨论之前, 对学生的课前指导不够深入充分,甚至根本没有课前指导。
任课教师仅仅是在课堂上才展示某个或者一系列案例材料, 学生无法对案例材料进行有效的阅读和分析,更谈不上对案 例事实和判决理由的熟悉,严重影响了案例教学效果。[4] 三是案例争点的归纳与建设缺乏开放性。通常案例争点 的归纳是任课教师自己现行归纳的,学生在问题的思考与开 发方面不是互动的积极的参与主体,而是被动地跟随教师的问题走。四是案例教学的角色建构不足。
任课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角色建构不足,甚至往往没有案 例讨论中的角色建构意识,仅仅是任课教师念念案例材料而 已。[5]亟待指导学生进行案例的角色扮演,提高指导教 师的案例讨论引导能力,建构平等、开放、活跃、参与的课 堂案例讨论教学机制。五是案例课堂教学后的总结与提升不 足。在案例教学活动结束后,还面临着如何检验和提高学生 们的案例分析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如何建构系统化的 案例分析式考试/考查机制,如何总结与提高教师案例教学 能力的问题。
3.当前民法案例教学存在着特色性弱的问题 首先,缺乏精品意识。任课教师更多的是仅将案例中的 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作为定论,向学生宣读了事,未 能进而将案例本身作为问题产生和问题启发的本源,引导学 生深入研讨,主动去发现和思考在案例事实中的问题,鼓励 学生主动建构和发散性思考案件中被遮蔽、被隐藏的问题。
其次,缺乏成果意识。任课教师对案例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 足,未能将案例教学的成果(学术论文、对话体材料等)进一 步提升体现为教研教改的学术成果,转变为可供公众阅读与 批判的对象,并使之进入学术的公共交流之中,从而推动对 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理论和教学形式等重大问题的深入思考。
再者,未能将案例教学与本校的办学特色相连结,凸显和强 化案例教学法的本校特色。二、民法案例教学中亟待反思的基本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为本研究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和基础。西南政法大学开设的民法学课程,既是重庆市精品 课程,也是国家级精品课程,并且提出“民法人”的教学、 育才理念,因而可以作为含金量很高的研究范本。西政的法 学学子,博学笃行,厚德重法,营造了优良的论辩文化。笔 者在所在的教学班开展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进 行了诸多尝试,教学效果显著,深受学生欢迎。笔者认为, 以下民法案例教学的基本问题值得关注: 1.民法案例教学的本体论意义 在民法教学的过程中,民法的案例教学仅仅是辅助于民 法教学的一种手段,还是说其本身就是独立的民法教学的形 式,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前者将民法案例教学作为一种辅 助手段,服务于对民事立法的某个或者一系列规范的阐释与 探讨,引导学生去发现或者去了解立法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 形态和状况;后者意味着民法案例教学不仅仅是关注某个或 者一系列立法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形态和状况,而是在该特 定案例境遇中的各类主体对该不同事实的解读,对不同问题 的建构,从而去发现立法规范对不同的实践主体产生何种影 响,也可以从比较文化的角度去发现不同的实践主体对同一 立法规范的认知的文化差异,从而关注具体的特定的个人的 命运与正义诉求。因此,探讨民法案例教学的本体论意义, 关注民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导向具有重要的意义。2.民法案例教学的功能与价值追求 民法案例教学,对教师而言,意味着案例选择、争点归 纳、问题建构、课堂引导与辩论驾驭等能力的培养与提升;
对学生而言,需要全面培养他们资料搜集、事实分析、问题 建构、策略整合等诸种能力。民法案例教学的意义,不仅在 于培养学生对规范与事实的分析与思考能力,还在于培养他 们关注实践、面向本土,提出建设性的而非仅仅是批判性的 意见和建议的能力;最后还要培养他们关注人、关爱人的人 文情怀。
3.民法案例教学的多样化形式建构 当前的民法案例教学存在着规范性差、特色性弱、人文 关怀少的问题,对以上缺陷的分析使得重构传统民法案例教 学法的必要性更加凸显,如何有针对性地探究重构可能路径, 需要在解决了民法学案例教学应重视何种价值、追求何种功 能的问题之后,考虑民法案例教学参与主体的角色如何定位 和建构,以及如何丰富案例教学方法,并在方法的多样化中 追求特色化的问题。
可以说,民法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法科人才培养手段,具 有独立的本体论价值和意义。民法案例教学具有自己的价值 追求和功能效用,能够实现民法学对人的自由与平等的价值 的培养,提升法科学生对实践的关注与对人的关爱。
三、民法案例教学的探索与创新:叙事民法学的宏观构 想目前的民法学教材和教学,都可以视为是“规范民法学”, 强调以民法规范的解释作为民法学的教材和教学的中心,也 可以被称为民法解释学或者教义民法学。
规范民法学关注的对象不是人,而是规范在司法实践中 的实现,而且规范民法学认为,只要实现了民法的规范,就 实现了民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的价值。在强大的规范民法 学的影响下,当前的民法案例教学也以规范作为立足点和出 发点,过度关注民法规范的运作和实践,忽略了作为具体的、 活生生的、特定的个人的利益和诉求,尤其是忽视了民事立 法的概念和术语所表达的规范性利益诉求与具体当事人的 非规范性利益诉求的差异,往往导致难以发现现行立法规范 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考虑在民法案例教学中建 立叙事民法学。
叙事民法学以具体事件中的当事人为出发点,关注不同 的利益主体和参与各方对规范的不同理解,无论其为有权解 释还是无权解释,从而去关注司法机关如何在相互冲突,往 往是相互矛盾的规范解释中去选择或支持其所认为是适当 的论点。特别是从规范与事实的二元对立的角度,去发现规 范与事实环境的洽适性,从而为建设性地提出立法规范或司 法实践的改进建议奠定基础,也引导学生关注具体事件特定 环境中个人的命运。
针对前述的当前民法案例教学的缺陷,可以从三个层面 来建构叙事民法学:第一,从程序性的意义而言,叙事民法学通过对提倡制 定类似《民法学案例教学法指引》的开放性程序指引,既规 范案例的选取,同时也为案例教学前的资料查阅、材料规范、 学生指导和案例教学后的检验、考试等工作提供有序的指引, 解决传统民法学案例教学法规范性差的问题。
第二,从实体性的意义而言,叙事民法学创造了一种场 域,可以让各类主体,原告、被告、法院以及案例教学的其 他参加者拥有参与、言说的场域,让法之思考者不仅是亲临 言说者们的场域,而且让所有的参加主体走向事实本身, “从规范性偏好向事实性与规范性并重转变”。
第三,从文化性的意义而言,叙事民法学主张建设特色 教学文化,注重民法人的培养。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以规范论 为中心,漠视和忽略叙事主体的个性因素,直接将事实纳入 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而通过逻辑运算得出所谓的依法 结果。这种处理方式仅关注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或所提示的事 实因素,因而有可能忽视了案件的其他也许具有决定性意义 的事实因素,将不同的案型同质化,更可惜的是,其忽视了 对人的培养。叙事民法学不仅重视事实发现价值,也重视人 性尊严价值。
通过叙事民法学可以实现以下基本任务: 首先,叙事民法学通过建构开放、平等、对话、参与的 案例论辩机制和平台,充分展现法学学子的思辨才华与论辩 风采,不仅活跃课堂气氛,改变法学研习的古板印象,而且提振法学学子的精神。
其次,叙事民法学通过关注民法人的培养,一方面,引 导参加者充分发挥演讲的才华与个性,在活泼的氛围中锻炼 法学思维能力;另一方面,引导参加者关注规范的社会效果, 养成人文关怀品格。
再次,叙事民法学不仅重视事实发现价值,也重视人性 尊严价值。使法学学子不仅具备利用法学知识解决社会纷扰 的职业能力,而且使其关怀社会的变革和人性,换言之,使 其成为既博学笃行,又厚德重法的综合性人才。
最后,叙事民法学在巩固教学成果方面指引教师保存完 整的教学档案材料,促进案例教学的交流观摩;指引教师将 案例教学的成果通过学术论文、对话体材料等形式转变为可 供公众阅读与评析的对象,使之进入学术的公共交流场域。
四、结束语 在强烈的规范民法学影响下的民法案例教学,一方面, 被仅仅作为解释民法规范的手段,忽略了民法案例教学独具 的人文关怀等价值;另一方面,过度关注民法规范本身,过 度关注民法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状况,有意无意地忽略 了在特定情形下具体的个人的诉求,可能对学生产生背离人 文关怀的误导。
因此,应当建立以特定案例环境中的具体参与者为出发 点的独立的民事案例教学―――叙事民法学,可以让包括原 告、被告、法院以及案例教学的其他参加者在内的各类主体拥有参与、言说的机会,让法之思考者不仅是亲临言说者们 的场域,推动民法案例教学从规范性偏好向事实性与规范性 并重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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