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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县(市、区)级人大代表]

来源:年终 时间:2020-01-19 07:54:45 点击:
新一届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已经相继开始。依法选举高素质的人大代表,是县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目标,为各级党委和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进一步提高县级人大代表素质又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和保证。本文是笔者对有关进一步提高县级人大代表素质问题的几点思考。一、提高县级人大代表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提高县级人大代表素质,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江泽民同志2000年2月20日在广东省高州市领导干部“三讲”教育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县(市)这一级,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领导层次。”县级人大的工作做得如何,关系到当地的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到地方国家政权的建设。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承担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要求也愈来愈高。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县级人大代表的素质,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进一步提高县级人大代表的素质,对于提高县级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质量,增强人大工作的活力,加强地方国家政权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2.提高县级人大代表素质,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法》第六条还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人的工作和活动是受思想支配和能力制约的。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与能否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自觉履行代表的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密切相关。因此,进一步提高县级人大代表的素质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保证。

3.提高县级人大代表素质,是贯彻执行《代表法》的必然要求

《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代表法》第四条还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规定也就是对人大代表的素质要求。因此,认真贯彻执行《代表法》,就必须在人大代表选举和人大工作的实践中,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

4.提高县级人大代表素质,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推进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一支十分重要的政治力量。往届人大代表的素质状况表明,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总体上是好的,而且较高层次的代表素质相对较好,但也存在少数代表个体素质欠佳的情况,有的思想文化水平偏低,有的缺乏知政议政的能力,还有极少数代表在任期内违法犯罪。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县级人大代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个体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也对人大代表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只有进一步提高县级人大代表的素质,才能不断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推进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县级人大代表素质的基本要求

素质是一个外延很广的概念。《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素质要求已有原则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待人大代表的素质要求,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代表要作具体分析。按照《代表法》和有关文件对人大代表素质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推进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发展对人大代表素质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从县级人大工作的实际出发,县级人大代表的素质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政治思想素质方面主要应增强五种意识:

第一,政治意识。坚持讲政治,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只有讲政治,增强政治意识,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观点,严守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的要求,才能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第二,法律意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是人大和人大代表工作的本质要求。因此,人大代表增强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人大代表必须做到真正知法,自觉守法,进而依法行使各种职权。否则,人大代表就难以行使其职权,以至影响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三,大局意识。大局就是全局,就是大势,就是国家的长远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依法参加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讨论决定本地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的职权。因此,人大代表思考问题、决定问题和处理问题都要从大局出发,用大局检验,在大局下行动,为大局做贡献。

第四,责任意识(亦即代表意识)。《代表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由此可见,人大代表负有对国家和对人民负责的双重责任。因此,人大代表应坚持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一致性,积极参加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第五,群众意识。人大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江泽民同志提出:“当好人民代表,第一,要联系群众;第二,要善于把群众正确的意见带到上面来;第三,对明显不正确的意见,要敢于坚持原则,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去进行耐心解释和说服。”因此,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热心为群众办事,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2.能力方面主要应具备三种能力:

第一,决断能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就要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作为人民代表大会主体的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参加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讨论决定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其整体的决断能力直接关系到本级人大的决策水平。

第二,调研能力。毛泽东同志曾经教导我们,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江泽民同志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这样才能使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由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以利于参加讨论和决定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表达能力。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人大代表必须具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以保证其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充分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三、对进一步提高县级人大代表素质的几点建议

1.做好代表直接选举工作,依法选出高素质的人大代表

选举高素质的人当人大代表,是保证和提高代表素质的首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笔者认为,在选民直接选举的情况下,要选出高素质的县级人大代表,需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向广大选民深入宣传人大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和人大代表的素质要求,使选民思想上重视,按条件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要把代表的素质要求当作硬标准,认真把好代表的素质关。对于那些政治素质不高,参政议政能力不强,没有条件参加正常代表活动的,不要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三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提高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程度;四是严格实行差额选举,坚持做到好中选好。

2.加强代表任期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代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告诉我们,对于具体的、历史的认识主体,大部分知识还是从间接经验、书本知识中得来的。所以,向别人、向书本学习,是非常重要的。每届人大都有一部分新当选的代表,其中的一部分人对人大和人大工作不甚了解,只有认真学习,逐渐成为内行,才能真正行使好代表职权。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老代表也需要重新学习。笔者认为,除了代表在职自学外,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应重视和加强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可采取集中培训和定期举办讲座等形式,组织代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人大工作知识等。这样,就可以不断提高代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3.组织代表参与人大工作,在实践中锻炼和培养代表行使职权的能力

在实践中锻炼干部,是我们党培养干部的一条根本途径。毛泽东同志说过:“从战争学习战争--这是我们的主要方法”。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从根本上说必须通过参与人大工作的实践来锻炼和培养。而有关统计资料表明,一些地方的县级人大代表每年真正脱产用于代表工作的时间才10天左右,只有不到两成的代表有机会参与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视察、执法检查、评议工作。为此,人大常委会要切实组织好代表参加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团的规模要适当,以保证每一个代表在大会期间都有发言的机会。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次数和每次参加的人数可适当增加,以便更多的代表有机会参与常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从中得到锻炼和提高,增强行使代表职权的各种能力。

4.依法强化对代表的监督,始终保持代表的先进性

《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是目前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一些代表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极少数代表甚至违法犯罪。对此,笔者认为,必须依法强化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可以采取代表定期向选民述职的办法,还可以试行选民评议代表的制度。这样,代表经常在选民的有效监督下,可以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始终保持其先进性,更好地行使代表职权和发挥代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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