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粮食应急工作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等级划分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县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县级( IV级)应急响应
4.3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4 通信保障
5.5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6.4 奖励和处罚
7 附 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云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双柏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应关系突变,在较大区域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副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根据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县级(IV级)一级。
1.2.1 县级( IV级):在一个县或县所在地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 县人民政府认为超过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按照省州粮食应急状态(III级)来对待的情况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州和县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坚持统一调控、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有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 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坚持职责明确、配合密切、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纪律严明、规范有序、有效运转。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粮食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政府办、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工商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发展银行双柏代办处、运政管理所有关负责人。
2.1.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根据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县粮食应急预案。向楚雄州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及应急处理情况。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即时申请州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
(3)组织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按照职责配合实施楚雄州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对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5)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和县粮食局相关领导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县内外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官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 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改委及县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县发改委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2)县发改委、粮食局、经贸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运输及调入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4)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县交通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负责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6)县农业局根据全县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负责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
(7)县工商局负责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8)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和粮食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9)县统计局负责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粮食批发、零售、粮油价格变动及粮食消费情况。
(10)县政府办会同县粮食局制定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消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农业发展银行双柏代办处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运、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2)其他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县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比照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县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启动全县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州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州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县发改委及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州内外和县内粮食市场供应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州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县发改委、县粮食局负责建立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发改委及粮食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发生重大气象自然灾害,影响粮食生产,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并向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应急粮源动用按照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县级储备粮、州级储备粮,向省、国家申报动用省级储备粮、中央储备粮的顺序进行。需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县级储备粮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州级储备粮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实施。动用州级储备粮50万公斤以下的由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可先动用,后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动用州级储备粮50万至100万公斤(含100万公斤)的,由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即可动用;动用州级储备粮100万公斤以上的,由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动用。动用州级储备粮时,由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有关县下达粮食调拨命令书。州、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4.2 县级(IV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县级储备粮数量在50万公斤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授权,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2.2 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县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县级有关部门报请州发改委及州粮食局请示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安排动用州级储备粮。
(4)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2.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州级和县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县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县级(IV级)应急响应
出现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双柏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粮食储备制度,保持相应的县级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县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储备规模,重点保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其他缺粮地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需要。
5.1.2 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储备粮的有关规定,加强和充实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油。
5.1.3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县级(IV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由有关部门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州和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存、加工设备、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2.5 建立粮食生产应急种子储备、供应网络。按照全县粮食生产区域布局情况,建立起县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供应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根据扩大粮食生产的需要,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粮食生产种子种源,并负责采取措施及时调供种子。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人民政府适当增加投入,加强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向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
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县财政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 对应急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双柏代办处会同县粮食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3 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的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县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双柏代办处及时进行清算、收回贷款。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外购等措施,补充县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