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教育”这一20世纪初诞生在德国、1989年才引入 到我国的教育模式,正在全方位、全过程渗透、影响、构建 着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
一、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 所谓“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根据专业建设需要, 加强与企业的多层次、全方位合作,使专业建设、课程设置、 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方向更适合企业的需求的一种办学模 式。学校依托企业优势,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一方面使学 校教育功能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另 一方面使企业更愿意接收学生,并据此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 素质。高职法律教育作为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上的一个类型,以培养胜任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基层部门中律师助理、司 法助理等基层岗位的法律职业辅助人才为特色;
作为高等职 业教育的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面向服务、管理第一线需要 的法律应用型人才的重任。高职法律教育具有的法学教育和 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实施校企合作战略时,既要 与高职法科生未来的用人单位合作(如律师事务所、法律服 务所等),也要与不是用人单位但属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如 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从理论上讲,高职法律教育与 上述任何单位合作,均有利于增强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有利 于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有利于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高职 法律教育普遍存在建设经费不足、受重视程度不够的现实又 告诉我们,学校没有财力、也没有精力与上述每个单位都深 度合作,必然要优化合作对象。
目前来看,高职法律教育与法院合作办学是高职法律教 育校企合作的最常见、最成熟且最具有代表性的合作模式。
高职法律教育选择法院合作有其内在原因:
(1)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拥有丰富的教学资 源(如人力资源、案件资源及实践条件资源等),有能力、 有实力与拥有丰富的潜在劳动力资源的高职法律教育进行 资源互补。如存在案多人少、人员超负荷工作等现象的珠三 角地区法院,可提供大量的岗位让学生进行档案装订、速记 等事务性工作的训练,可见法院与高职法律教育完全具备开 展校企合作的现实可行性。(2)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行使宪法赋予的司 法审判权,是一切诉讼活动的终结,它处于诉讼活动的中心 位置。它要对各种性质的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又要对各种诉 讼主体的活动审查评价,涉及的法律、法规最多,案件材料 也最为丰富、齐备。而且无论是律师事务所、检察院,还是 法律服务所、企业,要进行诉讼活动,必须与法院有业务往 来。而掌握、熟悉法院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及 工作要求,对于学生毕业从事法律职业辅助工作的意义重大。
(3)在各级各类法院之中,基层人民法院是高职法律 教育最合适的合作对象。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种类 最全面,受理的案件数量最多,基层人民法院本身的数量也 最多。
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以人民法院与高职法律教育的校 企合作为视角,探究、探讨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困境和出 路,期望能通过分析法院与学校合作这个“点”带动高职法 律教育校企合作这个“面”的思考。
二、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的困境 高职法律教育自诞生以来就与法院开展办学合作,各所 院校与法院合作的具体做法各异,但合作内容上却有许多共 通之处。如合作坚持共建、共享、共赢的“三共”原则;
合 作项目多,包括庭审观摩、顶岗实习、人员互兼互聘、编写 教材、课题研究等;
合作时,学校主动、法院被动等等。两 者的合作经历了由原先的学校向法院提供实习生“单向流动”的关系逐渐变成校院共同参与的“双向互动”的关系转 变过程。学校与法院的合作更是由随意性、盲目性,慢慢到 现在与法院的“联合办学”、“工学结合”等。然而鉴于法 院单位性质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限制了高职法律教育校企 合作朝纵深发展,两者的合作正面临巨大的挑战。
(一)顶岗实习与直接就业的困境 16号文明确指出:高等职业院校应该推行顶岗实习这种 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 时间到企业中顶岗实习。顶岗实习既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 又是校企合作的重要载体或表现形式,对于高职教育的重要 性不言而喻。从上文可知,高职法律教育与法院开展顶岗实 习并不难。法院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普遍存在 案件多人手少,办案力量不足等情况,欢迎动手能力强的高 职法科生实习。这些实习生一般充当书记员助理身份,协助 书记员、法官处理案卷整理与装订、当事人接待、文书送达、 庭审速录和打字复印等事务性工作。虽然高职法科生可以进 入法院顶岗实习,但是与进入企业顶岗实习有些不同。在企 业顶岗实习,很多企业把实习生作为企业未来招聘人选,若 学生素质不错、顶岗实习表现又优秀,学生由实习生变为正 式员工屡见不鲜。然而,在法院顶岗实习,很少有法院把实 习生作为自己未来的员工看待,无论高职法科生素质多么高、 实习表现多么好,被法院留下来作为正式员工几乎没有可能, 即使是作为法院非正式员工(如临聘员工或合同制员工等)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的结果与法院招人用人体制的特殊 性有关。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招人、用人实行“凡进必考” (公务员考试)原则,甚至是“双考”(司法考试、公务员 考试),求职者须“过五关斩六将”。先不说这种考试难度, 就光参加这种考试的条件就很高。如参加司法考试一般必须 要具备本科学历。对于只能授予大专学历的高职法律教育, 面对如此高的文凭门槛,只能望“凭”兴叹。这种遗憾将直 接影响校企深度合作。有研究表明,只有在法院希望实习生 成为自己未来的员工前提下,法院才有可能让实习生接触到 岗位核心任务,否则,顶岗实习质量不容乐观。如果法院仅 是出于人员紧缺的原因接收学生顶岗实习,那么法院将只会 有急功近利的劳动力需求而忽视对教育的配合,人民法院在 参与高职法律教育的程度上大打折扣。可以顶岗实习但无法 直接就业,是高职法律教育与法院合作面临的首要困境之一。
(二)人员互兼互聘与法官禁止兼职的困境 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具有“双师型”、“专兼结合”特点, 建设目标是打造一支专兼结合且具有双师结构的教师团队。
针对高职法律教育与法院的合作要求,教师队伍的培养具体 体现在:(1)安排专业教师到法院顶岗实践,积累实际工 作经历,提高实践教学能力,提高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 经历的教师比例;
(2)聘请法院的法官、书记员到学校担 任兼职教师,让兼职教师承担实践技能课程的教学任务。总 体要求是“教师走出去,法官、书记员引进来”。在具体实践中,“教师走出去”进法院顶岗容易实现,如教师担任人 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案件审理,或者假期到法院调研等。而“法 官、书记员引进来”担任兼职教师却有一定的难度。这种难 度并不是说授予法院法官、书记员学校“兼职教师”、“指 导专家”、“客座教授”等荣誉或头衔有难度,事实上很多 法院法官以“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到高校设讲座、做 报告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可是真正要法官以兼职教师名义 履行16号文规定的“承担学校实践课程教学任务”义务,并 且学校给予一定的报酬,这就有违法之嫌疑,违反的法律是 《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 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法条的意思是:法官要在法院外兼任职务,应满足三个条 件:工作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不得领取报酬。当然并不是 说这三个条件无法满足,法官基于学校与法院的深度合作关 系友情客串义务无偿讲授也时有发生,但是要法官担任兼职 教师讲授实践课程长期不拿报酬,这种具有奉献精神且难逃 违法嫌疑的做法显然不切合实际的。因此,不同于学校与企 业合作中双方人员互兼互聘自主决定权大,高职法律教育校 企合作面临的第二个困境:人员互兼互聘与公务员兼职禁止 的困境。
(三)校企深度融合与司法独立的困境 自“校企合作”被确定为高职院校主要办学模式以来, 已经从初期的搞不搞校企合作模式的探讨过渡到现阶段的校企合作搞得怎么样、搞得深不深,校企之间有没有深度融 合,有没有实现“校中有企,企中有校”办学场面。高职法 律教育与法院要实现深度融合,合作内容肯定不应局限于前 面已提及到的顶岗实习、人员互兼互聘等,而应向纵、横两 向(即合作广度、合作深度)同时推进,如学校与法院共同举 办订单培养班,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等等。值得一提的 是,由于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原因,学校与法院的合作不 可能像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一样,合作深度、合作广度的决定 权由学校和企业双方合意说了算,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一切合作都有可能。学校与法院的合作除了要求双方意思表 示一致外,还要看法律是否有禁止性规定,甚至还要看合作 是否有损人民法院的司法独立形象等等。学校与法院之间合 作需三思而后行。如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规定了回避制度。万一学校遇到官司, 一旦成为深度合作的法院当事人时(被告或原告)(如建筑 公司因工程款欠款起诉学校、合同制教师因劳动合同纠纷起 诉学校等),深度合作关系有可能成为对方当事人申请法官 回避的理由。正是因为有了法律的规定,因为法院的司法独 立特殊性,导致了法院与高职法律教育之间依然存在隔离带, 无法形成利益共同体,无缝对接将成“幻想”。这也是高职 法律教育校企合作必须面临的第三个困境:深度融合与司法 独立的困境。三、高职法律教育校企合作的应对措施 无论是无法直接就业,还是法官禁止兼职,抑或是司法 独立要求,这些阻碍学校与法院合作的因素都与法律有禁止 性规定有关。这些困境得不到妥善解决,高职法律教育与法 院深度融合就将成为空话,更无法体现高职法律教育的办学 特色,直接导致高职法律教育竞争力的下降。当然应该看到, 由于学校与法院双方都不是企业,并不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 为目标,这也为我们克服影响合作的困境带来了些许信心。
各高职院校应做到:
(一)思想上:认清合作形势,端正合作态度调查显示, 校企合作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引导、合作机制和校企双方交 流的平台,普遍存在“学校热、企业冷”现象。高职法律教 育与法院的合作,当然也不例外,且有过之而无不及。若考 虑到全国还有600余所高校的法学院需要与法院合作的,其 竞争激烈程度可想而知,合作前景不容乐观,合作形势严峻。
在这种供需不平衡的状况下,大多数法院对“与高职法律教 育合不合作”抱无所谓态度,持“排队等着与他们合作的学 校、名校一大批”的态度大有“法院”在。但是对于以服务 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地域性的高等法律教育来说,其合作心 态却不能如此。要充分认识到与当地法院合作重要性,“过 了这一村,就没这一店了”,必须持“非合作不可”态度, 主动出击,想尽一切办法,让那些出身于学科体系教育的法 官了解职业教育,向他们展示职业教育的魅力,进而换来他们用实际行动对高职法律教育的支持。
(二)战略上:提高服务社会能力,增强合作吸引力从 某种角度来说,高职法律教育与法院的合作之所以出现上述 三大困境,根本原因在于高职法律教育的吸引力不够。法院 有太多的选择,可弃“高职”选“本科”合作,而高职法律 教育却只能做“单项”选择题,答案就是“法院”。高职法 律教育与法院的合作要有起色,要在夹缝中生存下来,要破 “困境”得“出路”,就必须下大力气提高自身的合作吸引 力,具体而言,就是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具体包括三方面:
一要提高学生服务社会能力,如学生到法院不是添乱,而是 有较强的法律服务技能,如卷宗整理与装订技能,电脑速录 技能等,学生在法院能干事,乐于干事,能把事干好;
二要 提高教师服务社会能力,特别是教师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有能力承担法院员工培训的任务等;
三是提高学校服务能力, 如面向法院开放各种体育娱乐设施,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免 费开放图书馆,共享电子期刊等。
(三)战术上:大胆创新合作方式,做实做深校院合作 如针对顶岗实习与无法直接就业的困境,应树立“不求所有、 但求所用”合作理念,把法院作为训练学生法律服务技能的 场所,通过构建“法院技能训练营”平台,增强学生职业能 力,提高就业竞争力;
又如针对兼职禁止的困境,可通过把 实践课程进行项目化、任务化、模块化改造,邀请多个兼职 教师共同承担一门实践课程,每个教师只完成一个或几个项目,摆脱兼职禁止拿报酬无法长期兼职的现实困境;
再如, 针对深度合作可能影响到法院司法独立,不利于司法公正, 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后果,则可与不同区域的法院合作, 摆脱深度融合对法院司法独立的不利影响,曲线救国,从而 有利于学校与法院更深层次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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