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贡献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是比较行政法学承担翻译重任。翻译是从事比较法学研究的直接手段。
通过外国行政法原始文献的翻译,直接为比较行政法研究的展开提供充分的材料 基础。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逐步恢复以来,一批行政法学者在翻 译领域辛劳工作着,翻译出大量的外国行政法的著作和论文,为国内比较行政法 学研究的兴起及时提供了重要素材。从最初的对原苏联行政法著作的翻译,到对 美国、日本零星著作的翻译,再到对西方诸多行政法治发达国家行政法著作的大 规模翻译,可以这样说,外国行政法的翻译是过去的三十多年我国比较行政法学 领域中最为耀眼的成就。在对外行政法进行大量翻译的基础上,以比较行政法命 名的著作开始出现。比较行政法、比较行政程序法、比较行政诉讼法、比较公务 员法等著作不断涌现。
其次是通过比较行政法学研究使得其他国家先进制度得以了解并以资借鉴。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恢复和发展是伴随着大规模的行政法制度建设而得以展开的, 比较行政法学研究的立法性导向是十分明显的,德国比较行政法学大师茨威格曾 说:“每一位追求高质量的立法者都认为,从比较法学方面拟就一般报告或者特别 地以专家鉴定的方式提供资料,乃是不可缺少的工作手段。”从1986年行政立法研 究工作组成立之后,组织翻译介绍外国行政法律制度就是其重要工作之一。行政 立法研究组组织翻译了8个国家的26部法律。通过翻译,其他发达国家诸多先进的 行政法制度为我国行政立法所借鉴和吸收。从20世纪90年代对外国行政诉讼制度、 国家赔偿制度、行政程序制度的参考与借鉴,到近些年以来对国外规制理论、风 险治理理论的翻译和整理,这些事件充分反映出我国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服务于立 法的倾向。
再次,通过比较行政法学研究使得学科基本范畴得以确认和提炼。学科的 范畴问题和学科体系化问题是一门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随着比较行政法学研究的展开,西方国家行政法中的若干基本范畴逐一被介绍到中国,逐步为我国学者 吸收,从而在提炼基本范畴的基础上完成了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初步框架。这里 以行政主体的研究为例子加以说明。在中国的行政法学的历史中不曾出现行政主 体这一概念,当时的行政机关的范围界定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在行政诉讼被告 资格确认上出现了严重滞后的问题,不是行政机关就不能充当行政诉讼被告,被 告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纠纷就丧失了司法救济的可能性。如何在行政 诉讼被告的确认问题上予以突破,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这一概念的突破, 所以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现实需要加速了行政机关范畴的重构。怎么办!比较行政 法学研究方法发挥重要作用。引入行政主体的概念,这一新的范畴受益于法国和 日本的行政主体理论研究。法国和日本对行政主体、公务法人的研究为我国确定 行政主体的概念并推广使用发挥重要贡献,这就是笔者所说的比较行政法学研究 方法使得学科中的概念范畴得以确认,并实现国内国外理论一致。随着比较行政 法学的深入研究,我国行政法学初创时期的学科基本范畴正面临着重新调整,包 括了行政主体在内的诸多基本范畴的内涵与外延都将在日益深化的比较行政法学 研究中获得重生。
最后,通过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使得法学研究范式发生变化。自从美国 科学家库恩提出研究范式这一说话之后,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不断采用这 一工具分析各自领域的研究状况。在国内行政法学界中,研究范式或者范式转换 也是时下学术流行词语。值得肯定的是,伴随着比较行政法学研究的日渐深入, 国内学者的眼界不断打开,研究方法、关注主题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着变化。有的 学者在回顾当代中国行政法学历程时,曾将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式概括为政法法学、 立法法学和社科法学等三种类型或者三个阶段。笔者以为,这三种研究范式的存 在及其转换正是比较行政法学在我国三十多年来步履蹒跚的真实写照,同时在很 大程度上亦与比较行政法学的发达与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伴随着近些年以来 美国行政法最新文献的大量翻译,政府规制理论、风险社会理论逐步成为国内学 术界所熟悉和运用,以关注真实世界行政法问题研究为己任的新行政法学研究逐 步兴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激活了部门行政法学、行政实体法学的研究,进而回 应了规制国家对传统行政法学研究范式提出的诸多挑战。可以说,比较行政法学 的研究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这将是比较行政法学弥足 珍贵且最值得期许的贡献。
作者:杨阳 闻书宁 来源:青年时代 2016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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