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实质 (一)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内涵民法是私法的典型代表,它与公法的最大 区别是基于民事主体的自愿而非公共义务而构成的法律主体地位与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的强制性规范本质上是在平等原则下,保 护民法主体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例如,民法不保护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因赌 博而发生的债,因明显有违公平或违反当事人意愿而订立的民事关系也都不在法 律保护范围内等等。民法的强制性规范源于保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它依 据稳固的社会经济活动原则对民事行为主体进行强制性的规范,从而促进社会的 正常运转,例如不准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利益或权利等规范。
国家制定的一些基本公共政策、社会认可的基本道德理念、公众普遍遵循的秩序 良俗也都成为了制订民法强制性规范的主要依据。
(二)民法强制性规范的作用民法的强制性规范作为调节民事主体社 会活动行为的最重要依据,它有着强大的实践指导功能。强制性规范富有惩戒性 的规范措施,使社会民事行为主体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自己的行为,有利于保证 社会基本事物的正常开展,促进了社会经济活动的高效运行。在强制性规范的制 约和保护下,公民的基本权力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充分彰显。于强制性规范还 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金钱、权力、地位等对公民权利的践踏,有效起到了保护弱 小、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
二、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 (一)强制性规范的资格型民法的资格型强制规范明确了法律规定资 格主体的内涵和外延,排除了非资格主体的法律关系,通过资格主体的强制性规 范进一步明确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能力。具有相应能力的人也理应履行相关的 义务,行为能力的增加或减少决定了其主体资格地位的变更。例如,对未成年人 的保护,是以年龄为依据对主体资格地位的确立。法人、组织、社团等概念也是 因为构成了相应主体资格的条件而具有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主体的资格,也就在民法中引入“准入”的概念,从而将民法调节的对象给予具体的确定。
(二)强制性规范的权限性民法的强制性规范限定了主体的权限,就是 明确了行为主体可以实施哪些行为或不准实施哪些行为,哪些条件可以构成实施 行为的前提,行为超出了权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在我国民法中权限性强制性 规范较多,例如《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的义务,《合同法》中对违约 行为需要承担的加倍的赔偿责任等都进行了强制规范。强制性规范是为了彰显民 法的公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律主体必需在符合平等原则下履行义务和获得应 得权利。民法权限性强制规范有适用领域广、调节内容复杂多变等特征。
(三)强制性规范的要件型民法的调节过程是根据主张方对被主张方 进行的裁定,被主张方的法律构成要件与承担法律后果有直接的关系。一方面, 要件型强制性规范最大限度的规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对被主张方 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了最有限范围内的确定。要件型强制性规范是依据 因果关系对民法诉讼过程进行了的清晰界定,依据要件型强制性规范可以有效指 导民事纠纷双方的举证、辩论等司法过程,从而做出准确的裁定。
三、展示强制性规范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缺陷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 强制性规范原则不适于民法的具体实际情况。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某些不适用与 禁止行为,但在具体的民法实践中又与具体法律条文相矛盾,例如,我国规定了 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民事代理人履行权利义务,在具体条款中又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别人的赠予等,这显然是有违民法强制性规范的。
(二)强制性规范的执行缺陷我国民法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设定,大量 使用了不得、禁止,应当、必须等词语,民法有强制字样的共92处,有应当字样 的72处,例如“应当”二字在某些情况下为禁止,某些情况下又表示允许,这些词 语的使用在法律效率上有很大的自由性和不确定性。例如《婚姻法》中用“应当” 一词规范夫妻双方的家庭赡养义务,但是赡养义务如何执行、执行到何种程度等 都没有法律的明确界限。四、结论民法的强制性规范对调节民事主体的行为有重 要意义,不但可以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力,而且可以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 开展,在我国民法大量强制性规定中,可以划分为强制性资格、强制型权限和强 制型要件等类型,从而有效规范了民主体必须遵守或禁止哪些行为。在民法实用 日益广泛的今天,还应当针对民法强制性规范与具体法律条文的冲突,强制性规 范过多,强制性规范不严密等问题逐一进行解决。作者:刘璐 来源: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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