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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保障 [司法公正保障机制]

来源:年终 时间:2019-11-25 07:46:48 点击:

司法公正保障机制

司法公正保障机制 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司法的生命线和灵魂,追求 司法公正是一个永恒的主题。而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屏障。

本文从司法公正的一般理念出发,对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保障规则、体制、司法 资源、司法观念等进行剖析,指出要构建司法公正保障机制,就要完善其有效体 系,构造集中审理与并行审理结合的案件审判模式,强化法官的心理素质和人格 与智识魅力。

一、司法公正保障机制之理念 (一)“司法公正”,一个永恒的司法理念 1·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就是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它源于人类社 会的美德——公正即公平和正义,也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崇高理想和境界。虽 然关于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伯格正确说 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 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9页。.正如美国的博登海默说过:“正义具有普 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 美 博登海默 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页。”。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文化的发展,人们已经习惯的将正义看作是法 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格,法律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而 理想的法律往往又成为正义的化身 参见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 载《学法研究》1999年第3期。.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是人类社会的目的。无论过 去或将来始终都要追求正义,直到获得它为止,或者直到在追求中丧失了自由为 止 美 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第266页—267页。. 所谓公正, 意为二极端之中道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 10页。.司法公正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公正,专指对案件事实真相的 客观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运用,来裁判案件。其中查明案件事实是前提和基础,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否则,就会裁判 不公,造成冤假错案,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程序公正,包含司法过 程中,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当事人的平等性。

2·构成司法公正的实践因素 结合理论与审判实践,司法公正应当包含以下因素:
(1)公开性因素,即指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公开。审判实践 当中,除了法律特殊规定外,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向诉讼参 与人公开,向社会公开。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可以采访、报道。同时, 还要公开审判的裁决结果。实践中,为体现司法的公开性,人民法院审理个案时, 就诉讼活动程序,以告知的方式宣示给当事人,使其明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行 使不同的诉讼权利和履行不同的诉讼义务,整个诉讼活动都是透明的。至于案件 的裁判结果,采用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来体现审判活动的公开性。

(2)中立性因素,从诉讼纠纷的产生原因分析,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的纠纷 在利益上的分歧,导致纠纷不能解决,期待第三者在公平的基础上裁断。因此, 要求第三者对案件裁判不偏不倚,且裁判人员与案件无利益关系,对自己的感情 要有自控能力,否则因在裁判时持有同情弱者一方当事人而不能依法、中立的裁 判。法官作为双方当事人纠纷裁决的第三者,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应始终处于中 立地位,不偏不倚,方能实现案件公正裁判,饯行司法公正理念。

(3)平等 性因素,即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如果用一个等 腰三角形来构建裁判人员与当事人的关系定位图的话,裁判人员处于顶角位置, 原、被告则处于两个相等的低角。平等性因素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衡量一种程 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 孙笑侠:“法律程序剖析”,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6 期。.时至今日,一些案件当事人仍然不能正确理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 平等地位,在他们心里,认为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原告是告状的,法 官会对其另眼相看,特别在广大基层法院,笔者从事审判工作十余年来,所办理 的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的被告,都有这种心理,甚至一些法官也会或多或少的表 现出这方面的缺点。就其原因,与我国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儒家“和为贵”思想是 分不开的。

(4)参与性因素,包括案件主审人员参与案件审理活动,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两个方面。法院审理案件采用独任制和合议庭两种方式,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纠纷,可以由主审法官独任进行审理(行 政案件不适用独任,刑事案件对独任审理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事实、证 据复杂的案件,适用合议庭即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审理裁 判案件。审判实践中,由于法院审判人员的缺乏和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等原因,往 往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合议庭合而不参与,议而不参与,案件完全由主审法官办 理,其他合议庭成员即审判人员,只是在法庭开庭笔录上面署上了其大名,这就 很难谈论参与性的问题,更不能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必须改变这种不良行为。

(5)合法性因素,司法活动必须合法,即活动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这里的主体应 当是案件的裁判者即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员。程序合法要求司法活动 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

(6)正确性与合理性因素,意指案件处理结果要正确、合理,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和合理的裁判结果 参 见《司法考试辅导书》(2007年修订版),法律出版社,第719页—720页。.当然, 正确和合理必须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的。

(二)司法公正保障机制之现状 及存在问题 机制的语义为:一是用机器制造的;二是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
三是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四是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 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又叫机理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第515页。.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就是指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而 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制度,机关的总称,它包括内部保障制度即审判制度的保障 与相关机构的设置和外部保障机制即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检察制度和机构的 设置。

1·审判制度中关于司法公正保障的主要制度 审判制度意指国家 依法确立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所遵循的基本规则和程序,以便保障案件纠 纷得以解决,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化、法律化。

根据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司法公正的审判制度主要有:
(1) 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应当在 法定期限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裁决为终审,立即生效。同时 明确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确保司法公正,而不 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

(2)审判公开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外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等案 件,人民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发布《关于严 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其范围、要求、责任和后果等。, 一律公开进行。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裁判活动与结果以及整个诉 讼活动程序的公开。

(3)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 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的一项制度。它由来已久,实践 证明,其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决定》,进一步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并促进司法公正。

(4)审判 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制度,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 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的一项审判制度。这项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 发挥着主要的作用,也是法院纠正错案的最有效途径。各级法院都设有审判监督 庭,其主要一项职责就是对二审发还重审的案件、依法提起再审的案件组成合议 庭进行审理。

(5)司法建议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个案时,对涉及到有关单位 所存在的制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时,应当提出建议,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改进管理或者追究相关当事人党纪、政纪等行政责任,真正体现司法公正,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回避制度;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或行政案 件,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回避的情形、程序、方式。这是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 有力基础,使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司法人员远离案件,保证案件的实体公正和 程序公正。

(7)法官职业操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都对法官在审判 活动过程中的职业操行,维护司法公正作了规定。

另外,各地法院不同程 度、不同方式的实施了以告知为主的法官释明制度、以宣传为主的司法透明制度 司法透明制度、法官释明制度主要采用公开由当事人选择合议庭成员,设置排期 开庭栏目,制定宣传栏,告知当事人相关实体权利和程序问题等。、个案案件监 督卡、案件定期评查等,都有效的促使案件公正裁决,实现了案件的公正裁判。

2·司法公正保障机构 (1)法院内部监督机构有:
第一、审判 监督庭 我国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都设立审判监督庭这一机构, 它是监督法官依法办案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对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进行监督, 对二审发还重审和依法提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是纠错案件的一种司法救济途 径,同时还对法院其他案件的审、执情况、案件的卷宗装订等进行评查,是法院 内部的监督机构,为实现司法公正,它是不可缺失的责任担当者。

第二、 法院纪检部门 我国目前对法官的管理比照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进行,法院纪 检部门的设置与我国行政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相对应,属于行政纪律检查部门, 主要职责是对所有在职法官和其他后勤人员的违纪行为予以查处,法院纪检部门 履行的是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法官在办理个案时,会出现一些违法、 违纪现象,同样影响到司法公正,所以,设立纪检部门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是 必要的。

第三、个案主审法官与领导把关负责相结合制 与行政机关首 长负责制相类似,法院里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员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监 督并行的关系。为保障司法公正,就个案而言,主审法官的审理活动受庭长、主 管副院长、院长的监督,有关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审判方面的决定以及案件的 最终裁决都须经过庭长、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的签监,方可实施。这样的负责机制, 主审法官负责制与领导负责制相结合,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避免了不公正 司法现象的发生。

(2)外部监督机构有:
第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一府两院”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政府产生于人大,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产生它的人 民代表大会负责,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法官办理个案时, 同样应当受到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保 障司法公正。

第二、政法委员会 政法委员会是公、检、法、司的领导 委员会,隶属于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对公、检、法、司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 督。一些地方的政法委员会与人大常务委员会联合制作案件监督跟踪表,对法院 的个案审判活动随案监督。这种监督方式具有一定的效果,值得进行广泛应用。

第三、检察院行政、民事、刑事检察监督部门 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 的职责就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就个案而言,它行使监督权的方式 是进行抗诉。如果它认为法院所审案件不公正,或者是错案,就有权提起抗诉, 确保司法公正。这是对司法公正保障的事后救济。

第四、社会团体、组织、 新闻机关对司法的监督,也确保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3)司法公正保障机制 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我国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现状,可以得出结论:我国 的司法公正保障机制具有机构设置繁杂,制度不完善。内部机构有审监庭、纪检 部门、领导监督等;外部有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等形成了庞杂的机构体系。制 度方面也不完善,对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相关的措施、方式、救济等没有专门的法 律和制度予以强化。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保障规则尚待完善;
由于对司法公正保障的监督机构在设立上繁杂,内部有审监庭、纪检部门、主审 法官和领导负责相结合,外部有人大、政法委员会、检察院等的监督,形成监督 体系混乱、监督规则不同,内部监督通常采用评查与提起再审等,而外部则采用 督办、提起抗诉等;在具体操作规则方面,内部主要坚持以职责为主,外部则是 以职权和职责,其中人大督办案件以职权进行,检察院则以职责提起抗诉。在法 官具体参与审判案件时,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法定诉讼程序的弹性化、当事 人法律观念的淡薄等,造成法官操作诉讼程序方法随意,甚至无规则可遵循。

第二、体制性障碍有待于消除 如前所述,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机构审理繁杂, 又无统一规则可循,导致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体制混乱,各吹各的号,各有一首 调。有时会出现一个案件既有检察院的抗诉、又有人大的督办双重情形出现,给 法官加重了思想压力,使得案件监督混乱,不利于司法公正。一些领导们甚至直 接指明让法官如何去办理所督办、检查的案件,他们只是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 并非完全了解案情,何谈司法公正 第三、司法资源短缺 在法院内部, 法官短缺,特别是西部地区,法院经费不足等司法资源问题,也影响着司法公正, 法官少而案件多,法官忙于从数量上结案,忽视了案件的质量,也就遗忘了司法 公正。法院经费短缺,法官工资不能按月足额发放,法官生计受到威胁,不能安 心工作,甚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产生吃、拿、卡、要当事人事件,不给好处不办 案。法官经商在基层法院依然可见,某法院就出现这样的情形,老实巴交的法官 在办案,有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官搞第三产业——赚钱。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确保司法公正确实是一个值得人们去深思的问题。

第四、司法观念对司法公 正的制约 公民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的淡薄,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不能 依法看待,以“自私观念”为重,为寻求“私利”而到处奔波,造成缠诉、不合理的 上访,玷污司法公正。甚至一些法官自身法律素质和司法观念差,制约着司法公 正的有效实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增强其司法观念;强化法官的业务培训,提 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司法公正保 障机制构建思路 (一)完善制度保障体系 1·建立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有 效体系 第一、不论是法院内部保障机制还是外部监督机制,都必须以司法 公正的公开性、中立性、平等性、参与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确性为司法公正 之目标,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改变现存的保障司法公正机构繁杂,各循其则, 目标不统一的局面。

第二、司法公正的主体保障——法官职业化与建立法 律职业制度 正如霍姆斯强调的那样:“只有熟悉与法律有关的历史背景、社 会因素和经济情况的法官和律师,才能够适当的履行职责。

”为确保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化,建立法律职业制度对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法律职业 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其目的在于全面提高和保障法官及其他法律 职业者的全面素质,从而适应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需要。

二是建立法律 职业制度有利于增强司法的独立性。

三是建立法律职业制度,有助于增强 司法的权威性。

四是建立法律职业制度,有利于法院内部工作的分工和有 序化,以及法律职业者彼此之间相互理解。

五是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对维护 社会稳定也是必要的 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447页—449页。. 法官职业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从事专门的 工作,即以定纷止争、解决表现为诉讼案件的社会纠纷为职业,它与立法机构和 行政机构不同。

二是具有独立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维,即不仅包括理论 素养和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当包括实践素养、审理技能和经验,必须经过专门的 法律训练和长期的司法实践。

三是职业化还应当包括优秀的人品道德和司法操守。具有较高的道德素 质,即法官必须是具有高度在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刚直不阿,公正和有效 的裁决社会纠纷和社会问题。

四是具有独立的地位,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 判权的地位;一切皆决于法,只服从法律;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超脱于各种利益至 上秉公执法 王晨光:“法官的职业化及精英化”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至于 法官职业化的前提基础和途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改革并完 善现有法官的遴选和任命制度,以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为准,完善现有法官的遴 选和任命制度,将真正高素质的人才吸收到法官队伍中;
二是建立和完善现 有法院内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和理顺法院内部审判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即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以及后勤人员的关系,紧紧围绕审判,一切为了司法公正;
三是实行科学有效的诉讼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健全诉讼各阶段的监督制度,保障 审判高效率、高质量,体现司法公正。

四是完善和强化审判长制度和主审 法官负责制,使真正有才能、有学识的法官发挥其所长,保障司法的效率与公正。

正如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为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就要建立统 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官管理、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廉洁;努力造就一支高 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 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国法院网。”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 见》,就法官职业化的主要任务、原则、内容等进行了规制,应当在审判实践中 予以落实和深化。

2·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构建的诉讼模式构造:集中审理与 并行审理相结合的模式;
所谓集中审理,又称继续审理,是指一个案件终了 之前,持续、集中地继续言辞辩论,待该案件审结完毕,再审理其他案件的一种 方式 参见张力著:《阐明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313 页—315页。;集中审理主义本身就是对程序给予尊重的一种表征 参见汤维建、 刘静、许尚豪:“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趋势”,载《江海法学》2005年第2期。. 美国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所谓并行审理,就是同步处理多个案件,就各 案而言,审理是断断续续进行的,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案件的数量,这种方式适 合我国审判机关审理案件,但是往往忽视了对程序的司法公正性,注重了案件的 实体和最终的裁判结果,不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也使得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历 史死灰复燃。因此,构建集中与并行相结合的诉讼构造模式,是司法公正保障机 制构建不可缺少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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