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公信力慈善组织法治 慈善组织作为公民社会与国家的沟通桥梁,具有重 新配置社会资源,调节财富分配,弥补国家保障体系不足之 特点,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 和谐稳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扩大 社会公益供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郭美美 事件”、“中非希望工程事件”、“河南宋基会事件”等一 系列慈善业中的负面事件导致慈善组织陷入空前的公信力 危机,对中国慈善事业造成了致命伤害。如何重建社会公众 对慈善组织的信任,促进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已然成为当 下中国社会的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
一、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概念与内涵 《现代汉语词典》对“公信力”的解释是:“使公众 信任的力量”。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Accountability一词, 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 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
另一种解释是Public Trust,意为公众的信任度。笔者认为,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 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 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慈善 组织公信力是慈善组织行为能力的基础,体现了慈善组织的 理念、诚信和具体服务的水平,同时也是公众对慈善组织的 评价,反映着公众对慈善组织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也就是说, 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与募捐数额是成正比的。因此我们可以说, 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石和生命。
二、当前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 “郭美美事件”固然是重要导火索,但导致我国慈 善组织陷入空前公信力危机却具有诸多复杂而深层的原因。
(一)官方慈善组织缺乏有效监管 中国红十字会一直是慈善组织的代表,也是慈善组 织的标志。然而也正是我国慈善组织的官方性太强,尤其是 “郭美美事件”、“河南宋基会事件”、“上海红十字天价 餐费事件”等这些官方性慈善组织丑闻的频发,让官方慈善 组织的公信力大为降低。就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有效的监督。
我国政府主导的慈善组织拥有登记机关和业务机关“双重身 份”,业务主管机关成了内部直接管理机关,政府作为外部 监督者未能很好地实施其监督职能,这就是所谓“既当运动 员又当裁判员”,政府主导的慈善组织只对上负责而不对公 众负责。
(二)民间慈善组织缺乏合法地位由于我国慈善组织的市场准入实行的是严格的双重 核准登记制度,使得大量的慈善组织难以取得合法的登记。
缺乏法律的认可和合法的身份,国家相关部门也就难以进行 有效的监管。而民间慈善组织就更缺乏社会的支持和信任, 更难以从社会募捐到慈善资金。而缺乏慈善资金,慈善组织 就难更难以合法运转,于是一些民间慈善组织就打着慈善的 旗号,行招摇撞骗之事。这又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民间慈善 组织的公信力又大大降低。
(三)慈善组织信息不透明 据《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我国完全 不披露和仅少量披露信息的慈善组织高达75%。全国有42%的 慈善组织没有专门的信息披露办法,37%的慈善组织没有专 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尤其是郭美美事件中,面对公众的质 疑,慈善机构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么就是三缄其口,要 么就是语焉不详,要么就是匆忙应付。
三、重塑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法治对策 (一)改革慈善组织准入制度,把大量民间慈善组织纳 入法治运行轨道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慈善组织实行的是 “双重管理”审批登记制度,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没有管理机关也得找一个主管机关进行挂靠。
其层级繁多,种类复杂,使得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因此,大量的民间慈善公益组织没有民政注册或是进行工商注册,而以商业身份做社会组织的事情成为国内的一个特有 现象。
而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大部分国家对社会组织的 登记管理实行的是许可制度或注册登记制度。如在美国,成 立社会组织不需要登记。而德国社会组织,成立注册到警署 办理程序性手续,登记手续比较简单,只要慈善组织人数7 人以上、不违反宪法、有章程、明确解散后财产的归属,达 到这些条件,即可获得法律登记。因此,我国应当借鉴西方 国家的成功做法,降低民间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让民间大 量的慈善组织取得合法地位。
(二)建立完备和严格的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卡耐基基金会前主席卢塞尔曾说过:慈善事业 要有玻璃做的口袋。公众是否给慈善机构捐钱,捐多少,很 大程度上取决于“玻璃口袋”的透明度,慈善事业要获得公 众的信任,就必须把这块“玻璃”擦亮,做到高度透明,这 是欧美发达国家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内在因素。因此,我们 应该借鉴这种做法,并效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慈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慈善资金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的 监督,从而获得社会的支持和认可。
(三)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的外部监管制度 仅仅靠慈善组织自身的建设是难以取得社会的信任 和支持的,因为自己不可能有效的监督自己。因此,国家必 须从保障慈善组织健康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切实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除了市场准入把好关外,应 从立法层面加强对慈善组织整个日常运行的监督制约。比如 定期的检查与财务审计,建立资格推出机制等。
诚然,公信力损毁容易重塑难,慈善法治的建设和 完善也无法一蹴而就。但笔者认为,只要我国的慈善监管部 门和慈善组织有决心和勇气,坚持走法治化、规范化、科学 化的发展方向,相信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在不久的将来一 定会重新在社会公众心中树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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