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重大事项民主表决制度
为推进我镇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扩大农村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重大事项民主表决的内容
凡是涉及村里全面性的工作,涉及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表决。主要包括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修改、村民理财小组的推选,集体公益事业、经济项目的规划、立项、招标以及相关资金的筹集、集体举债、集体资产拍卖、发包、租赁、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以及其他村内重大事项。
二、村级重大事项民主表决的程序
1、村级重大事项民主表决通过召开村民户代表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所做出的表决应当达到到会人员半数通过才有效,作出的决定不能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
2、各村党组织对村级重大事项的处置以及涉及全局性工作必须召开由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3、村民会议有权更改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不适当决议。
在57天公示期间凡是有半数的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有不当之处,建议召开村民会议重新讨论表决的,村两委应当在5日内研究并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表决。
三、村级重大事项民主表决的执行
1、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村党总支(支部)领导下,村两委具体组织实施,村两委在实施中出现特殊情况和遇到重大困难,无法执行时,提出修改意见,按照程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重新决定,在未决定之前,任何村民或组织不得随意更改(除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外)。
2、实行民主表决责任追究制度。在表决过程中,因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违背事实,造成重大损失的,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本制度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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