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教育的质量 在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上,我们更是需要倡导一种专业教育的视角, 要明确学前教育专业人才的培养就是要培养学前教育领域的专业人才。作为教师 专业教育,要致力于培养学生从事教师职业的专业能力和专业道德,使学生具有 专业自主权意识和运用专业知识独立分析解决专业领域问题的具体能力,使学生 具有强烈的专业归属感和认同感。对幼儿教师职业来说,幼儿心智尚未成熟,身 体各器官发育不完善,个性尚未形成,活泼好动,喜欢探索新奇的事物,更有责 任把专业伦理精神摆在专业发展的首位,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更有具备 爱心、耐心、细心等职业道德。
学前专业的学生是幼儿教师的主力军,因此,在这些学生走上工作岗 位之前,就应该对该专业学生进行系统完善的法律素养教育。目前,各学校的学 前专业基本都开设有法律内容的课程,但内容较少且不够统一。通过了解,对法 律学习的重视程度不高,开设的法律类课程很少,内容不够全面,学生的学习重 点也不在法律学习上。在这一点上做得好的幼师师范院校,全面优化学前专业的 学生的法律课程,实现了良好的人才培养效果:1.更新观念,重视法律教育,将 法律教育置于与专业技能培养同等的地位;2.合理安排相关法律课程,循序渐进, 严格考核,采用将知识讲授与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学习法律知识 的同时能够正确使用;3.结合幼儿园实际工作,承担幼儿园教师法律培训业务,使幼儿教师能够接受连贯地、专业地法律知识学习。关于学校教育,可以学习国外 一些有创新性的教学方法,如国外的学生在校期间就搭建了实践和互助平台,让 不同专业,能够相互取长补短的学生组成小组,共同完成社会实践,这种方式很 值得借鉴。学校在学前专业的学生培养期间,让其与其他专业的学生共同进行社 会实践,在相互学习、帮助中进步。
二、提升幼儿教师的责任意识 培养幼儿教师职业法律素养,作为主体的幼儿教师,首先应当提高自 己的责任意识。
幼儿教师要提高自身职业法律素养,首先应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也 就是有个健康的稳定的心理状态,具备健全的性格特征。幼儿教师培养健全的性 格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第一,在日常生活中进行自我放松,缓解压力,比如听舒 缓的音乐,去郊外踏青散步,都是自我放松的良好方法。第二,可以通过自学的 方式学习心理学的基础知识,了解负面情绪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缓解压力。
第三,如果心理压力太大,心情极度糟糕,或者是有无法摆脱的负面情绪等,可 以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及时调整,避免出现更大的问题。
除了心理方面的自我调节,幼儿教师提升自身的职业法律素养,最终 还是要以法律知识、法治观念和法律应用能力为重点。当前的社会是一个学习型 社会,提倡终身学习的理念,即使走出校园,在工作岗位上,也要不断学习,不 断提升自己,才能跟得上时代的潮流。幼儿教师职业法律素养不高在很大程度上 是因为自主学习缺乏。在工作中,放松了对自身学习的要求,大部分精力用于日 常工作中,尤其忽视了法律在其职业中应有的地位。从根本上讲,是其观念的偏 差,认识不到法律的重要性,从而导致幼儿教师职业法律知识不足、法治观念淡 薄、法律应用能力欠缺等等问题都随之而来。针对这些问题,幼儿教师应从观念 上提升认识,积极主动的去学习,能够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也不会因法 律知识匮乏而做出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
三、完善幼儿园的管理制度 幼儿园是幼儿教师最主要的工作和学习场所,幼师的教育教学活动都 是在幼儿园中进行的,因此幼儿园的工作环境对幼儿教师的发展和成长有很大的 影响。首先,幼儿园须营造法治氛围,将民主、平等、依法治校等法治精神贯穿 于学校各项活动和制度中,在园内形成良好的法治风气,并带动幼儿教师主动学习法律,提高自身职业法律素养。如可以印制职业法律知识小手册,分发幼师们 进行学习,张贴热门案例的宣传海报,做到防微杜渐。其次,幼儿园应定期组织 幼儿教师进行职业法律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并将职业法律培训作为幼儿园规章制 度的一项,以及幼儿教师工作必须完成的目标任务,落实下去,应配套相应的监 督和奖惩制度,确保幼儿教师真正学习到了知识。对于培训需要注意的是,现在 的很多幼师法律培训仅有管理者和教师代表参加,没有普及整个幼儿教师群体, 这是需要纠正的,应该将法律培训普及给每一位教师,包括保育员和幼儿园其他 工作人员如保安等,只有幼儿园的每一位学前教育工作者都具备了良好的职业法 律素养,才能创建和谐发展的幼儿园,幼师行业才能得到可持续健康地发展。同 时,幼儿园也应将职业法律素养作为聘任幼儿教师的标准之一,在源头上确保幼 儿教师职业法律素养的水准。再者,幼儿园应该建立与社区、家庭结合的管理方 式,共同搭建网络化信息平台,让管理更有效更透明。同时也可以让家长、社区 人员都参与到法律学习中来,对幼儿教师职业法律素养的培养和提升也是极为有 效地监督。
四、发挥社会与政府的作用 (一)强化法治观念,重视监督职能 观念的转变是至关重要的,人们需要转变包括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 还有对自身角色的认识。提高中华民族的文明水平一直是我们追求的长远目标, 是否具有法治观念也应当是衡量文明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同时,应该让更多的 人树立起主人翁的意识,这样广大群众才能更加积极的履行主人翁的职责。随着 广大人民的法律素养的提升,在社会上就会形成正确积极的价值导向,从而使更 多的人正确认识法律,崇敬法律并学会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幼儿教师作为 公民的一份子,也会潜移默化,强化法律观念,从而主动提升自身的职业法律素 养。
另一方面,对于幼儿教师职业法律素养的培养需要一个连贯、持续的 过程,监督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监督的职责不仅是政府和相应职能部门部门的 事,更应该是广大群众参与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才更加全面,社会有责任提升公 众的法律素养,让大众参与的监督更有效。
(二)完善职业准入制度,法律素养与专业技能并重 由于目前对幼儿教师资质现有的,重视专业技能,却忽视了法律素养 重要性的现状,所以,完善当前幼儿教师的职业准入和聘任制度,对职业法律素 养的要求制度化是解决这一问题有有效方式。现在社会有太多由于幼儿教师法律素养低而酿成的悲剧,这些并不是 优秀的专业技能就能解决的。要实现将法律素养标准融入到职业准入和聘任制度 中,政府应该发挥主要作用,首先应该意识到提高幼儿教师的职业法律素养是刻 不容缓的,政府有责任将提高幼儿教师的职业法律素养的标准纳入到职场准入制 度中,比如在从业资格认证上提高法律素养部分所占的比重。同时用人单位也应 该将法律素养作为重要的用人准则,可以在职称晋升和干部选拔等方面优先考虑。
这样从上至下都加以重视,会有效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的法律素养。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目前学前教育的专门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相 对于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全国性法律而言,这些学前教育立法属于 行政法规层次偏低,制定时间久远且不够完善,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幼教行业的 新形势。真正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大多散见于《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 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的个别条款中,规定较为笼统,操作性比较差。而一 些发达国家对学前教育的立法已经相对完备了,从立法上促进了学前教育,包括 幼儿、幼儿教师、幼儿园在内的各个主体的和谐发展。例如,美国有《儿童保育 法》《儿童早期教育法》,日本有《幼儿园保育及设备管理》《幼儿园令》《幼 儿园设置办法》等。所以,加快学前教育的立法是大势所趋,考虑到该项立法需 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可先行出台应急性的学前教育法规政策,比如将幼教经费投 入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执行情况列入地方各 级官员考核范围,明确学前教育法律地位,理顺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划清主体 责任,确立健康的学前教育管理秩序等。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财政保障是幼教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对于学前教育的投入与其他各 级教育,例如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相比,明显不足,财政的短缺造成了当前学前 教育的许多问题,使学前教育发展相对缓慢。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等还存在在编与非在编、公立与私立的差别,尤其是在农村 地区和偏远地区,幼儿教师的福利待遇更是得不到有效保障,造成幼儿教师流动 性大等一系列问题,使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无法提高,在根源上影响了高素质人 才从事幼教工作的可能性。而美国联邦政府每年拨款100亿美元用于资助普及学 前教育,政府拨款还将设立学前教育专项基金,用于幼儿教师的专业培养。所以, 我们应该重视将幼儿教师群体,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更重要的是争取投入的公平,兼顾城乡和不同地区。
(五)促进社会创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 社会创新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新的形式,也是未来社会发展的方向。
社会创新也一直致力于解决教育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本研究认为,利用社会创新 的方式,促进幼儿教师职业法律素养的提高,是一个值得探讨,也很有意义的事。
社会创新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满足弱势和相对弱势的人尚未满足的需求。幼儿 教师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相对弱势的群体,而这个群体目前为止,最亟待解决的 问题就是整体的职业法律素养问题,也许还有社会地位和薪酬保障问题,这可以 作为一个整体课题。社会创新利用有限的资源进行创造性的调配,开发出能够满 足各方利益需求的新的,更为合理的发展形式。呼吁对于学前教育有兴趣,以及 看到了现在学前教育与整个幼儿教师队伍存在的问题,并愿意为之努力改变现状 的公益组织、社会企业,可以尝试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幼儿教师职业法律素养的培 养,尤其是农村教师。希望幼儿教师职业法律素养培养的问题得到大众的重视, 并有一个好的形式支持幼儿教师队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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