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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对反贪工作的 刑法修正案九什么时候施行

来源:领导致辞 时间:2019-11-30 07:46:02 点击:

试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对反贪工作的

试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对反贪工作的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典的修订中, 体现了更加严厉惩治贪腐犯罪的立法精神,相关规定对现有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 新的要求,需要以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应对,本文着重论述在司法实践层 面上的影响和应对。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典的修订中, 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主要表现在:(1)修 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3)严密惩治行 贿犯罪的法网。这些规定对现有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以新的法治 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应对。

一、《刑法修正案(九)》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提高了立案的门槛。《刑法修正案 (九)》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四档固定数额标准”修改为“三档弹性区 间+情节标准”,将不再单纯依赖犯罪数额来确定,有利于更好地做到罪刑均衡。

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界限,将由两高通过司法解释来予以确定,可以想 见,犯罪数额依然是判断贪污受贿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核心因素,鉴于各地经济 情况不一、收入和物价的增长、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变化等因素,各地司法机关在 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入罪标准肯定会比之前的要高。从司法实践来讲,检察机关可 能需要掌握更多、质量更高的犯罪线索才能启动初查程序,或是在确认更高的涉 案金额后才能立案。

(二)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对反贪侦查的影响。《刑法修正案(九)》 在惩处行贿犯罪方面的修改有:(1)增设了第390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将对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规定为犯罪;(2)调整了行贿罪的罪刑结构, 一是增加了罚金刑,二是改变了行贿人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今后行 贿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必须满足“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 者……”。这些修改给反贪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其一,贿赂犯罪往往是一对一 的犯罪,证据收集和案件突破往往依赖于行贿人的配合,增加行贿人免除刑罚的 难度,易导致行贿人与受贿人形成攻守同盟,增加侦查工作和获取犯罪证据的难 度。其二,如何界定“关键作用”、谁来确定“关键作用”、如何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等问题有待于明确。(三)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标准的提高对反贪侦查带来的衍生影响。首先, 量刑标准的提高,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在单笔涉案数额不大的情况下,某种程度 上限制了逮捕措施的采用。其次,涉案金额的提高,“数额+情节”的规定,对检 察机关限制律师会见带来了难度,不利于口供的稳定。最后,对于如何确定大要 案标准,如何正确考核反贪工作带来了影响。

二、以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应对《刑法修正案(九)》带来的挑战 (一)侦查重心前移,做好初查工作。相关规定倒逼检察机关把侦查重 心前移,做到初查精细化、专业化,在线索受理之初即对全案有通盘谋划、对整 个案件证据链条进行全面谋划,对能够影响立案、拘留、逮捕、讯问等工作的关 键证据采取精细化收集、固定和保全,力争做到在接触初查对象之前和律师介入 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再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接,形成完整 的证据链条,保证强制措施的顺利采用,确保案件能够顺利侦破,实现从“由供 到证”向“由证到供、证供结合”的侦查模式和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 系转变。

(二)强化“侦查信息化”与“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一方面,贪污贿赂 犯罪通常没有明确的受害人和明显的犯罪现场,挖掘案源比较困难;另一方面,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人们交流方式的革新,比如微信等,如何提取证据成 为重要的工作内容。首先,强化信息建设,夯实反贪侦查工作基础。建立侦查信 息网络系统管理,对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档案资料、案件线索等动态信息进 行管理和应用。其次,与工商、税务、银行、通讯、公安、房产、建设等部门联 网建设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信息查询渠道;最后,加强科技装备建设、配置和升 级侦查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技术器材,以智能化、科技化的侦查手段加强办 案。

(三)建立侦查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制度。首先,建立一套侦查人员的 职业专业化制度,包括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机制,对侦 查人员实行严格的选拔和淘汰。其次,优化检察侦查人员主体结构,把精通法律 专业知识和某一(几)个领域专业知识,具备意识、谋略,能够熟练操作技术手段 的人才纳入侦查队伍;再次,对侦查人员要有独特的培训手段和方向,着重培养 其自己的讯问方式、办案风格,让每个侦查人员发挥出潜在的优势;最后,对侦 查人员的各种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规范、权限、工作流程、监督机制等都应予 以制度化、具体化。另外,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信访部门、审计部门的联系 和沟通,拓展案源。

作者简介:伏波(1988-),男,汉族,四川攀枝花人,刑法学硕士,成 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余霞(1989-),女,汉族,四川 乐山人,民法学硕士,宜宾市屏山县委政法委,研究方向: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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