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德国民法通论》就“法律关系”的基本观点 《德国民法通论》第十二章对法律关系进行了相关阐述。作者将这一 章分为三节,分别是:法律关系的结构、法律关系的要素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法律 地位及其转移。作者认为,就法律关系的结构而言,法律关系是具有同样法律效 力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进而,又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两种。一种法律关系是,参 与这种法律关系的人往往只是一些特定的人,大多数情况只是两个人。在这种法 律关系中,一个人的权利往往只针对另一个人,或者针对多数特定的他人。还有 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它提供给一个人对于所有其他人的权利。所有其他的人都有 尊重这种权利、不侵犯这种权利的义务。
3.《民法总论》中就“法律关系”的基本观点 史尚宽先生在他的著作《民法总论》中未对法律关系进行专章介绍。
他在第四章“法律行为“的第一目中这样写道:“法律关系云者,依法律所生之状 态也。法律关系之内容,不外事实之关系,事实之关系,依法律之力而成为法律 关系。一定之事实关系,达于为法律关系之程度者,谓为法律要件之完成。因此 而生法律关系,谓之其事实关系之法律上效力。即以法律要件为原因而生之结果, 自动的方面观之,则为法律上之效力。自静的方面观之,则为法律关系也。”书 中亦没有对于法律关系要素的明确界定。但是史尚宽先生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之效 力中称附条件法律行为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谓之期待的法律关系或期待权。还 有这样的表述:“与一定法律关系当然伴随之请求权”。
4.两部著作中有关“法律关系”的观点之比较分析《德国民法通论》《民法总论》,一西一东。然而法律终究是人类社 会的产物,则必然会在不同的法学著作中存在一定的相似乃至相同之处。下面笔 者将对这两部经典法学著作中有关“法律关系”的观点进行简要的比较分析。
一方面,相似之处。一,虽然史尚宽先生在其《民法总论》中未对这 一问题进行详细论述,但是,通读《民法总论》,可以得出一定的结论:法律关 系的最基本要素即权利,而《德国民法通论》则十分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二, 《德国民法通论》在阐述法律关系的要素之预期取得时,曾提到了“期待权”的概 念。而史尚宽先生也指出过:附条件法律行为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谓之期待的 法律关系或期待权。三,《德国民法通论》的作者认为法律关系是有时间上的开 始和结束的,即它具有时间性。史尚宽先生在介绍撤销权行使之相对人时,写道:
“因相对人之死亡,法律关系向将来消灭。”因此,它们的相似之处显而易见:法 律关系具有时间性,是有时间上的开始于结束的。四,《德国民法通论》中谈及 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会发生移转的。《民法总论》中在对“承认”加以阐释时, 表述到:“因附有撤销权所保护的法律关系,移转于他人时,其他人取得撤销权。” 可见,史尚宽先生亦认为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移的。
另一方面,相异之处。一,要素构成不尽相同。《德国民法通论》中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单个权利和权能、预期取得、法律义务和其他的拘束、负 担性义务与权限。《民法总论》中没有对于法律关系要素的详细说明,仅仅从史 尚宽先生对于具体权利和义务进行分析的时候,可以判断出,他的观点是:法律 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权利与义务。同《德国民法通论》中的法律关系要素比较,数 量上偏少,但是基本含义相近。二,对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的表述不同。《德 国民法通论》中是这样表述的:“参与某种法律关系的人所拥有的权利、预期取 得权利、义务、其他的拘束,负担性义务和权限等一起构成了他在这种法律关系 中的法律地位。而这种法律地位在一定情况下是会发生转移的。”而《民法总论》 也承认法律关系在一定情况下是会发生转移的,但并未给予到底是什么在转移一 个明确的答案,即没有明晰“法律地位”这一概念。史尚宽先生通过列举具体的权 利义务发生转移而间接表达了这一内涵。
法律关系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它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整个民 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将这一问题研究清楚,对于民法基础理论的构建 乃至民法未来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参考了卡尔·拉伦茨的《德国民 法通论》、史尚宽先生的《民法总论》、我国大陆地区多本民法学教材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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