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同年,在国会的主持下,英国开始编写一本军事法手册,这部手册涵盖了军事 法的历史、军事犯罪与处罚、逮捕权、军事法庭、证据法、适用于士兵的刑事法 律、军事法庭和民事 法庭的关系、军队的组成、征募法、战争法与习惯等内容, ③成为军官、士兵和律师研习军事法的珍贵资料。尽管加拿大自治领在上述革新 措施出台前已经建立,但其改革思路对新生的自治领创建自己的军事法制,有着 十分重要的借鉴与指导作用,如英国在《陆军纪律与管理条例》中确立了指挥官 对被告的即决审判制度,该制度随后为加拿大所借鉴。(二)19世纪加拿大军事 法以英国军事法为蓝本而建立19世纪50-60年代,加拿大在英国的支持下进入了 谋求联合和争取自治的时期,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不列颠北美法案》。该法案 规定,上、下加拿大和新斯科舍和新不伦陆克联合成立加拿大自治领,自治领政 府自行承担防务职责,并有权在和平时期保持武装力量。随着自治领政府的成立, 殖民地时期分散的地方性民兵组织趋于统一,为全国性民兵组织所取代。作为军 队职业化和军事法本土化努力的一部分,加拿大议会于1868年颁布了加拿大有史 以来第一部军事法典《民兵法》。该法典主要依据英国《陆海军违反军纪惩治条 例》和《战争法典》而制定,在军事犯罪与处罚、逮捕权、军事法庭、证据法等 方面,基本沿用了英国法的规定。同时,加拿大议会也结合本国国情在《民兵法》 中做了少量的特殊规定。例如,该法规定了四类可以参加民兵组织的人员,将民兵组织划分为志愿民兵和预备役民兵两大类,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军事区域,参加 民兵组织的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军事训练,等等。此外,为了防止该法因借鉴过多 而在适用中可能出现脱离国情的问题,加拿大议会还在《民兵法》中专门授权国 防部,在该法典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发布有关的条例和训令。1868 年《民兵法》以英国军事法为范本而制定,最大程度地利用了英国军事法的资源, 从而有利于自治领政府将有限的财力和更多的精力用于解决严峻的国计民生问 题,这也体现了当时加拿大政府的“最低限度国防战略”。根据这一战略需要,自 治领政府和人民更加倾向于将本国民兵组织视为英国的地方军或者志愿军,由此 导致在适用军事法方面,部分战区的野战部队除了适用本国法以外,还直接适用 英国军事法中有关军事纪律的条款。这些观念和做法在今天看来,似乎有损于他 们来之不易的自治领地位,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仍不失为一种现实、可行 的做法,体现了新的当权者极大的政治智慧和勇气。总之,1868年《民兵法》的 颁布,为加拿大自治领武装力量建设提供了“治军之制”,为平时规制民兵的军事 训练和战时实行严格的战场纪律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为民兵组织学习军事 法提供了基本的教材。二、19世纪加拿大民兵组织的军事法教育19世纪,加拿大 自治领在民兵组织中广泛开展了军事法教育。在教育内容和方式上,主要包括军 官在军校学习期间军事法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正规教育,以及士兵在集训期间军事 法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军事法素养的养成教育。(一)军官的军事法教育19世纪晚 期英加两国军队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开始向职业化转变,军人的教育程度、知识 水平和从军经验逐渐取代了原来的家庭背景、财富和社会地位等因素,军人的职 业素养有了很大提高。基于提高军官军事法水平的需要,加拿大自治领在军官中 开展了正规的军事法学教育,同时还将军事法知识作为军官的任职资格要求,军 官的逐级升迁以通过难度逐级提高的军事法考试为必要条件。加拿大民兵最初的 军事法教育来自驻加的英国军校,但《华盛顿条约》签署之后,英国从加拿大撤 回大部分军队,军校也随之被关闭。加拿大政府随后以两个炮兵连为依托,在英 军的指导和帮助下新建了两所炮校,继续在军官中开展军事法教育。炮校的第一 任负责人是英国政府委派的两位英国军官,他们为学员开设了12个月和3个月两 种不同学制的课程,所开课程几乎完全参照英国皇家军事学院,力图使学员对有 关技术、军事和管理的知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教员也有来自英国教学单位 的军官,其实践经验丰富,所以,学校最初尽管人数不多,但教学质量很高。在 军事法教学方面,学校要求学员熟练掌握《民兵法》、《民兵条例》、《女王条 例和训令》、《战争条例》等适用于加拿大民兵的军事法,以便他们毕业后成为 军事法的传播者。炮校的出版机构还印刷了军事法问答和炮兵纪律手册。这两所 炮校还承担了其他兵种(如步兵)的军事法教学,它们为加拿大早期高素质军官的培养作出了重要的贡献。1876年6月,自治领政府决定组建皇家军事学院,该 军事院校是加拿大自治领早期为军官提供军事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机构。由于 受到美国西点军校的影响,该军事 院校开设的课程不但包括军事方面的,还涉 及到了非军事领域。向学员讲授的军事法知识主要包括有关士兵的特别法、英国 军事法历史、军事犯罪与处罚、军事法庭的组成与运作、证据法等。道格拉斯· 琼斯少校(Major Douglas Jones)是该学院一位出色的军事法学教授,他原是英 国皇家炮兵军官,于1879年夏来到加拿大。由于实践经验丰富,他将军事法学课 程扩充为包括军事法庭规则、军事法与普通法比较、审前预备程序、军事审判程 序、加拿大民兵军事法、调查法庭等诸多门类的教学体系。琼斯少校还编写了《军 事法释义》,该教材大大开阔了学员的视野,并成为学员进一步学习的重要资料。
①1884年加拿大自治领又相继成立三所步兵学校和一所骑兵学校,分别开设有学 制不同的军事法课程,又进一步推动了军官军事法教育的发展。此外,历任加拿 大国民军总司令也十分重视民兵组织中军官的军事法教育,他们多次向政府强调 军事法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加强军事法教育的建议。这一时期的许多军校 在讲授军事法知识和开展军事法理论研究的同时,也注重提高军官的军事法实践 能力,为此,对英国传统的军事法教学方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例如,魁北克的 一所军校要求军官必须在区域军事法庭实习,并在实习结束时作出书面报告。这 种做法对军事法的教学和理论研究又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加拿大自治领对军 官的军事法教育蓬勃发展,造就了一大批军事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军官, 这为军事法在民兵组织中普及并得到普遍遵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西 北平叛”中的军事法实践做到了周密的组织准备。(二)士兵的军事法教育加拿 大自治领的军事法教育是士兵军事训练科目的一项重要内容。西北平叛之前,根 据当时的《民兵法》,加拿大民兵须每两年接受一次包括炮术、常规武器和军事 法等科目的军事训练。在军事法知识教育方面,士兵在接受训练期间,军官不仅 召集士兵集中学习军事法知识,而且还要求士兵在空闲时间自学军事法。士兵的 自修读物主要是《民兵法》、《民兵条例和训令》、《军事法手册》以及各种有 关军事法的私人出版物,其中最流行的是一本包括军队纪律、军事法庭、侵权、 起诉、辩护等内容的书籍。尽管指导读物不尽统一,但大多数士兵通过学习,对 军事法有了基本的了解,知晓了在战争环境下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哪些属于合法 行为,悉知了他们所应当承担的军事责任和义务。在军事法素养的养成方面,士 兵在被征召的第一天就被告知开始受到军事法的约束。在集训期间,对士兵不假 外出、违抗命令、疏于职守等违反军事纪律的行为,其指挥官或上级指挥官有权 对其进行即决审判;
②对于士兵严重违反军纪的军事犯罪行为,指挥官有权将其 送交军事法庭审判。加拿大民兵组织中对集训期间违反军纪的士兵实行严格的军事纪律,建立并维护了军事法的权威,对受到惩处的士兵和其他士兵起到了很好 的警戒和教育作用。以上两个方面,为“西北平叛”中的军事法实践奠定了广泛的 群众基础。三、1885年“西北平叛”部队的军事法实践(一)军事法在平叛行动中 的运用1885年3月18日,路易斯·瑞尔与加拿大西北部红河山谷的混血人居住者揭 竿而起,①发动了针对自治领政府的叛乱,并在南萨斯喀彻温河沿岸小镇巴托西 (Batoche)成立临时政府。自治领政府为了防止此次叛乱激起该地区其他土著 人以及混血人新的叛乱,从东部迅速调遣民兵部队前往镇压。国民军总司令弗雷 德里克·米德尔顿(Frederick Middleton)少将全权指挥了这次平叛行动。平叛部 队经过数次战役击溃了以逸待劳的叛军,瑞尔及其临时政府宣布投降。事实上, 平叛部队在开展军事行动以前,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譬如,民兵由商人、银行 职员、农民、律师、学生、退伍士兵等人员组成,成分极为复杂,民兵作战经验 欠缺、武器配备低劣和后勤保障乏力,等等。②对此,米德尔顿将军在起义爆发 之初曾对民兵部队的作战能力产生了怀疑,并建议请求英国派遣正规军帮助平叛。
但自治领政府拒绝了他的建议,坚信民兵能够取得胜利,并向米德尔顿将军下达 了简短的命令:执行法律并镇压违抗法律的一切武装行为。米德尔顿将军受令以 后,使得紧急的军事行动转变成为平叛部队在战场上实践军事法的活动。米德尔 顿将军作为国民军总司令,尽管拥有相当大的权力,有权采取一切认为必要的手 段,但他在平叛行动中高举执行军事法的旗帜,有效弥补了平叛部队在其他方面 的不足,极大地提升了部队的战斗力。可以说,这次平叛行动的速战速决,是运 用军事法的胜利。
军事法在“西北平叛”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 在平叛部队内部实行严格的战场纪律。这又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其一,实行禁 酒令,所有人员不得持有和饮用任何酒类,违者将受到严惩。这项规定在平叛行 动中很好地得到了执行;
其二,在对待容易导致案件的一些潜在因素方面,灵活 采取了处置措施。比如,在行军和冲突中,经常有士兵因焦虑或疲劳而精神紧张 乃至失态,此时指挥官更多的是给予同情、关怀,而不是开庭审判或者惩罚;
其 三,各级指挥官依据《民兵法》处理了各种类型的违纪行为,对于违抗军令、渎 职、不当持有武器装备、盗窃军用物资、枪支走火等军事犯罪行为,经即决审判 并确认有罪之后,当场给予处罚;
其四,限制传统上被认为是合法的某些损害军 民关系的习惯做法,获得了当地居民的同情和支持。根据当时的习惯法,军事行 动中作战部队有权损坏私有财产,并可从居民手中获取必要的补给。但米德尔顿 将军发布命令,除非经上级允许,士兵不得在行军途中进入民房和农田,士兵从 居民手中获得补给的数量必须受到限制,并且要悉数上交于指挥官,违者将受到 严厉惩罚。而叛军却大肆掠夺他们可以得到的一切物资,他们的做法激起了当地 居民极大的不满。其次,在对敌使用武力和对待叛乱地区居民方面,严格执行人道主义法。根据当时的战争法,一旦战斗开始,士兵对与军事行动有关的杀戮行 为不负责任,除非过于残忍或是有意行恶;
可以对居民区实施打击、俘获财物以 及对非战斗人员当场处罚,甚至有权屠杀敌方居民。在普法战争和美国内战中都 有这样的先例。①19世纪的军事理论家卡尔·冯·克劳塞维茨认为,在战争环境下 法律的约束是毫无意义的,由战争发展状况和指挥官决定的“军事需要”是限制战 争的唯一法则。②但米德尔顿将军却推崇雨果·格劳秀斯的观点,即军事行动必 须受到限制,其程度要与击败敌人的目的相适应。米德尔顿将军还认为,政府军 所面对的是对政府不满的本国公民,而不是外国侵略者,平叛部队的军事行动尤 其应当受到人道主义法的严格限制。因此,他命令作战部队尊重叛军的休战旗帜、 公正友善地对待叛军俘虏、准许叛军按照约定的方式投降等。人道主义法的运用 在避免冲突升级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而战斗的残酷性大大降低。综观全局,平 叛部队在西北地区的军事行动使平时的军事法学习和理论研究落实到了战争实 践中,军官和士兵在战斗中的表现极为出色。平叛部队在军事集结和作战中严格 遵守军纪,对叛乱地区的女人和财物秋毫无犯,尊重非战斗人员并从未杀害俘虏, 很少发生需要由军事法庭审理的诸如谋杀、强奸、暴力侵犯等严重军事犯罪案件。
(二)启示综观1885年“西北平叛”,平叛部队以执行军事法为旗帜,显示出了强 于叛军的战斗力。平叛部队始终军纪严明、严守纪律、遵守作战规则,犯罪率极 低,这对战斗力的形成和维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对于一支由民兵组 成的非正规军来说,并非偶然。当时的领导者坚信,军队的战斗力源于严明的军 事纪律,而严明的军事纪律则源于军事法的发展、普及和应用。故此,自治领政 府于成立之初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军事立法活动,并在军事法教育方面作出了不懈 的努力。平时军事法教育的普遍开展,使得军官和士兵的军事法素质得到显著提 高,这为战时军事法规范的普遍遵守和战场纪律的维护提供了必要条件和基本保 证,平叛部队的战斗力以及军事行动的可预期性因此得到了大幅度提高。总之, 和平时期自治领政府在军事立法和军事法教育方面的投入,使得这次平叛行动受 益匪浅。“西北平叛”中军事法的成功实践,坚定了加拿大军队走法治化发展道路 的信念,在该国军队历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对我军正在进行的军事斗争 法律准备工作,在着眼于战争需要的军事立法、军事法教育和可能的战时军事法 实践等方面,也都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① British Parliament, `Report from His Majesty"s Commissioners for Inquiring into the System of Military Punishments in the Army," Parliamentary Papers, 22(1836).② 该条例两年后被《陆军法》所取代。③ War Office, Manual of Military Law (London: H.M. Stationery Office, 1884)..① Richard Arthur Preston, Canada"s RMC: A History of the Royal Military College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69): 16-18.② 当被告的指挥官怀疑被告 实施了一项军事犯罪,有权立即对被告进行独任审判,审判程序简单,可以当即进行处罚,被告不得上诉。① 路易斯·瑞尔(Louis Riel),曾在争取土地权利的 反抗中组织了红河山谷的印第安人和白人的混血人居住者(1869年),1885年起义 失败以后,被加拿大当局逮捕并处死。② Brereton Greenhous, `Batoche, 1885," Canadian Defence Quarterly, 15(Summer 1985): 41-46. ① United States War Department, The Military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897): 779-799. Richard Shelly Hartigan, Lieber"s Code and the Law of War (Chicago: Precedent Publishing, 1983).② Anatol Rapoport, ed., Carl von Clausewitz: On War (London: Penguin, 1968): 101. Daniel J. Hughes, ed., Moltke on the Art of War: Selected Writings (Novato, CA: Presidio, 1993):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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